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代理合同(合集3篇)

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精选3篇)

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代理合同 篇1

北京达*德商贸有限公司

产 品 经 销(代理)协 议

甲方:北京达*德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短信网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乙方: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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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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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一、经销(代理)商的确定

1.1 甲方授权乙方为 (某地区)的总经销(代理)商,负责销售甲方的产品,并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1.2 区域的划分:一级经销(代理)包括施 直辖市级经销(代理);二级经销(代理)包括地、市及省直辖市经销(代理);三级经销(代理)包括县及县级市经销(代理)。

1.3 一级经销(代理)商月基本销售量为300-500台,二级经销(代理)商月基本销售量为100-200台。三级经销(代理)商月基本销售量为50-100台。一级经销(代理)商第一次订购800-1000台、二级经销(代理)商第一次订购300-500台、三级经销(代理)商第一次订购100-200  台即成为甲方的区域独家经销(代理)商。经销(代理)商连续三个月完成基本销售指标甲方签发正式经销(代理)授权书。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甲方应该为乙方的销售推广工作提供全面的帮助。

2.2 在乙方作为甲方产品正式经销(代理)商的合作期间,甲方不在乙方地区内建立第二家总经销(代理)经销(代理)商。

2.3 甲方协助乙方在该区域内发展分销商,待销售网络基本成熟后交乙方管理,并由乙方协调供货。在此期间各分销商销售的产品视为乙方销售业绩,同时享受业绩返利。甲方保护乙方销售价格的完整性。

2.4为了保护乙方的宣传推广成果及投入,无论乙方经销(代理)地区的客户是否已经与乙方进行过接触或洽谈,均视为乙方客户。由于乙方客户的人为因素而直接向甲方购买成交的项目,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并按照双方具体制定的经销(代理)价格体系向乙方返利。

2.5甲方定期召开经销(代理)商协作管理会议,以便调整和宣传产品销售策略,进行市场预测、分析、地区协调、统一部署和联谊活动。

2.6 甲方及时通知乙方销售价格调整体系,并协调乙方处理积压产品。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3.1 乙方应有相应的流动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支持所经销(代理)的甲方产品。

3.2 乙方有责任在协议期间推广甲方产品、发展其区域内的分销商,并有义务管理、支持该经销(代理)区域内的区域经销(代理)商。

3.3 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所规定的经销(代理)价格体系,不得低价倾销。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区域规定,不得跨区域经销(代理)。

3.4 乙方如果销售与甲方的产品相类似产品,应向甲方说明并且不应影响甲方产品的销售。

3.5在有限的非专营和不可转让的基础上,在规定的经销(代理)区域内,甲方授予乙方拥有使用、经营和向其客户销售甲方产品的权力。乙方应保证甲方不会因为客户未能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也不会因为乙方与客户的合同未能将必需的条款包括进去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否则,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减除返利、取消经销(代理)资格或者索赔等措施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3.6乙方负责乙方区域内客户的安装和调试工作,乙方负责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技术培训有甲方免费进行。

四、费用结算

4.1 乙方定购甲方产品,以所传真订货单为准,乙方付款后应将付款凭证一同传真给甲方,甲方收到订单及订单所说明的货款金额后,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发货。

4.2 乙方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应填写签约通知单及产品订购单传至甲方,甲方应及时准备产品。合同正式执行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应货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发货。

五、返利政策

5.1甲方实行月返利政策,按销售数量划分返利比例。各级经销(代理)商完成月基本销售量部分不予返利,当月完不成基本销售的,差额部分从下月的销售量中扣除,扣除部分不记入下月的基本销售量或超额量,依此类推。

5.2 一级经销(代理)商完成月基本销售量后,多销部分按订购货款的2-5%返还,返还的款项记入下月的货款。二级经销(代理)商的销售考核、返还比例由一级经销(代理)商在甲方指导下制定,并由一级经销(代理)商负责执行。

六、客户合同订立与原则

6.1乙方可按照甲方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条款及相应的技术指标与客户洽谈或签订合同。若乙方自行制订合同条款与客户洽谈签约的,超出甲方约定、承诺和服务范围的,甲方有权不响应、不支持,且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6.2甲方对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享有完整的定价权,包括确定价格、调整价格以及对价格的解释权。为规范市场行为,甲方将公开公布市场零售价和分销指导价。双方认可的经销(代理)产品价格表必须由甲方盖章授权方可生效。

七、 协议期限与协议终止

7.1 本协议的首次有效期限为一年。为保护乙方的市场开拓成果,除非协议出现以下条款中的情况自动终止,本协议将自动延期一年。

7.2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7.2.1乙方在合约期间未能履行本协议或附件的部分或全部条款而被甲方取消经销(代理)资格的;

7.2.2乙方未能在区域内进行推广和销售超过三个月,未能达到该区域内销售指标的80%而被甲方取消经销(代理)资格的;

7.2.3乙方自动提前书面放弃经销(代理)权的;

7.2.4乙方在合同期内没有完成销售指标的;

7.3 如果对方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本协议:1)出现本协议重要信息的严重泄密,并且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15天内未能采取措施。2)根据相关法律成为自动宣布破产或强制破产的对象、或进入破产程序,而且开始60天内没有终止。

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代理合同 篇2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上海石油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确保在上海石油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中 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副本),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近期财务报表等)等有关资料。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卖出)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五、保证金账户的设置: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汇入甲方账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2.乙方在开具“买入(卖出)指令单”以前,应将足够的初始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初始保证金数额为成交金额的 %,超越保证金数额的指令,甲方没有义务执行。交易平仓后,该初始保证金由甲方及时退回。

3.凡属期货交易,每天均按上海石油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对其与成交价的差价部分,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如果乙方损失≥100%初始保证金,而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时前及时补足,甲方有权代为平仓,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含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额的

‰,乙方负责在买卖合约成交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佣金。

七、现贷合约签定后,乙方凭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将货款/提货凭证存入所。如是交收现货交易,乙方应先提供有效发票再行收取货款。

八、有关税金问题,均按照上海市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九、协议的中止:

1.乙方如需中止委托关系,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并结算帐目后,立即中止协议。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在追回违约损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关系,并有加以处罚的权利。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乙方的印鉴需在甲方备案。

十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代理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地址:

代表: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确保在上海石油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副本),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近期财务报表等)等有关资料。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卖出)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五、保证金账户的设置: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汇入甲方账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2.乙方在开具“买入(卖出)指令单”以前,应将足够的初始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初始保证金数额为成交金额的%,超越保证金数额的指令,甲方没有义务执行。交易平仓后,该初始保证金由甲方及时退回。

3.凡属期货交易,每天均按上海石油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对其与成交价的差价部分,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如果乙方损失≥100%初始保证金,而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时前及时补足,甲方有权代为平仓,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含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额的‰,乙方负责在买卖合约成交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佣金。

七、现贷合约签定后,乙方凭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将货款/提货凭证存入所。如是交收现货交易,乙方应先提供有效发票再行收取货款。

八、有关税金问题,均按照上海市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九、协议的中止:

1.乙方如需中止委托关系,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并结算帐目后,立即中止协议。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在追回违约损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关系,并有加以处罚的权利。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乙方的印鉴需在甲方备案。

十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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