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是语用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下文小编要为大家介绍关于公文中指示的基础知识,欢迎阅读!
1.指导性
指示有着较强的指导性。在指示中,要对受文机关布置工作,具体包括任务、措施、方法、要求等,还要对开展工作的原则进行阐述和解释。而作为下级机关的受文单位,必须执行指示中规定的内容,开展工作,完成指示所规定的任务。
这里所说的指导性,有别于前面那些文体的指挥性。指示虽然也是对受文机关有约束力的下行文,但跟命令等文体相比,有较多的不同,主要体现在:
T 对发文机关级别的要求不同。命令、决议、决定等文种,发文机关的级别都比较高,基层单位无权发布。而指示,凡县以上的领导机关,或者是与受文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均有权发布。
T 内容的重要程度不同。命令、决议、决定等指挥性的下行文,涉及的内容都是法规规章、重要事项、重大行动等,本身就有很强的方针政策性。而指示涉及的事件或问题通常比较具体,是对上级机关的某一方针政策进行贯彻落实,是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并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以指导下级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T行文的语气、措辞不同。指示的强制性和法规效力没有命令、决议、决定那么强,因此语 气比较和缓,没有上述文体那么强硬,措辞也比较灵活。
2.说理性
《条例》要求指示要阐明或提出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原则”和实务不同, 有一定的抽象性、说理性。另外,指示不能像命令那样,只需说明要求对方干什么、怎样干即可,不需说明原因和理由,有“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强制性。指示要说清原因和理由,要阐明原则,必要时还要对现实状况进行分析,要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总之,不仅要让下级明白做什么,还要让下级明白为什么做、怎样才能做好。
3.主动性
这是相对于另一个指导性下行文“批复”而言的。批复是被动行文,下级有请示,上级才会有批复。而指示是主动行文,是上级机关出于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的需要,主动制发的
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办公厅,都曾将指示列为主要公文种类。
新的《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将“指示”从主要公文种类中删除,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再使用这种文体。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指示功能的表述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指示是要求下属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的下行文,但它没有命令(令)、决议、决定那样的鲜明的强制和指挥色彩。
1.紧急指示和一般指示
根据内容是否紧迫,指示可分为紧急指示和一般指示两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中共中央关于防御特大洪水的指示》,都是用来处理迫在眉睫的紧急问题的,从制发、传递到贯彻落实,都非常紧迫、刻不容缓。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指示》,时效性没有上述指示那么紧迫,属于一般性指示。
2.全局性指示和局部性指示
事关全局,涉及社会多个方面的是全局性指示。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所涉及的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领导,需要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需要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共同努力,所以应算全局性指示。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涉及面就比较窄,是局部性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