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采购合同(通用7篇)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建筑工程施工需要,向乙方采购砼用II级粉煤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订立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型号、单价
II级粉煤灰,散装单价230元/T,含运输到工地的一切费用。此单价为今年内的固定单价,不因市场价格浮动指数的变化而调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根据粉煤灰的技术指标,严格按照II级粉煤灰品质指标控制粉煤灰的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三氧化硫及含水率等指标。
三、交货方式
乙方将合同约定的粉煤灰运输到湛江市徐闻工地,数量由甲方过磅计量。乙方在运输时需注意粉煤灰的储存,防止污染环境。
四、验收方式
乙方将粉煤灰运至甲方的工地现场后,由甲方组织人员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五、结算方式:货到付款。
六、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运至工地现场的粉煤灰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甲方可以拒绝接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若乙方拒绝发货,对甲方造成工程工期的影响,则可视为乙方无故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误工责任。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则向合同签订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供方(甲方):_____________
需方(乙方):_____________
一、为保证供煤的质量、数量能按合同正常供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奖励和考核标准:
1、按原煤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下简称低位热)计价,以低位热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吨煤含税到货包干价为395元,其中煤款为355元,运费为40元。
2、奖励标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超出/千克的来煤,煤款按公式(实际热值—4500大卡/千克)/100大卡/千克×10元/吨计算奖励。
3、考核标准: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4300--4499大卡/千克的来煤,煤款按公式(4500大卡/千克-实际热值)/100大卡/千克×8元/吨计算考核。运费按公式(4500大卡/千克-实际热值)/100大卡/千克×5元/吨计算考核。
全月来煤加权热值低于4300大卡/千克的来煤,自动跌入下一档次结算,即以40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吨煤含税到货包干价为330元,其中煤款为300元,运费为30元。奖励标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4000--4299大卡/千克的来煤,煤款按公式(实际热值—4000大卡/千克)/100大卡/千克×4元/吨计算奖励。全月来煤加权热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的来煤,作判废处理,不予结算煤款及运费。
4、水分考核:水分超过8%的部分,在结算数量中据实扣减,即结算吨位=验收吨位-验收吨位×(实际化验全水分-8%)。
5、结算批次内若硫份高于0.5%,则每上升0.1%按2元/吨考核该子样,全月加权硫份不得高于0.5%。
三、运输及交货:原煤运输由供方负责组织,运到需方指定煤场卸下交货。
四、验收方法及标准:
1、计量:以需方汽车地磅衡过磅计量为准。对计量有异议时,供需双方现场解决,必要时可请技术监督部门核实。
2、煤质: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的采样、制作、化验标准,由需方采样、制作、化验,对需方提供的煤质化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需方提出,双方共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将存查煤样送交供需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检验。
3、若出现下列情况需方有权作如下处理:
(1)供方必须保证来煤是本矿纯煤,若发现弄虚作假,人为掺矸石、包装、调包换包,一车中各处煤质相差过大,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需方可根据情况随时到煤矿进行监装。
(2)人为掺水,造成水分过重者,视情况每车扣减5—10吨。
(3)遇矸石、杂物较多,不属于故意掺假者,责令驾驶员清除拉出并除皮,严重者,可按比例作扣吨处理。
(4)水分过重,不属于人为掺水者,到煤场尚有漏水现象时,可作出1000kg以下扣吨。
(5)提出问题不改者,可通知停煤整顿。
(6)单车来煤矸石或杂质超过十分之一,此车煤单作废,此车煤作为违约、判废处理。
4、供煤过程无条件服从乙方按规章制度的管理。供煤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改正,指出问题不改者,通知停止供煤、整顿,符合要求后,恢复供煤。
五、结算方式、地点及时间:
1、按500吨煤样批次(根据来煤情况,需方有权以任意数量作煤样批次化验结算),根据需方过磅单、化验结果进行结算,煤款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运输发票由需方统一代开,运费税率统一按照4.5%代扣。
2、所有款项全部通过银行汇兑。结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六、违约责任及约定事项:
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
