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9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1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省20__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依法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各项活动规范有序,制定本方案。

一、具体要求

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调、检打联动”的原则,以转基因玉米、水稻为重点,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试验、制种、销售、种植等行为,斩断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扩散链条,严厉查处违法案件,严惩违法分子,有效遏制转基因生物违法扩散现象,形成与公安、工商、质检、食药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水平,确保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产业符合法规规章制度要求。

二、监管任务

(一)研发者督促检查。督促转基因研发单位和研发人员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对科教单位和种子企业育种活动的督查,严防育种材料非法扩散。督促研发单位落实相应的安全控制设施和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按照《转基因植物试验安全控制措施》标准的规定进行过程管理,建立转基因活动管理记录,实施转基因材料转移合同制度,确保转基因材料可监管、可溯源;督促研发单位开展自查,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发现未经批准的试验、试验条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限期整改。探索建立违规研究单位与研究人员系统内通报制度。

(二)源头监督检查。对区域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查清课题负责人、课题内容及生产加工的转化体等,建立检查台账,做到家底清、情况明、研判准。严格按照监管手册和田间试验检查指南的要求,对转基因研发实验室和安全评价试验进行全面、动态监管,确保检查全覆盖;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油菜、大豆、小麦等品种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严格落实未获得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不得参加区域试验的要求,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试验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加强试验残余物处理、收获物管理以及相关操作记录的安全检查,严防转基因材料脱离监控。

(三)市场专项检查。以玉米、水稻等作物为重点,春耕备耕前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对主产区、种子企业、制种基地以及曾发生过非法扩散的地区进行全面排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督促企业和基地执行种子生产转基因检验制度,对种子企业和制种基地的品种进行抽样检查,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生产;加强种子销售商的宣传教育,探索建立转基因证明材料查验和承诺制度,对种子市场、经营门店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销售;充分利用试纸条等快速检测方法,对玉米等种植田进行抽样监测,严查转基因作物非法种植。

(四)管理工作检查。检查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人员、经费情况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本地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生物安全监管。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__年3-4月)。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管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任务分工和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要求和责任落实,尽快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__年3月-11月)各县区根据实施方案落实年度任务,严格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认真开展监管工作,春耕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三)经验总结阶段。(20__年12月)各县对全年转基因安全监管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科学研判形势,谋划下一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提高认识、健全机制、加强领导,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强化责任追究,将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要加强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安全监管,督促研发者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涉及转基因玉米、水稻等重点试验研究区域要有专人负责,及时发现、依法处理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协作配合。委内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市农委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种子管理站承包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各地农业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组织基层农技人员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明察暗访,对重大案件追根溯源,查出源头,查清主体,查明责任,依法严肃处理。依法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鼓励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威慑违法行为。

(四)加强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注重统筹资源,创新机制,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突出宣传效果,形成科普合力。紧紧依靠宣传主渠道,积极运用新兴媒体,打造科学传播平台,培育懂技术、会科普、接地气的科学传播队伍,深入学校、社区和公共场所,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为转基因科研和产业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今年省农委将继续举办全省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培训班,开展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培训;市农委将结合种子市场执法,开展转基因种子市场监督检查。

(五)抓好工作总结。各县区要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办法。并于12月30日前将全年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总结报市农委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2

根据安监局组织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培训的规定,我公司将紧紧围绕安监局提出的要求,认真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目前公司的生产管理基础还很薄弱,在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们做强做优、科学健康发展的瓶颈。而安全生产管理是重要的基础管理,急需开展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提升活动。为了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向管理要安全、要效益,现制订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方案,以全面实施。

一、提高人员安全素质,打造严谨的安全管理队伍

(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综合办公室作为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每半年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安全办公室作为分管部门,按照安全教育培训需求计划,编制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和落实器材准备,分级实施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特种安全教育,并协助综合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评估和改进。

(二)坚持动态的素质提升管理。生产部每半年动态开展岗位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应急救护和处置方法,安全生产办公室协助综合办每年度定期考评各级人员的安全工作能力符合岗位要求,其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新员工、驾驶员、工作负责人须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三)开展科学的安全目标责任管理。每年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制定相应的目标控制措施。安全生产办公室按半年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纠偏,以及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

二、提高设备正常运行水平,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一)规范设备基础管理。制定并落实设备管理责任制,保证设备分工合理、责任到岗;组织制定并落实设备管理规划和年度管理计划;建立和完善设备质量标准、设备异常情况管理等制度,明确相应工作程序和流程。加强设备档案管理,分类建立完善设备台帐、技术资料和工艺流程图等资料台账。

