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推荐三篇】

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职责管理制度(通用3篇)

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篇1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人员的输送: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纠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少数民族人员集中就业,避免产生民族纠纷。

3、对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员工需按国家规定予以照顾,不安排有危险性岗位,定期予以体检。

4、在招聘输送派遣员工时不得采用欺骗强制手段工作,需实事求是介绍用工企业工作情况、工资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发放时间,尽量服务好派遣员工。

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建立员工信息档案。

2、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3、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劳动报酬

1、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单位员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算工资。

2、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社会保险

1、积极宣传当地的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缴。

3、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及时进行救治,并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履行相关义务。

六、工作时间

1、每位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用工单位执行;

2、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3、每周每月加班时间须控制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

七、休息休假

1、员工依法享有各类有薪假期(病假、年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做到员工劳逸结合,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2、切实保障员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长时间高强度工作。

八、劳动纪律

1、切实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遵守用工企业打卡出勤制度。

2、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不得顶撞上级领导,事向用工单位直接领导沟通或和劳务派遣公司驻厂人事(相关负责人)联系。

3、有事休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九、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因故需要离职,须按合同规定试用期内的提前一周,合同期内的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获得用工单位批准后,报备人力资源公司,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交还单位领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凭离职单复印件至人力资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等费用。

3、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由人力资源公司及时为其办理社保转移及合同解除手续。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十、其他

1、劳务派遣须符合”三性原则”,临时岗位不得超过半年,替代性岗位为因产病假原因出现的岗位,辅助性岗位为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具体要有企业、员工或工会集体确认。

2、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3、建立用工台账,有每个企业的人员资料、合同签订情况表。

4、完善信息网络系统,账目清晰,数据真实完整、各类工资性帐表须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6、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有序管理。

7、虚心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指导,参加各类劳动法规培训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公司的运营能力与服务品质。

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篇2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公司的宗旨: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决定。本制度根据20xx年7月1日起实行的《劳动法》细则修订。

第二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本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条、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本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第二条、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约定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我公司指定账户,由本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第七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并抄备查。

第八条、用工单位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第四章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

第一条、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二条、本公司确保在派遣劳动者前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第三条、后果

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

第四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五章派遣管理

第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委托本公司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第三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人员,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人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委托本公司进行报销。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本公司代为办理(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条、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条、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与本公司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向本公司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条、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第九条、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本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条、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十一条、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十二条、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十三条、本制度自起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篇3

职责描述:

1.负责每日生产数据的统计和录入工作,确保生产数据真实可靠。

2.负责每日各机台、各工序生产单原材料用量的统计。

3.负责计件工资生产数据的统计和录入工作。

4.负责各机台产成品原材料的超标、低标、损耗的数据统计工作

任职要求:

1、 熟练操作办公软件,有一年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统计工作经验;

2、具备高度的团队精神,责任心强,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及敬业精神。

3、执行力强,悟性好,能吃苦耐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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