2、来煤加权低位热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需方拒绝结算煤款和运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自己负担,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扯皮。
七、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它:
1、供方签订供煤合同时,须出示有关证件,并依法经营。如因供方煤炭资质证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所产生的后果由供方承担。
2、若遇市场价格波动,需方有权对供方所供煤作出价格调整。
3、合同数量达到或者合同有效期到期,合同自然终止。
4、本合同一式_____份,供方执_____份,需方执_____份。
供方:_____________ 需方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供方(甲方):_____________
需方(乙方):_____________
为保证供煤的质量、数量能按合同正常供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奖励和考核标准:
1、按原煤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下简称低位热)计价,以低位热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吨煤含税到货包干价为395元,其中煤款为355元,运费为40元。
2、奖励标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超出/千克的来煤,煤款按公式(实际热值—4500大卡/千克)/100大卡/千克×10元/吨计算奖励。
3、考核标准: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4300--4499大卡/千克的来煤,煤款按公式(4500大卡/千克-实际热值)/100大卡/千克×8元/吨计算考核;运费按公式(4500大卡/千克-实际热值)/100大卡/千克×5元/吨计算考核。
全月来煤加权热值低于4300大卡/千克的来煤,自动跌入下一档次结算,即以40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吨煤含税到货包干价为330元,其中煤款为300元,运费为30元;奖励标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4000--4299大卡/千克的来煤,煤款按公式(实际热值—4000大卡/千克)/100大卡/千克×4元/吨计算奖励。全月来煤加权热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的来煤,作判废处理,不予结算煤款及运费。
4、水分考核:水分超过8%的部分,在结算数量中据实扣减,即结算吨位=验收吨位-验收吨位×(实际化验全水分-8%)。
5、结算批次内若硫份高于0.5%,则每上升0.1%按2元/吨考核该子样,全月加权硫份不得高于0.5%。
三、运输及交货:原煤运输由供方负责组织,运到需方指定煤场卸下交货。
四、验收方法及标准:
1、计量:以需方汽车地磅衡过磅计量为准。对计量有异议时,供需双方现场解决,必要时可请技术监督部门核实。
2、煤质: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的采样、制作、化验标准,由需方采样、制作、化验,对需方提供的煤质化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需方提出,双方共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将存查煤样送交供需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检验。
3、若出现下列情况需方有权作如下处理:
(1)供方必须保证来煤是本矿纯煤,若发现弄虚作假,人为掺矸石、包装、调包换包,一车中各处煤质相差过大,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需方可根据情况随时到煤矿进行监装。
(2)人为掺水,造成水分过重者,视情况每车扣减5—10吨。
(3)遇矸石、杂物较多,不属于故意掺假者,责令驾驶员清除拉出并除皮,严重者,可按比例作扣吨处理。
(4)水分过重,不属于人为掺水者,到煤场尚有漏水现象时,可作出1000kg以下扣吨。
(5)提出问题不改者,可通知停煤整顿。
(6)单车来煤矸石或杂质超过十分之一,此车煤单作废,此车煤作为违约、判废处理。
4、供煤过程无条件服从乙方按规章制度的管理。供煤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改正,指出问题不改者,通知停止供煤、整顿,符合要求后,恢复供煤。
五、结算方式、地点及时间:
1、按500吨煤样批次(根据来煤情况,需方有权以任意数量作煤样批次化验结算),根据需方过磅单、化验结果进行结算,煤款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运输发票由需方统一代开,运费税率统一按照4.5%代扣。
2、所有款项全部通过银行汇兑。结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六、违约责任及约定事项:
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
2、来煤加权低位热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需方拒绝结算煤款和运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自己负担,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扯皮。
七、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它:
1、供方签订供煤合同时,须出示有关证件,并依法经营。如因供方煤炭资质证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所产生的后果由供方承担。
2、若遇市场价格波动,需方有权对供方所供煤作出价格调整。
3、合同数量达到或者合同有效期到期,合同自然终止。
4、本合同一式_____份,供方执_____份,需方执_____份。