(二)加强设备运行管理。开机值班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并严格落实制度;当班中认真监视设备运行情况,合理调整设备状态参数,正确处理设备异常情况;根据设备状况,合理安排机组运行方式并做好各类运行记录;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设备检修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好监督、验收等工作。

(三)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机修组负责实行标准化检修维护管理,编制检修作业流程;对重大检修项目制定安全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及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机修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格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实行检修质量过程控制和监督制度。每月定期评价分析设备、设施安全性状况,做好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关台账和检查记录。

三、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标准管理考评

(一)正确运用最新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办公室和生产部负责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设备技术的标准规范等;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同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贯彻到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

(二)定期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并且每年至少一次对公司所执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检修、运行等规程的有效性组织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完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每年发布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程等清单;每3~5年对有关制度、规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重新印刷发布。

(三)严格各项标准的管理考评。必须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和评价,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半年实行奖惩考核。安全记录档案至少包括:车间巡检记录、检修记录、不安全事件记录、事故调查报告、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月活动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四、形成特色安全文化,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一)形成积极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综合办和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倡导全员重视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不断提升本企业的安全价值观,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引导生产从业人员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形成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企业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二)严格班前、班后会安全教育培训。生产部的班前会要结合工作任务、设备及系统运行方式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工作结束应及时总结当班工作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完善生产保护系统,确保生产设施安全

(一)严格生产厂区安全制度。制定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事件。对重要生产场所实行分区管理,严格重要生产现场准入制度。

(二)实施有效的生产设施安全措施。建立生产设施区台账和检查记录,对危险场所和设备应设置明显警示标识。人防方面在重要的设施、生产场所周边设置固定、流动岗位,对人、车进行检查。物防方面要及时加固、修缮重要生产场所的防护体,按照需求配置、更新安防器材和防暴装置,并维护管理到位。

(三)强化节假节日、重大时段的安全。在节假节日、活动时段,安全保卫人员加强巡视检查。并要求主要领导的手机应24小时开机,遇紧急情况随时联系。

六、强化作业安全管理,提高现场安全可靠性

(一)不断完善生产现场设施安全。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每周对车间内外的清洁完整进行检查,要求无积水、油、杂物,门口、通道、等处无杂物阻塞,吊装处的栏杆、盖板、护板等设施符合现场安全要求,生产现场紧急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机修组负责机器的转动部分的防护齐全、完整;生产场所常用照明应保证足够亮度,仪表盘、通道以及机械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地方光亮充足;常用照明与事故照明定期切换并有记录,应急照明齐全;容器等设备保温齐全、完整,表面温度符合要求;临时电源线路敷设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二)严格反“三违”制度管理。

生产部门进行常态化反“三违”管理,对于高处作业必须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有关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防止落物伤人、落物损坏设备等安全防护措施;起重设备设施必须定期进行规范检验,确保工作性能良好;起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重大物件起吊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并有专业技术人员指挥;焊接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焊接作业现场有可靠的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气安全知识,掌握使用方法并在有效期内正确使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消防培训和演习,作业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性能、布置和使用方法,现场动火有人监护,且防火措施落实;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厂区交通安全设施,定期对机动车辆检测和检验,保证机动车辆车况良好;行吊、叉车等的起重机械部分符合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合理规划厂区车辆路线,确保车辆行车安全。

(三)加强相关方安全管理。

公司建立完善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确认相关方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审查相关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任务要求,并建立合格相关方名录和档案;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审查相关方制定的作业任务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安全生产办公室和相关方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和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

(三)根据生产特点进行专项整治。

对特种设备的作业,制订安全管理标准,规范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确保人身安全;制订检查记录表,下发各岗位,督促实施到位。

(四)切实加强防止失误操作的隐患管理。

制定接地线管理、配电柜上锁管理、生产区标志标识管理、阀门上锁管理等标准,完善标牌、标识,张贴电气安全操作提示语等。

七、重视职业危害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健康

(一)加强急性职业危害区域的管制。

生产部负责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并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二)确保职业危害的防护保障。

公司按照法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器具,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综合办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安排相关岗位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采取降低职业危害程度的有效措施。

对于拉丝区域作业的人员均配备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对高噪声设备需采取降低噪声的有效措施,并在区域内设置噪声提示标志,在此区域作业的人员应配备耳塞等防护用品。

