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采购质量保证协议【汇编三篇】

产品采购质量保证协议(精选3篇)

产品采购质量保证协议 篇1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b.“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c.“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域其材料。

d.“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e.“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f.“买方”买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g.“卖方”卖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h.“项目现场”本项目现场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来源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第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6.专利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买方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买方可接受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银行本票或保付汇票。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行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测试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域货物的最终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国家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 货物低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10.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_________。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的标记。

11.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交货。

b.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d.承运的船只应来自合格来源国。

e.目的港/项目现场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1.2 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b.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天(30)天或空运前十(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b.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合同号、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铁路/公路/水远装运日期之前三十(30)天内或空运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

b.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给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3.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具体规定。

13.2 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a)”、“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cotems)来解释。

13.3 对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a.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卖方应将下列单据寄给买方,并拷贝一份给保险公司:

(1)标有“运费已付”的已装船清洁提单3份正本,2份副本;

(2)表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3)标明每箱内容的装箱单一式5份;

(4)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以发票价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6)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的合同货款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7)卖方出具的证明运输工具名称和国籍的证明书一式5份;

(8)卖方有关机构出具的来源国证书一式5份。

b.对从国内供应的货物:

(1)说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2)买方出具的证明已收到相应货物的证书一式5份;

(3)详细的装箱单一式5份;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5)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价格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6)交货收据/铁路收据/货车收据一式5份;

(7)货物来源地证书一式5份。

14.保险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14.2 如果买方要求按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按离岸价(fob)或货交承人价(fca)交货,则保险是买方的责任。

14.3 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如果是到岸(cif)/“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合同,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

15.运输

15.1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离岸价(fob)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至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货交承运人(fca)价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3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项目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4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卖方(a)以离岸价(fob)或货交承运人价(fca)交货,和(b)替买方和由买方承担费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挂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来安排国际运输,而指定的船只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用于运输货物,卖方应用别的船只安排运输。

16.伴随服务

16.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a.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b.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c.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d.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e.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没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到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3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备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卖方制造或分配的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a.买方从卖方选购的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b.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1)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

(2)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保证

18.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买方的规格要求设计和/或材料的情况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 本保证在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适用时)交运到合同指明的最终目的地并验收后的十二(12)个月内有效,或在货物从货源国装运口岸或地点启运日期后十八(18)个月内有效,哪一种情况早发生就以哪一种情况为准。

18.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

18.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承担。

18.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0.付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21.价格

21.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a.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b.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c.交货地点;和/或

d.卖方提供的服务。

23.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2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分包

25.1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 分包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合同条款第25条阶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27.1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违约终止合同

28.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a.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b.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c.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各投标价丧失竞争性,剥夺借款人(或业主)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9.不可抗力

29.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26条、27条和28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9.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理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

29.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达成协议。

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a.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或

b.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争端的解决

32.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32.2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程序北京或中国的其他地点进行。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英语。

32.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33.合同语言

33.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英语。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4.适用法律

34.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5.通知

35.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5.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难。

36.税和关税

36.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6.2 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内的卖方,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国国内的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该国内卖方负担。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外的卖方。要求外国卖方在中国境内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所述的协议(如果有此协议的话)对国外卖方征收的实施伴随服务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外国卖方负担。

36.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7.2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话,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买方(盖章):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产品采购质量保证协议 篇2

前言

我们的产品质量决定了我们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和地位. 我们所采购的产品( 原材料, 部件, 辅助材料和生产原料以及工 / 模具)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将直接影响到产品质量.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 供应商要建立一个适时的, 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保证协议是指客户与供应商之间达成的,以合同规定的形式规定的,关于技术与组织的框架条件, 这些条件是实现质量目标必不可少的.质量协议在质量保证方面向供应商的管理体系提出了最低要求. 签定质量保证协议是成为一个战略供应商必不可缺少的条件。