供方:_____________ 需方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 做法:甲方与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乙方负责执行合同,负责把煤炭按质、按量运送到电厂(邹平电厂、魏桥电厂、滨州电厂)。
二、 数量、质量要求:数量以电厂磅房实收数量为准。质量以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电煤指标为准。不符合电厂要求而被电厂扣款的款项由乙方承担。
三、 运输方式:汽运。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储煤场,长途运费由甲方垫付,待电厂回款后从货款中一次扣出。
四、 费用:
1、 乙方电煤直发电厂,甲方收取管理费5元/吨;乙方若需走甲方储煤场,甲方另收取储煤场铲车费、油费及场地占用费5元/吨。储煤场至邹平电厂短倒运输5元/吨;若乙方从储煤场发往魏桥电厂,甲方收取储煤场至电厂短倒运费12元/吨。
2、 发票未到达甲方时,甲方扣全款的10%作为保证金。当甲方收到发票之后,将发票全款对应的10%保证金返还乙方。
五、 付款方式:甲方与铝电公司结算后,甲方根据铝电结算单扣除第三、四项款之后余款支付乙方。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交由邹平仲裁委仲裁。
七、 合同有效期: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为切实保障位于____________公司32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正常生产,保质保量及时供应甲方水泥厂所需的烟煤,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现就烟煤供应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煤种及质量指标:
(1)全硫St.ad≤1.3%
(2)热值Qnet,ad(kcal/kg)≥5000大卡
(3)挥发份Vad≥20
(4)水份Mar(%)≤8%(外水份)
(5)粒度≤10cm
(6)杂质:__________
(7)其中:
Q ent.ad-8575.63-17.63Vad-94.64Aad-167.89Mad+41.52CRC(Kcal.kg)
(空气干燥基低位)。
二、保证金:__________
乙方签定本合同后一次支付____________元给甲方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时,乙方没违反本合同条款的全额退回,不计利息。
三、数量及价格:
1、每月供应数量吨,多供不限。
2、每月供应少于吨,结算单价每吨减______元。
3、合格的烟煤每吨送到堆放场,热值5000-5400卡含税结算单价 元,热值5500以上-6000卡含税结算单价元,6000卡以上含税结算单价 元(含卸车费)。
4、本价格可依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重新签认,甲乙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外观质量控制及粒径要求:
(1)防雨要求:运输过程按要求做好防雨措施。
(2)杂质要求:无草皮、树根、杂石、杂土。
(3)粒度要求:≤10×10cm
五、拒收标准:
(1)对于进厂原煤有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买方有权拒收。
(2)进厂烟煤粒度≥10cm的重量占整车重量≥5%,买方有权拒收。
(3)买方供应烟煤质量指标中发热量低于5000卡时买方有权拒收。
(4)挥发份在低于18时,买方有权拒收。
(5)全硫在1.5%以上时,买方有权拒收。
(6)含有杂质拒收。
(7)水份(外水)超10%拒收。
六、采样、检验及计量方式:
1、采样按照每车次采样。
2、现场采样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采样,并现场封存一式三份盖好印章,一份由甲方化验,一份由乙方保存,一份用于在甲方化验结果有争议的情况下送国家质检部门化验,并以此结果为准。
3、物料到达现场指定地方后,放空备用水箱等待检验,经化验室检验合格出示化验报告后,地磅毛量计量后卸货回皮。
七、收货方式:
物料卸货后回皮计算净重(过磅单)一式四份各执一份,(地磅留二份、送货一份、收货一份)指定经手人签名确认。
八、结算依据:
结算采用每1000吨为一批次,超过1000吨按实际数量结算提供有指定经手人签名化验单及过磅单到仓管部对数后,带同发票到财务部结算(所有单据不可缺少,否则不予结算)。
九、因质量、数量扣减及追加与违规处罚:
(1)水份含量扣款:当水份含量超过8%时(按外水份计算),按实测超出部分扣减。
(2)挥发份扣款:挥发份在低于20%时,实际挥发份与指标要求相比每降低0.5%,扣款2元/吨,每降低不足0.5%,按降低0.5%扣款。
(3)全硫扣款:当St.ad在1.3%以上时,实际全硫与指标要求相比每升高0.1%,扣款2元/吨。每升高不足0.1%的,按升高0.1%扣减煤款。
十、付款方式:
按批量结算付款(结算时扣除本合同约定应扣的款项),每供煤1000吨为一个批量,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国家例假除外)。
十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根据生产情况可即时调整进货数量。
2、收取因杂质过多必须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3、收取因未按指定地点卸货所产生的费用。
4、收回因送货人借洗手名义放水或使用各种诈骗手段为降低空车重量诈骗材料净量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处以五倍的罚款。
5、未按时向乙方结清应支付货款,每超十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总额10%的经济损失。
十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必须从 年 月 日起按甲方计划向甲方提供符合生产需要烟煤。
2、必须承担其二次抽查不合格无法满足生产要求,因此而产生的双方的经济损失。
3、承担因检验不合格而退回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承担因未按指定地点卸货所产生的费用。
5、承担因杂质过多需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6、承担因送货人借洗手名义放水或使用各种诈骗手段为降低空车重量诈骗材料净量造成的一切后果。
7、承担因未按指定地点卸货所产生的费用。