八、规范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加强应急规章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应急工作体系,成立应急领导小组以及应急工作机构,明确应急工作职责和分工。安全办公室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完善应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应急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各项工作,确保应急管理和应急体系建设有效实施。

(二)完善应急预案的登记审核和发布实施。

安全生产办公室结合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按照安监局的应急文件编制导则的要求,制定完善公司应急预案,并及时报送安监局进行审核等记,在公司内部加强专业化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的年度应急演练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等应急演练,并适时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应急预案动态管理。

建立预案备案、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须详细记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培训;定期开展各级管理人员应急管理能力培训以及重点岗位员工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落实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管理。

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与当地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应急平台体系和移动应急平台;在内部加强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维护管理,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补充及紧急调拨、配送体系。

(五)建立完善应急预警系统。

公司各部门切实加强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各类外部因素的监测和预警;安全生产办公室要建立与气象、水利、地震、消防等部门沟通联系,及时获取各类应急信息,并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采用多种有效途径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六)应急响应与事故救援。

应急领导小组以及应急工作机构针对不同级别的响应,做好应急启动、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应急资源调配等应急响应工作;在明确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后果的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污染物处理、善后理赔、应急能力评估、对应急预案的评价和改进等后期处置工作。

九、实施绩效考评,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绩效考评机制。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绩效评定制度,明确对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现场安全状况、安全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的方法、组织、周期、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测量评估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制定安全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实施绩效评定考核。

公司每年一次开展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形成评价报告,以文件形式将结果向各部门、外单位和员工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公司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岗位兑现奖惩

(三)以考评管理促绩效改进。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评定结果,组织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实施、检查、行动的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同时对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评估和分析出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办公室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计划当中。各相关部门、外单位对绩效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需认真进行落实,保证绩效改进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3

为全面提升我局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龙泉大厦安全有序运转,按照章丘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意见》(章政发【20__】3号)的要求,结合机关后勤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法》为指导,以确保安全发展为目标,全面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源头管理,严格隐患排查,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龙泉大厦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一系列安全生产活动,促进我局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意识进一步增强、事故隐患整改取得进一步成效,确保龙泉大厦人、机、物处于安全良好的运行状态,坚决避免大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组织领导

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我局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认真对我局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重新进行梳理和修订,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状况,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建章立制,确保我局各项安全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违章必纠,不留盲点,不出漏洞,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落实安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通过层层签定目标责任状,分层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完备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狠抓责任落实,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全身心的做好各项安保工作。

(三)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在大厦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定期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安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安全意识。重点加强对电梯、消防等人员的培训教育,举行系统、完整、切合实际且与时俱进的重点培训。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对大厦入驻单位进行灭火器使用、人员疏散、以及火场自救逃生等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维护好和谐稳定的工作局面。

(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消防安全的工作职责,做到定人定位,层层抓好落实。加强日常检查,各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要做到完好有效,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疏散设施要求保持畅通无阻。要及时巡查消防管道,重点检查电梯间消防管道、主管网、楼道分管网、报警器等部位,定期更换,及时维修。加强对文印室、食堂、机房、联通和移动公司等内部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五)抓好综合安全管理工作

要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把内部保卫工作抓实抓细,切实做好防盗、防抢、防破坏等各项工作。规范出入登

记管理,做到机关工作人员和车辆凭证进入,外来办事人员实行严格的登记准入制度,对可疑人员、可疑物品要认真盘查、检查,严禁个人和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楼内和室内停车场。做好广场车辆管理,指挥好车辆行驶、停放,车辆不得在出入口、转弯处等区域停放。信访接待要耐心劝导、及时疏导,同时及时将上访情况报保卫科。要加强固定巡查和夜间巡逻力度,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六)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制定分工明确、职责到人的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利用一定的时间,组织人员做好应急演练,保证演练质量和水平,让每个干部职工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措施,切实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七)规范用电用气安全操作。要确保龙泉大厦各种设备的安全,切实加强对锅炉、暖气管道、电梯、消防、给排水等设备的使用管理,配合质监部门按时进行年检。定期对用电线路、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严格落实维保单位安全责任,严禁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电气操作安全规程》,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加强水、电、气、暖、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定期对大厦的供水、供电、换热站等重点部位进行拉网式排查,严格操作规程和巡查登记,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

