常用的出纳职务抵押担保合同(通用3篇)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担保人(客户):(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保证乙方与丙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丙方提供担保。经审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甲、丙、乙三方根据以下条款,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甲方所拥有的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并赋予乙方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保证。
二、如丙方未能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款,乙方可用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包括丙方应支付的货款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一切相关费用)抵充债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向丙方追偿
三、抵押登记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抵押财产所在地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予以协助;
2、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将抵押房产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原件交乙方代收保管;
3、抵押登记和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不动产抵押借款保险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为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保险期限应比主合同的保险期限长。主合同期限延长的,甲方应当办理延长保险期限手续。被保险财产发生灾害性损失时,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先追偿丙方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侵犯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人身份和控制保险费的权利。
2、甲方负责支付保险费;
3、抵押财产的损坏不影响甲方保证责任的减少。如未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乙方有权向丙方索赔;
4、乙方可以直接向丙方索赔,无需先索赔保险赔偿金。
五、抵押的解除
1、当主合同终止或解除,丙方已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时,甲乙双方可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关系即行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全部款项后30天内,将抵押财产的原始凭证退还给甲方;
2、与解除抵押关系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
六、抵押财产的处置
(1)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处分抵押财产: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2、丙方依法解散、破产或被撤销,无人代其承担债务/
(二)处置方式:乙方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同意甲方折价转让;
2、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出售或拍卖抵押财产,并获得收益补偿;
3、以乙方认为合适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及其他应补偿的利益;
4、乙方向乙方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处分抵押财产的补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处置抵押财产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支付给托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2、偿还欠乙方的全部本金和利息,以及违约金和赔偿金;
3、扣除上述金额后,如有余额,乙方应将余额返还给甲方、
(4)甲方同意,乙方按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与抵押财产的买卖、租赁有关的文件和合同,并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七、特别商定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2、甲方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查封或没收;
3、丙方无还款能力或可能破产;
4、甲方放弃抵押财产;
5、丙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变化时,乙方认为有必要。
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或/和丙方限期改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3、按照本合同第6(2)条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八、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和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2、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或隐瞒,在签订本合同前,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得转让或抵押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3、保证抵押财产在接管抵押财产期间保持整洁完好(正常损失除外),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4、如抵押财产部分或全部受损,无论何种原因或任何人的过错,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施工损失。同时,甲方应及时将情况告知乙方,并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扩大;
5、抵押财产贬值或不履行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进行再抵押、出售、出租、捐赠、转让、抵减债务、信托、出借或处分。
7、甲方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出租抵押房产时,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如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承租人应在乙方发函通知承租人搬出抵押房产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搬出;
8、允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进入抵押物进行检查;
9、变更地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0、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有关的任何税费;
11、如有可能对甲方或其任何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传票,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2、根据乙方的法律要求,采取一切措施,签署一切相关文件,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13、甲方发生合并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甲方发生分立,变更后的机构应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甲方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按照第七条所述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九、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或/和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迟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迟,均不得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根据主合同和本合同应享有的所有权益,也不得视为乙方对甲方或/和丙方违反主合同和本合同的任何许可。也不视为乙方放弃对甲方或/和丙方违反主合同和本合同的任何行为采取法律措施、
十。违约责任
1、如甲方保留本合同项下因保管不善而损坏的抵押财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该财产恢复原状,或收回经乙方同意的新抵押财产、
2、甲方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该房屋恢复原状或要求丙方提前支付主合同规定的款项,并可要求甲方或丙方支付未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3、因甲方隐瞒抵押财产被共有、争议、查封、扣押或设定抵销权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十一、如果本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在法律上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丙方仍将履行其全部还款义务,乙方有权(以各种合法方式)立即向丙方追偿欠款。
十二、纠纷调解
甲、乙、丙三方的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约定一致。
1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
授权代表
日期:
丙方:
授权代表:
担保权人(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担保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担任公司出纳职务,由于该职务责任较大,担保人承诺以自有财产抵押担保,为被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一、担保范围
1、被担保人在履行职务或工作期间盗窃、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等任何手段侵犯公司或公司客户利益所造成的损失;
2、被担保人做假账损害公司利益所造成的损失;
3、被担保人泄露公司财务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
4、被担保人因其工作失职、渎职或损毁公司财物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5、被担保人离职前未向公司移交有关的业务、账务等相关资料所造成的损失;
6、其他因被担保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7、公司为主张上述的损失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二、担保方式
1、担保人以下列有处分权的财产对违反第一条担保范围约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下列财产不足以弥补被担保人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被担保人及担保人以个人其他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被担保人出现第一条担保范围约定的情形,公司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损失,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所有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另行追索。
三、其他
1、本协议自三方签字(公司盖章)后生效。
2、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附:担保人、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财产信息复印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贷款期限自至。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