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精选3篇)

原料采购管理制度(通用3篇)

原料采购管理制度 篇1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常年使用的采编播设备、器材和大宗办公设备的采购管理。

二、申购程序和采购管理办法

1、制订计划

设备器材采购应有计划,避免盲目性和零敲碎打。每年底,各有关部门应将第二年拟采购的设备器材的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年中需添置的设备器材,有关部门也应预先拟定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

2、申购计划单应写清以下主要内容:

1)仪器名称(包括附件、备件);

2)型号、规格、数量、预计单价;

3)生产厂商及其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4)申请购置理由;

5)技术质量标准程度;

6)本单位有否此仪器设备;

3、审查批准

1) 申购计划由设备采购小组汇总并签注意见,大宗设备需党组研究决定后由采购小组采购并报办公室备案。

2) 凡属国家专控的仪器设备,经党组研究批准后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三、采购管理

1、 设备采购小组根据经批准的申购计划,确定专人,以单位各义尽快与厂商取得联系,采取“货比三家”,原则进行供方评定,在技术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付款方式、送货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确定购买商家后报主管领导同意,再签订购货合同,办理财务手续。各部门不得自行签订购货合同,否则财务将拒付款。

2、 验收与入库管理

收到提货通知单后,由设备采购小组安排提货,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的内容包括:1)包装有效性;2)整机完整性;3)配套材料;4)零配件数量;5)使用说明书、图纸、有关资料及产品合格证书,并详细填写验收单,根据发票办理财务报销、入库手续和财产登记入册。设备器材入库必须由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专人接收保管,明确保管责任。

3、退货

设备器材在验收和安装调试中发现质量问题、残缺零件及资料不全等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与生产厂家、外商、商检等有关部门办理退货、索赔或追补等事宜。

本办法由本单位办公室督查。

原料采购管理制度 篇2

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规范食堂采购制度,提高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师生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原则

1、学校食堂的食品,必须购买新鲜、保健食品和食品辅料,杜绝购买食品或食品卫生法等法规禁止的原料。

2、食品必须从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购买。购买粮油、肉类、调味品和其他定型包装食品,必须从供应商处获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检疫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并存档备查。

3、学校食堂购买的食物、蔬菜、原料等。供应商必须填写采购收据文件。

二、采购系统

1、学校成立了15个采购团队,每个团队由一名校级领导、一名中层领导和一名教师组成,依次进行采购。

2、食堂劳务承包商指定一名专职人员提前一天将第二天要采购的菜肴和原材料的品种、数量和单价通过短信发送给第二天轮换采购团队的成员。采购团队成员负责确定采购地点和批准单价。

3、由食堂劳务承包商指定的专职人员和学校的轮换采购小组成员当天共同采购菜品和原材料。

4、当日菜品和原材料到达食堂时,轮换采购小组成员应到场亲自检查数量和重量,并在采购文件上签字。

5、对于学校食堂的大宗食品采购,应进行招标。

三、托管系统

1、当当天在食堂购买的所有物品进出仓库时,必须有两名店主同时在场。

2、学校在食堂仓库和操作室的`每个可接近的地方安装监控设备,并将监控终端连接到采购团队成员的手机上。轮换采购团队负责当天的监控。

3、食堂仓库中的物品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带出仓库时,必须经学校总务部门报告后才能带出。

原料采购管理制度 篇3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四章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区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区政府采购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条审批事项应当经区政府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采购办报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区政府采购办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市、区采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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