(八)高度重视大厦修缮施工安全。大厦入口、楼梯、走

廊、屋顶等区域要做好雨季防滑、防漏水等工作。修缮施工要严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监管调度,确保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施工单位进大厦维修,要严格遵守《龙泉大厦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落实施工过程中线管维护措施,严禁擅自遮挡或改动消防、监控、报警等,确保修缮施工安全无事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安全生产无小事,全局上下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的思想,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严峻性和极端重要性。要按照方案要求,精心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及时化解各种安全隐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组织机构,狠抓工作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不断将安全生产工作引向深入。

(三)严格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将对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玩忽懈怠、消极应付、措施不力,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省市安委会关于切实做好20__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全市农业农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农业农村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和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__〕9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提高站位,切实增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要强化风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切实担负起维护保障“三农”健康发展和全县社会平安稳定的工作责任,严防严控农业领域各类事故发生。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有效落实安全监管工作举措,加强协作配合,排查风险隐患,加大整治力度,努力确保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稳定。

二、突出重点,持续开展农业行业领域隐患排查

结合农村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针对节日期间社会活动、极端天气特点情况,针对农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事故易发领域开展隐患大排查,突出重点领域,集中精力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隐患,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着力查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保安全,做到工作措施再细化、再落实,努力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1、农业机械。加强隐患排查力度,严把安全技术检验关,坚决杜绝农机带病作业。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变型拖拉机各类违法行为,及时对达到报废注销条件的变型拖拉机开展牌证注销工作。加大“平安农机”宣传力度,开展安全警示教育,通过短信平台、微信群等媒介向机手发送安全生产提醒短信、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知识,进一步在社会营造“平安农机”氛围,确保全县不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

2、农村沼气。加强排查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等存在的隐患。全面开展在建、在用、未用农村沼气设施的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加强对沼气工程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切实排查整治储气、用气等环节的安全隐患,严防沼气工程火灾、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

3、渔业。加强今冬年春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对水产方面的影响,及时排查灾害隐患,及时指导易受灾地区做好水泵、增氧机等机械设施的安全使用与防护。

4、畜禽屠宰。集中开展畜禽养殖与屠宰加工安全隐患大排查。针对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畜禽饲养、屠宰环节动物检疫、“瘦肉精”检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整治。对畜禽养殖场进行集中检查,建立隐患排查自查自报自改等安全制度,确保生产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5、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控和安全追潮体系,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规范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定期对辖区内的种养殖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预警通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6、农业投入品。督促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销售企业建立和完善销售台账,落实好仓储、销售等重点环节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针对冬季寒冷天气、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严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7、办公场所。全力做好局机关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制度。重点整治办公区域消防设施老化、工作人员乱扔烟头、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等问题和隐患,确保局机关大楼各项设施运行正常。

三、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应急管理措施落实落地

各股室要认真落实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值班制度,保障联络信息通畅,做好突发事件的防控应对准备,对突发事件做到快速反应、及时上报、正确引导、准确处置、有效应对,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要加强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密切关注雨雪冰冻、大风、大雾等灾害性天气变化和地质灾害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结合春节、“两会”等重点时段,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冬季农业农村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提醒广大农户和农业设施单位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积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5

今年上半年,夷陵区农业安全生产专业委会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的大力配合下,认真履职、创新监管,以开展农业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为主线,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抓手,为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现制定以下管理方案:

一、总体情况。

上半年,农业领域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稳定,农业领域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农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共组织检查人员1200多人次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检查农机500多台(套),公示报废农机2637台;检查渔船124艘,发现隐患15处现场督导整改15处;检查沼气185口,发现安全隐患30处,现场整改30处。今年上半年未发生农业安全事故,实现农业领域安全生产"零事故、零伤亡"。

二、主要做法。

(一)深化安全宣传教育。

一是加强监管人员培训,积极开展安全法规学习和安全知识讲座,组织监管人员学习《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提升监管工作水平。

二是将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农业培训内容,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要求,结合农业春季大培训、农机闹春耕、春季禁渔、"三下乡"等活动,开展送安全法规、送农机渔船安全检验、送安全生产知识"三下乡"活动,做到农机安全宣传到田头、渔业安全宣传到船舱、能源安全宣传到农户,全面推进农业安全生产。

三是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安全生产月"活动。上半年共组织1200多人次进村入户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累计开展培训500多场,发放农业安全生产宣传资料8000多份,制作宣传标语横幅200多条,通过"中国桔都茶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短信等形式推送安全生产提示信息10000多条。