8、按约定月供应数量按时按量供货或按甲方生产情况在本合同月供量范围内即时调整的计划按时按时供货,甲方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
9、承担未按时按量供货而造成甲方无法生产的一切损失,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煤价上涨和政府行为所造成的情况除外(如地震、大雨、山体滑坡、交通管制和政府调控原因)。
10、结算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的17%增值税发票及310元/吨运输票。
11、因煤炭市场价格变动乙方无法履约的,乙方在七个工作日前通知甲方。
12、甲方如未按时付清给乙方的煤款,乙方可停止供煤,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付给乙方。
十三、合同期限:一年
十四、特别约定:
1、对于进厂原煤有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乙方违约保证金由甲方所有,甲方不予结算余款。
2、甲方未按时结付给乙方的全部煤款,乙方停止供煤。
3、因市场价格变动,甲、乙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前,甲方停止收煤,乙方停止供煤。
十五、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叛乱等社会事件以及政府行为等,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的理由,并在15天内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双方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面免责。否则,均视为违约。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形成的相关文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利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按法律程序解决。协商期间,乙方不得停止供应烟煤,否则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并没收保证金及不予结算。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履约保证金到达甲方帐上之日生效。
十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
二十、合同签约地:__________
二十一、签约时间:__________ 。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一、品名、型号、规格、数量、金额 签订时间:
二、如货物化验结果超出合同拒收标准,需方有权选择如下一种处理方式: a) 拒收货物。 b) 降级接收,以合同约定为基数执行双倍扣款。
三、交(提)供货地点:需方永泰码头交货。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港的费用负担:船运,发运到需方永泰码头前的一切费用(包括港口建设费)由供方承担。
五、验收结算标准:
1、货物到港时间:以供方大轮到达需方码头时间为准。 2、数量:以永泰码头计量为准。
3、质量:供需双方码头共同取样、化验为准,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4、供方应按时交货,若供方超出合同交货期内交货,按实际交货时市场价格遇涨不涨,遇跌则跌,且需方在结算中按延期交货天数扣款0.3元/湿吨(延期3天内不作扣款,超出3天按实际延期天数扣款),如因供方延期交货导致需方生产受到影响,需方有权提出索赔。
5、若供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约定下限,应尽快补足合同数量,如供方无法补足合同数量,遇市场价格上涨时,需方在结算中对未交合同数量按价差(市场价-合同价)扣除,遇市场价格下跌时,需方不作处理,但如因供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约定下限导致需方生产受到影响,需方有权提出索赔。若供方交货数量超出合同约定上限,遇市场价格下跌时,需方在结算中对超出合同约定上限数量按价差(合同价-市场价)扣除,遇市场价格上涨时,需方不作处理。
六、结算方式及付款:需方根据永泰码头计量单和到厂检测报告出具结算单,供方根据结算单开具17%增值税发票,需方以6个月承兑方式付款。
七、货物运输相关约定:
1、供方承租船舶必须符合海事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若因供方承租的船舶产生相关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2、供方在货物装船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需方通知船只配载信息,包括船名、配载数量、预计到港日期、联系人及电话等。若因供方未及时通知需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八、违约条款:
1、 若供方首次供货,且未执行合同,需方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供方永久供货资格。
2、 若供方非首次供货,且未执行合同,应向需方支付合同货款总额3%的违约金,违约金在供方货款中扣除,并根据需方相关供应商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3、 若供方在供货中如出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其他物资替代烟煤的,一经发现,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给需方生产带来影响的,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若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九、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一方发生了自然灾害、火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违约责任。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用电话、函件等工具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双方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十、保密条款:
供需双方签订的本合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若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条款供需双方在签订前应谨慎审查、确认,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签订后确需变更、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传真件同样视作有效。
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为保证供煤的质量、数量能按合同正常供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奖励和考核标准:
1、按原煤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下简称低位热)计价,以低位热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吨煤含税到货包干价为395元,其中煤款为355元,运费为40元。
2、奖励标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超出/千克的来煤,煤款按公式(实际热值—4500大卡/千克)/100大卡/千克×10元/吨计算奖励。
3、考核标准: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4300--4499大卡/千克的来煤,煤款按公式(4500大卡/千克-实际热值)/100大卡/千克×8元/吨计算考核;运费按公式(4500大卡/千克-实际热值)/100大卡/千克×5元/吨计算考核。
全月来煤加权热值低于4300大卡/千克的来煤,自动跌入下一档次结算,即以40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吨煤含税到货包干价为330元,其中煤款为300元,运费为30元;奖励标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4000--4299大卡/千克的来煤,煤款按公式(实际热值—4000大卡/千克)/100大卡/千克×4元/吨计算奖励。全月来煤加权热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的来煤,作判废处理,不予结算煤款及运费。
4、水分考核:水分超过8%的部分,在结算数量中据实扣减,即结算吨位=验收吨位-验收吨位×(实际化验全水分-8%)。
5、结算批次内若硫份高于0.5%,则每上升0.1%按2元/吨考核该子样,全月加权硫份不得高于0.5%。
三、运输及交货:原煤运输由供方负责组织,运到需方指定煤场卸下交货。
四、验收方法及标准:
1、计量:以需方汽车地磅衡过磅计量为准。对计量有异议时,供需双方现场解决,必要时可请技术监督部门核实。
2、煤质: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的采样、制作、化验标准,由需方采样、制作、化验,对需方提供的煤质化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需方提出,双方共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将存查煤样送交供需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检验。
3、若出现下列情况需方有权作如下处理:
(1)供方必须保证来煤是本矿纯煤,若发现弄虚作假,人为掺矸石、包装、调包换包,一
车中各处煤质相差过大,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需方可根据情况随时到煤矿进行监装。
(2)人为掺水,造成水分过重者,视情况每车扣减5—10吨。
(3)遇矸石、杂物较多,不属于故意掺假者,责令驾驶员清除拉出并除皮,严重者,可按比例作扣吨处理。
(4)水分过重,不属于人为掺水者,到煤场尚有漏水现象时,可作出1000kg以下扣吨。
(5)提出问题不改者,可通知停煤整顿。
(6)单车来煤矸石或杂质超过十分之一,此车煤单作废,此车煤作为违约、判废处理。
4、供煤过程无条件服从乙方按规章制度的管理。供煤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改正,指出问题不改者,通知停止供煤、整顿,符合要求后,恢复供煤。
五、结算方式、地点及时间:
1、按500吨煤样批次(根据来煤情况,需方有权以任意数量作煤样批次化验结算),根据需方过磅单、化验结果进行结算,煤款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运输发票由需方统一代开,运费税率统一按照4.5%代扣。
2、所有款项全部通过银行汇兑。结算地点:宣威发电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六、违约责任及约定事项:
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
2、来煤加权低位热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需方拒绝结算煤款和运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自己负担,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扯皮。
七、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它:
1、供方签订供煤合同时,须出示有关证件,并依法经营。如因供方煤炭资质证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所产生的后果由供方承担。
2、若遇市场价格波动,需方有权对供方所供煤作出价格调整。
3、合同数量达到或者合同有效期到期,合同自然终止。
4、本合同一式三份,供方执一份,需方执两份。
供方: 需方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合同有效期限: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