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药品管理制度【3篇】

有效期药品管理制度(精选3篇)

有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篇1

一、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使用。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二、加强近效期药品管理,有效期在半年内的药品确定为近效期药品。

三、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近效期的药品,必须采取措施,争取在效期内用完;发现质量问题或过期药品医疗器械时,应及时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应集中存放。

四、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五、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药房负责人统一负责,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要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单据,并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特殊药品按规定处理。

六、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

有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加强近效期药品管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二、定义

近效期药品是指药品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特殊规定的药品除外。

三、职责

药库、各调剂室、制剂室、各科室(或病区)须每月对在库药品进行养护和清查,并建立专册对近效期药品进行登记,对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认真监控其使用情况。

1、药库在验收药品时应严格检查药品有效期,对于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原则上应拒绝收货。临床急需暂时又无远效期药品供应时,对于有效期在3-6个月的药品可适当备货,但配送企业须承诺在效期内用不完时能无条件退货。药库发出近效期药品时,须通知领药部门对其重点监控,但对于有效期≤1个月的药品不得发出。

2、各调剂室、制剂室对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应根据以往使用记录,分析近效期药品使用情况,对在近3个月内能够使用完的近效期药品应留用,并认真监控其使用情况,每月应重点检查。

3、根据以往使用记录,若在近3个月内不可能使用完的近效期药品,应在距有效期止3个月前与其他调剂室调剂使用或调换远效期药品,以保证近效期药品顺利使用。各调剂室之间应互通有无,在可以协调使用的情况下,各调剂室不得推诿、拒收。

4、各调剂室均无法调剂使用的近效期药品,应在距药品有效期止3个月前的1周内一次性退回药库,并认真填写“调剂室退库通知单”。药库保管员应核实近效期药品,查看入库记录和出库记录,核实其他领用部门是否存在同批次药品,发出近效期药品退货通知,通知各调剂室将全部近效期药品集中到药库一起退货。

5、各科室(或病区)备用的急(抢)救药品应“用陈存新。

四、特殊规定的药品近效期管理办法

1、药品有效期在1年半以内的药品,近效期药品退库时间为距药品有效期3个月前1周。退库办法按上述规定执行。

2、近效期药品退库后,无远效期药品供应时,为保证临床用药的连续性,采购员需与配送企业联系,保证近效期药品能顺利退货的前提下可继续使用。远效期药品一旦到货,应立即进行近效期药品的'退货手续,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3、对抢救药品、临床治疗不可间断且无同类替代品种的药品,在已使用至距药品有效期3个月内仍无远效期药品供应时,需上报科主任,如科主任同意且配送企业保证将来能够顺利退货,则可继续使用,远效期药品一旦到货,应立即与供货商调换,并办理退货手续;若供货商不能保证退货,则应及时退货;若临床急需使用,应采取现用现进方式,并由临床科室或患者一次性记账领用。

4、临床特殊申请的临时采购药品,在配送企业无远效期药品供应时,应征求临床意见;按申请数量购进时,临床科室应一次性记账领取,原则上不受理退药事宜,极特殊情况下可退药,但应报科主任审批签字。

5、对自制制剂和委托加工制剂应重点监控。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应在距有效期3个月时,在各调剂室间调剂使用;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应在距有效期1个月时,在各调剂室间调剂使用。临近有效期尚无法用完的,应按《药品报损、销毁制度》进行报损。

五、近效期药品管理的相关责任

1、各调剂室在近效期药品调剂过程中,应本着相互协助、保障药品合理使用、避免药物资源浪费的原则,做好调剂工作

2、药库、各调剂室、制剂室应认真做好每个月的药品有效期检查工作。对近效期药品需调剂或退库的应认真检查,一次性进行调剂或退库。

3、药库保管员应对退库药品进行核实,询问各调剂室及制剂室该药的使用情况,通知退药截止时间。必要时,协助完成各调剂室之间近效期药品协调工作。库管员应统计本周发生的退库品种及数量、批号、效期与采购计划,一同交采购员,签字并填写日期。

4、采购员接到采购计划和退药品种后,一并进行采购和退货,并电话督促配送企业完成药品退货工作。

5、科室(或病区)备用的基数药品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的,由科室(或病区)承担相关责任。

有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篇3

(1)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企业经营的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以及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3)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必须索取《终止妊娠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原印章,凡未索证、无证不得销售。

(4)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品种生产、经营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购进。必须索取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5)终止妊娠药品流向记录由质管员每年1、4、7、10月5日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樟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报告,并不得迟报、瞒报,购销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对购进的.终止妊娠类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

(7)对破损、变质、过期失效的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手续,需报损、销毁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报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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