(二)全力整治突出问题。

一是深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格按照省、市、区安排部署,以提高农机、渔船和沼气安全监管水平为目标,以打击农机和渔船非法载客、违法驾驶、无证经营和沼气不按规程操作为重点,深入开展农业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上半年,共查处非法捕捞案件9起,立案9起,其中三斗坪电捕鱼案件移交三斗坪派出所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行政处罚12人,行政罚款近6000元;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64台,培训考试新农机驾驶员1期3人。联合交警部门开展农机道路安全联合执法6次,检查拖拉机29次,纠正各种违章行为17人次,消除事故隐患8次。

二是强化督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督导本行业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当面送达《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宣传单》200多份。

(三)夯实安全工作基础。按照市安办《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对象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结合农业实际,制发了《20xx年度农机安全技术检(审)验和行走动力机械普查工作的通知》和《农业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机安全技术检(审)验和行走动力机械普查,完善农机安全监管台账,实施农机精准监管,确保监管对象底数清、情况明,监管手段准、出招实。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地矿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豫矿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室、项目部是所负责工作区域和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公司各部室、项目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公司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自觉接受省地矿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公司项目部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应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体制、安全机构、人员

第六条、企业内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司其他领导(含党群)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兼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如下:

1、研究、协调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指导全局性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督促检查本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及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3、组织公司层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经验交流等活动。

4、考核本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实现安全目标管理情况,研究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公司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配备兼职安全员。公司应创造条件,努力培养配备一批“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身体健康。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优先保证安全费用的年度预算;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要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的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安全费用台账,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会同财务部门负责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安全生产费用计划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下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必须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证产品质量,并监督、培训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应按照“一岗双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生产经营和安全工作做到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劳动竞赛和评先表彰的内容。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发生,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室办公室、项目部的办公室和宿舍每天下班及节假日应关好门窗、切断室内用电电源,并不得私拉电线和使用电热器具。公司办公和生活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公司项目部应对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破土作业、高温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易燃易爆作业、汽车驾驶作业等具有高度事故风险的生产经营作业环节,督促责任单位或部门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安全作业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规程。公司物业管理部应督促为办公区域和投入使用的生活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经常检查相应区域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情况,保证能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项目负责人、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由资质单位举办的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岗位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国家规定的特殊作业工种人员,上岗前应检查是否具备由资质单位颁发的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必须人证相符且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汽车驾驶员驾驶公司的车辆,在领取驾驶证后,应参加省地矿局举办的安全培训考核,持有省地矿局安全生产部门发放的汽车驾驶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加强和规范单位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培训器材,经常有效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

从业人员从事项目新岗位工作,应进行公司、项目部、现场工作岗位的“三级”安全培训,并建立“三级”安全培训管理档案。

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专项安全培训。

公司结合新法规、新标准、新项目、新要求、典型案例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安全培训。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每年进行1-2次,由公司安委会主持。各部室、项目部组织安全大检查每年进行4次,由各部室、项目部主持。各项目部要求施工现场各标段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每天现场巡检。安全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公司项目部、部室应根据季节变化及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及时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特殊作业、特殊设备和重点部位应不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公司各个项目部应坚持“开工前”的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应坚持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会人员相结合,检查和隐患整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全检查应目的明确、要求具体、讲究实效、解决问题。

第二十六条、安全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与被检查单位有关领导交换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按“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验收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检查组组长签发,被检部室、项目部签收;被检部室、项目部整改完毕后,应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报告: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故简要经过,现场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已采取的措施、初步估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二十八条、事故救援:公司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xx)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组织、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同时督促施工现场各标段建立施工现场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公司配合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报省地矿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处理意见,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和参照省地矿局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处理文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工伤鉴定:重伤事故医疗终结后,公司应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伤残鉴定部门进行伤残级别鉴定。从业人员“伤残级别鉴定证书”原件由从业人员个人保存,复印件应分别存入从业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伤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档案管理:档案记载内容是从业人员享受因工伤有关政策的依据,档案应保证其原始性、真实性。工伤档案一式两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存原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存复印件。