目录

1 供应商对所供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承担的责任

2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1 概述

2.2 客户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3 质量管理体系证明

2.4 客户对质量管理体系, 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审核

3 前提条件与措施

3.1 技术要求

3.2 项目计划

3.3 产品生产可行性分析

3.4 潜在缺陷分析

3.5 控制计划

3.6 生产件批准程序

3.7 生产能力调查

3.8 功能, 可靠性及寿命试验

3.9 过程控制和批量生产检测

3.9.1 统计技术的体系应用/过程控制的步骤

3.9.2 抽样尺寸和检测频率

3.10 出现缺陷时供应商所采取的措施

3.10.1 特别许可

3.10.2 产品的返工

3.10.3 发货后发现缺陷时供应商所采取的措施

3.11 供应商进行的产品终审

3.12 发货标记

3.12.1 新规格的应用

3.12.2 发货单批次号的说明

3.13 包装

3.14 员工培训

3.15 质量记录存档

3.16 检测工具

3.17 环境, 安全与再利用

3.18 检查已交货的合同产品

3.19 投诉分析

3.20 发货表现

3.21 更改通知

4 其它协议

5 参考文件

6 质量保证协议的其它部分

7 承诺声明

1. 供应商对所供产品质量和服务的责任

根据第3.1条供应商负责按技术资料的要求准确无误的生产出产品,并检查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如有必要, 向客户索要更详细的信息. 研发过程中, 供应商应向客户了解对产品生产的要求和安装环境. 供应商的质量文件要围绕他的产品, 服务和过程不断调整和提高. 目标是”零缺陷”和100%的发货满意度及降低成本.如果供应商有分供商, 那么供应商应应对所购产品的质量负全部责任, 也要为此向分供商提出质量保证要求.这份质量保证协议并不会免除供应商对其他产品所负的全部责任, 并不会与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脱离干系.

2.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1 概述

为履行责任,供应商要按照ISO9001最新版本建立和使用一个适合其的组织和企业规模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一国际标准是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并通过行业和客户的标准得以补充(见下一页表格)

2.2 客户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客户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有以下几个基本标准. 要求视供应商等级和产品风险性而定. 客户将供应商按以下等级分类:

-产品开发供应商

-过程开发供应商

-目录件, 标准件供应商

-外包商

-生产材料供应商

-包装材料供应商

-工/模具供应商

-辅助材料供应商

从下表中可知不同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如果客户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则按本协议的第四条的规定使要求得以满足. (如AIAG的QS9000, 航空航天上适用的AS 9100, 国际空间质量组织的I.A.Q.G., 德国汽车制造商协会的VDA6.1及铁路部门用M1003)

不同级别供应商对质量管理体系的不同要求

供应商类别

要求 有产品开发责任的供应商

产品开发供应商过程开发供应商 通用件,标准件供应商外包商 生产材料供应商 包装材料供应商 工/模具供应商 辅助材料供应商

通过的标准要求

ISO9001:20002

ISO/TS 169493

AS 91004

ISO 14001 或EMAS5

客户要求

3.1 技术要求

3.2 项目计划6

3.3 生产可行性分析

3.4 潜在失效模式分析

3.5 控制计划

3.6成批生产件批准程序

3.7生产能力调查

3.8 功能, 可靠性测试

3.9过程控制

3.10纠正措施

3.11成品检查

3.12发货标记

3.13 包装

3.14员工培训

3.15 存档

3.16检测设备

3.17 环境, 安全

3.18来料检测

3.19投诉分析

3.20发货表现

3.21更改通知

注释说明:

1 供应商自己负责完成技术资料

2. 对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的最低要求. 在特殊情况下, 供应商可以通过特殊许可被认可

3. 所有供应商的目标是通过ISO/TS16949认证. 过渡期也承认QS9000, VDA6.1, AVSQ94, EAQF94. 特殊情况下供应商可无ISO9001:20__认证. 但要有一个相应的开发计划证明.

4. 航空航天方面要求.

5. 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行业及生产过程要求, 如电镀, 清除废料, 生产用化学品和生产用油, 脂及防腐剂.