第七章安全会议与目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每年度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研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年度应召开3-4次。公司各项目部每月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周检查一次施工现场各标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安全会议和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各部门、项目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每年度以文件形式下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司对各部门、项目部上年度实现安全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等有关制度,把安全目标层层分解并落实到基层。公司应对各部门进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及时兑现安全目标奖惩。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荣获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先进个人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对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采取由部门推荐(自荐),公司安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表彰奖励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激励制度,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单位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对未能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事故结案后,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决定,由公司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一条、发生责任事故,其有关责任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谎报、瞒报事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三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年度评估检查,应当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

(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8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和任务要求,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各在建工程项目部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目标和要求

1.杜绝和0消灭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轻伤、负伤率必须控制在2‰以下。

3.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合格率为100%

4.工地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工完料尽、场地清。

5.现场设置1名专职安全员,由项目负责人挑选懂安全知识,工作认真负责,事业心强的人担任。

二、措施和要求

1.各班组操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全面安全生产管理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

2.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根据《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现场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专管人员,加强对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和隐患的整改,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严格控制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

3.深入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保证达标计划的全面落实。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大力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科学管理办法,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

5.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小设施”齐全,施工安全检查必须按部颁JGJ59-99标准进行。

6.做好“三室四口”防护,外架打搭设,全封闭施工(必须使用合格密目网)

7.配电线路实行“三相五线制”电表箱开关箱必须使用合格铁质箱,(一机、一闸、保护、一箱、一锁)

8.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电工、井架工、焊工、架子工,搅拌工)

9.各工种的工序施工应相互配合好,并及时做好交接班记录。

三、奖罚制度

1.对违反以上各款规定者,除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外,并应及时对责任人进行教育、整改、在至满足有关规定后方可进入工地继续施工。

2.公司将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时时对各工地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考核、年终组织考评。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因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本责任书经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签章下达即生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9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制度,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摸清情况,评定分类

(一)监管类别及评定方法

参照《危险度评价取值表》(附件2)确定企业危险度分值,并将企业分为A、B、C类:A类企业(低危险度,0≤危险度分值≤10);B类企业(中危险度,11≤危险度分值≤15);C类企业(高危险度,危险度分值≥16)。

监管类别评定方法: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度评价法为基础,从是否涉及生产、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116号)规定的危险工艺,以及生产、使用物质的数量和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因素,对企业进行定量、定性和综合评定。

在开展全区企业安全情况普查基础上,安监分局组织各大总(集团)公司和中小企业办对辖区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类别评定。

(二)监管类别的动态管理

在根据危险分值对企业分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发生事故等情况,对企业的类别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

1、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考评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B、C类企业,可相应升级为A、B类企业。

2、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等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或安全生产条件下降的A、B类企业,应相应降低为B、C类企业。

3、当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A、B类企业,降低为C类企业。

4、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主任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等级评比。

二、分类指导,加强督查

(一)检查内容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查表》(附件1)的内容,各大总(集团)公司、社区安全办和中小企业办对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及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

(二)检查次数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监管类别,实行相应频次的差异化监管:

1、A类企业:安监分局组织所属的集团公司安全办或中小企业办对企业开展督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不含重复督查同一企业的次数)。

2、B类企业:安监分局组织所属的集团公司安全办或中小企业办对企业开展督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不含重复督查同一企业的次数),且重大节假日前应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核查不少于1次。

3、C类企业:安监分局组织所属的集团公司安全办或中小企业办对企业开展督查,每月应不少于1次(不含重复督查同一企业的次数),且重大节假日前应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核查不少于1次。

(三)规范安全档案管理

安监分局督查人员在开展督查前,应填写企业督查台帐。对企业进行督查时,督查人员应逐项对照督查内容详细记录督查结果,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问题。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档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价报告;

(2)危险度评价取值情况;

(3)安全标准化考核报告;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职工培训情况记录;

(5)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备案)申报表;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半年报表(附件4);

(7)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安全检查督查情况记录材料(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督查记录表、现场安全核查表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

(8)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制度是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举措。各大总(集团)公司安全办、中小企业办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配合安监分局有关工作部署,做好评级、分类、检查各项工作。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自觉开展安全情况自查,填写普查情况表格。

(二)全面实施,狠抓落实

坚持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查是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各大总(集团)公司安全办、中小企业办要按照本方案对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的检查频次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狠抓落实。同时,为加强和规范检查督查工作,可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督查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增加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安全检查督查频次,督促企业搞好隐患整改。

(三)及时跟踪,加强沟通

各大总(集团)公司安全办、中小企业办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及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的登记建档工作。同时,加强信息沟通,每个月末将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的情况联同《**区安全生产检查月报表》书面报安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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