6. 按照第一部分制订的项目计划.

7. 客户和供应商约定程序.

2.3 质量管理体系证明

客户接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检查结果, 它证明供应商已引入了一个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在公司内应用. 供应商自觉向客户的采购部门出示相应的合格证明. 证明过期重新办理或证明被取消等信息要及时通知客户. 疏忽可导致降级.

2.4 客户通过对质量管理体系, 过程质量和产品质量进行监测

客户有权通过审核确定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满足了自己的要求. 这种审核可以是体系, 加工或生产方面的审核. 在审核实施前要提前约定好. 供应商保证客户进入所涉及的领域, 允许他们查看部分资料, 只要是涉及发货范围的. 为确保不泄露企业的秘密, 供应商的合理限制是可以接受的. 审核所花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除此之外, 在正在进行的合作中, 客户有权与最终用户的负责人按事先约定好的对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分供商生产或发货所造成的质量问题, 那么供应商有责任同客户即最终客户的负责人一道去分供商那里进行检查. 上述提到的规定适用于此. 根据实际情况在客户处所花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3. 基本前提与措施

为了及早识别错误根源, 在批量产品生产开始前就要采取有目的的预防措施. 生产中出现的错误也应及时发现, 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避免错误出现. 基于此原因在批量产品生产前就要采取重点举措.

3.1 技术要求

在技术资料, 如图纸, 规格, 产品发货方针, 发货条件, 订货指南, 过程准则及债务义务手册中规定了应予保证的质量特性. 客户会把最新技术资料以印刷版和电子版方式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保证整理出以上最新技术资料并对之进行核查. 如果资料发出四周内供应商无异议, 那么就算达成协议.

3.2 项目计划

为了开发, 生产一个符合客户要求的产品, 并保证批量生产开局顺利, 要求企业的所有部门严格组织,及早合作. 同时保证发货期和成本预算目标. 严密的项目管理是一个目标明确的项目流程的保障.

3.3 产品生产可行性分析

确认合同前供应商应检查一下自己的生产设备是否能确保合同产品的生产. 经客户的采购部门与设计即有关的技术部门协商达成保证协议. 按产品等级把产品生产可行性证明写在客户发给的表格中.

3.4 潜在失效模式分析

为了避免批量生产出现质量问题, 将必要的检测费用降到最低点, 有必要对潜在的错误及它可能引起的后果进行分析. 如果产品和过程有变动, 或有投诉, 那么这些情况要在文件资料中及时更新说明. 那些供应商负责设计的产品要有一个产品/设计错误可行性和后果影响分析体系.

在生产工/模具和设备前, 供应商针对所有的产品即产品系列的过程都应有一个错误可行性分析体系. 所有影响生产过程的因素都要考虑进去并作出评估. 发现薄弱环节时, 为确保过程安全一定要采取相应措施. 按要求客户可随时参阅错误可行性及影响分析报告.

3.5 控制计划

供应商对所有新系列产品实施书面控制计划. 资料要写明过程参数, 检测程序, 检测特性, 检测工具及检测频率方面的情况及出现质量偏差时所作出的反应即措施计划. 这些资料要与客户的质量保证部门及时协调.

3.6 生产件批准程序

通过生产件批准程序证明供应商获得了产品生产和他所采用的生产过程的许可. 在生产的不同阶段都要求这一许可. 这一受客户欢迎的程序写在第二部分里.( 以QS9000的PPAP为基础) 其他程序如VDA的PPF也只有在与客户取得一致后才有效. 样品通过并不等于对以后的产品没有保障要求.

3.7 批量生产前各种能力测试

只有借助于一个有统计功能, 长期稳定的过程(程序)才等达到一个稳定的质量效果. 不成熟的过程可导致不当的开支. 所以在批量生产前要对所有性能特征和必需汇编成资料的特性进行检查. 根据3.9条在批量生产过程中不断对这些性能进行检测. 这些特性必须适合技术规则的要求. 做法参看有关资料(如DGQ, VDA或QS9000). 如果短期考核(检测)的能力指数Ppk即Cmk≥1.67或持续考核能力指数Cpk≥1.33的话, 那么这个过程是可靠的. 如果前面所说指数未达到, 供应商就应立刻采取适当措施. 达到过程要求要给予证明, 在次之前要进行一次100%(全面)检测.

3.8 功能性, 可靠性和寿命检查

如果图纸和说明书中规定了产品的持久性能, 供应商有责任对此进行测试. 测试的方式及范围必须有一致的规定. 供应商如有客户质量保证部门的书面批准可免去这一测试.

3.9 过程控制和批量生产检测

对于批量生产的监测供应商应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统筹的过程控制对已确定的特殊质量特性具有约束力. 要以一定的方式做文字记录, 这样可以及时识别变动, 为避免失误能够修改过程. 那些不在统筹过程控制范围内的特性, 供应商要常做抽样检查. 在验收批量产品生产时, 抽样检查不应有不合格产品出现.( 零缺陷原则) 文字记录中要清楚写明质量考核过程和按质量标准所采取的措施.

对不完善的过程所生产出的产品(Cpk<1.33)要全部检验, 必需证明产品是合格的. 这样的检验要一直进行下去, 直到生产过程得以改善为止, 就是说它的合格指数达到Cpk≥1.33.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客户希望过程能得到不断的改善, 目的是把偏差降到最低点.

这些检验资料必须由质量部门客户的委托人审阅, 要给客户写明合格参数.按DIN EN 10204即DIN 55350-18的要求供应商要保管好验收试验证明, 如客户要求应在24小时内提供给客户.

3.9.1 过程控制上的统计方式/程序的体系应用

批量生产过程可通过使用统计方法如质量规则卡( x/R, x/R 或x/s-卡或错误收集卡)来监测. 包括那些在热处理, 焊接或塑料压铸能够影响产品特性的过程参数, 并做相应记录. 生产加工要在统计控制下进行.

3.9.2 抽样范围和检测频率

规定在批量生产中以适当的测试频率进行检测的那些特性取决于对生产过程的掌握程度. 确定测试频率和抽样范围的前提是了解统计方式.

3.10 出现缺陷后供应商所采取的措施

如在批量检测中发现抽样中有不合格产品, 须立刻中断生产并将情况上报. 对上一次合格检查后生产的产品实施全面检查. 如在确定次品数量范围过程中发现已交货的产品中有次品的话, 就要立刻通知客户验收处的质检部门. 同时客户期待供应商写一份8D-报告或类似的报告( 见3.19条即第四部分投诉处理), 把为纠正缺陷而采取的相应措施通知他们.

3.10.1 特殊批准

如规格出现偏差需申请偏差许可/特殊批准. 可使用客户专用申请表(见3部分). 允许有偏差的产品要分开发货. 交货单和每个包装上要标明偏差性质. 偏差许可的复印件要附在交货单上. 偏差许可的有效期取决于所涉及的数量和交货期.

3.10.2 返工

供应商必需确保返工是可靠的,并且保证它不会对产品有副面影响.

3.10.3 供应商交货后发现缺陷所采取措施

如果供应商交货后发现产品有缺陷, 那么他得到信息后应立刻停止生产, 对还逗留在厂内和运输途中的及客户已受到的货物进行检查, 分类,或加工. 采取补救措施. 废品立即处理掉.收回所有已发出的货物, 按约定所产生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必须立刻免费供应可使用的备用品( 可以是问题产品中筛选出的 ), 不至于中断或影响客户的和最终客户的生产. 如产生更多的费用则由供应商来承担.

3.11 由供应商负责的必要的成品检查

为了更有目的地监测, 评估, 必要时提高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供应商有必要对待发产品进行周期性的检查并做记录, 检查产品是否合乎技术资料, 图纸, 规格, 标准, 法律规定以及预先确定的质量特性的要求. 每年的检查次数由供应约定, 视现有的工作程序和体系而定.

3.12 交货标记

按与客户达成的协议的要求必须在交货产品和提单上做标记. 荷重单位和包装单位( 单装, 改装)单做标记. 如客户要求要在容器上清楚标明零件编号及条形码.

3.12.1 应用新规格

按新规格生产的产品不应和旧规格产品混在一起. 并且确保先发旧规格产品. 如果按旧规格生产的产品不需再发货, 那么经与客户商量把产品处理掉. 新规格产品的样品得到客户批准后方可投入新规格产品生产并在交货单上特殊标明. 在包装箱上也要标明相应名称, 材料名和图纸编号的变化情况.

3.12.2 发货单上标明货物批号

要在给客户的需标明批号的货物的发货单和提单上标出供应商的货物批号. 这样一来如果发现所发货物数量有问题便于核查.

3.13 包装

供应商有义务使用恰当的包装来保护他的产品. 考虑到产品和加工的特殊要求及包装规则有必要与客户协商制定一个包装计划. 供应商对所使用集装箱的数量和卫生程度负责.

3.14 员工培训

所有员工必须胜任他责任范围内的工作. 对相关人员在质量保证技术, 统计方式方面进行充分的培训具有重大意义. 这样才能有效的应用这些实用的方式, 通过专业可靠的分析采取正确的措施. 所以供应商应确保对他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并为之出具证明. 对于特殊的加工过程( 如裂缝检测, 焊接等 )只允许有资格的人员参与.

3.15 质量记录存档

从供应商产品生产那一年起供应商要把质量记录( 如控制卡, 检测结果 )保存三年. 那些重要文件和必须有文献记录的产品的质量记录除外, 它们必需保存15年. 这里面指的是那些对财产和人员危险性很高的产品. 要求文献记载的产品在技术资料(图纸和规定)中有清楚标记.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如空间/高精技术方面所有文件及质量记录要保存40年. 供应商有义务将测试结果用适当的形式予以记载. 此外其它保存期需做特殊规定. 应按约定的那样允许客户的代理人查看记录和说明书.

3.16 检测工具

供应商要备有足够的检测工具, 保证可以对所有合同产品的质量特性进行检测. 要常检查检测工具, 保证他的使用. 下一次检查日期应确定下来. 检测工具的性能要良好. 检测工具必须达到国际标准. 如果检测由外部人员来做, 那么他必须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 如有必要供应商和客户间应就检测工具和检测方法进行协调.

3.17 环境, 安全和回收利用

按生态标准考虑到技术经济的因素客户应把产品对人类和环境的不良影响尽量减小到最低点作为目标. 所以遵守有效的法律法规是对供应商的最起码的要求.

所使用的材料及它的成分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就是说符合环境, 安全和回收利用这方面法律规定, 也适合客户的标准. 最好通过 ISO 14001或EMAS认证, 对特殊行业则必须通过此认证. ( 见表格2.2条)

3.18 检查已交货的合同产品

供应商负责提供合乎规格的合同产品. 客户在收到产品后,要检查已到货物的数量和品名及运输和包装损失情况. 出现问题立刻通知供应商. 另外客户要对交货产品按一定的生产程序进行检测, 确认有问题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则供应商对后期的商品质量缺陷抱怨才不会有异议.

3.19 投诉分析

把出现的问题以检测报告即缺陷产品抱怨的方式通知供应商. 随后按系统方法(见第4部分投诉的处理)进行问题处理和投诉分析. 通常情况下供应商需在48小时内(两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即采取应急措施. 根据情况可能要求供应商在最短时间内向客户提供应急措施. 可使用电子数据处理体系. 在检验报告中给供应商规定有限的应对时间.出现的问题将写入供应商评估报告中, 此评估是客户下订货合同时采购部门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

3.20发货表现

供应商有义务遵守和检查所约定的订货数量和交货期. 他必须就所需额外运费作出统计, 必要时提供给客户. 如果供应商意识到不能按规定的交货期提供所订的订货数量, 要立即通知客户.

3.21 更改通知

供应商必须尽可能及时的把以下变动用相应的申请表格告诉客户的采购部门:

-生产过程或材料变动

-换产品的配件供应商

-转移生产基地

-检验产品的程序或设备有变动或质量保证措施有变动

首先检验变动的影响, 然后经客户的专业部门同意后供应商方可执行他的更改计划. 更改通知义务写在检验规则中

.4 其他协议

客户可以和供应商签订其它单项协议, 如:

-体系要求

-生产, 检验程序

-质量证明

-交货质量( ppm-协议)

-其它交接点规则, 如仓库管理和储存

按照3.1条双方在责任书(第7条) 签字后这些协议即生效.协议的更改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并且要在按协议更改生产和产品交货前进行.(见第6部分特别协议)

如果供应商不是生产商, 而是转售商, 供应商若不能保证质量保证协议的话, 那么要确保产品的生产商遵守质量保证协议.

5 文化背景

标准, 文字资料以及培训情况各国之间有所不同, 如要求可向客户问明情况.

6 质量保证协议的其他部分:

第一部分 质量先期计划

第二部分 生产件批准程序

第三部分 更改许可 / 特殊批准

第四部分 投诉处理

第五部分 供应商评估

第六部分 特殊协议

第七-九部分 无

从第十部分起 集团内部针对客户的要求.

7 责任声明

即使在业务往来条件下供应商偏离了质量规则, 这份质量保证协议(QSV)从客户与供应商签字那天起即刻生效, 是所有双方签订发货合同的一部分.

双方在三个月的解约期限内可解除这份质量保证协议. 解约必须有书面材料. 在以往签订的发货合同中质量保证协议不受任何一个解约的影响继续有效. 此质量保证协议受德国法律保护.

分级

供应商等级

? 按明细表发货的供应商, 他们自行产品开发.

? 过程开发供应商

? 通用件, 标准件供应商

? 外包商

? 生产材料供应商

? 包装材料商

? 工/模具供应商

? 辅助材料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门牌号/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城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UPIK- / DUNS-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质量保证协议第六部分是否签订了特别协议? 是 否

供应商 ---------------------- ---------------------- ----------------------

日期 姓名 经理签名

---------------------- ---------------------- ----------------------

日期 姓名 质量管理部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 ---------------------- ---------------------- ----------------------

日期 部门 质保部签名

---------------------- ---------------------- ----------------------

日期 部门 采购部签名

产品采购质量保证协议 篇3

1.产品的规格、数量、价格

┌──┬──┬──┬──┬─┬─┬─┬─┬─┬───────────┐

│序│

│牌│计││││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规格│适用│号│量│数│单│金├──┬──┬──┬──┤

│号│名称│型号│车型│商│单│量│价│额│一季│二季│三季│四季│

│标│位││││度│度│度│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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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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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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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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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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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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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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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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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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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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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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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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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2.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_________年以前设计的产品按JB2261-77“汽车拖拉机用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执行;_________年后设计的产品按ZBT35001-87“汽车电器设备技术条件”执行。

3.供方对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的产品质量负责三包,三包期限为一年。

4.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_________。

5.运输方式、运杂费

_________路运输,运费及市内运杂费、保险费由需方负担。

6.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

7.包装

纸箱按GB6544-86瓦楞纸板,GB6543-86瓦楞纸箱BZ237-86标准,木箱按BZ238-86。泡沫包装按BZ239-86。包装费用由供方负担。包装物不回收。

8.需方应凭运单、随货同行单、产品合格证及合同验收。需方收货后如有异议,必须在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并附商检报告。否则即视为收货无误。

9.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10.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于合同履行前二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合同继续有效。其他变更事宜,依法律规定。

11.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办法

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选择一种方式)。

13.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供方(盖章):_________

需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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