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处分决定书(实用3篇)

党内处分决定书(通用3篇)

党内处分决定书 篇1

关于旷工的处理决定

现有公司员工,于20xx年10月19日至10月25日,在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工X天(周末不列入)。此员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管理制度,给公司的正常工作带来了影响。为严肃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相关规章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对李晓君同志作出以下处理:一、扣除当月全勤奖金¥200元;二、扣除当月5天基本工资共XX元;三、罚款¥100元。请全司员工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X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3日

党内处分决定书 篇2

各党支部:

经街道纪工委立案查实,龚等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不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落实街道“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增强针对性着力解决党员道德行为不端的问题,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龚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请各党支部组织党员从龚等同志违法违纪案件中汲取教训,学好学透党章党规相关规定、学实学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要求、争做齐做新时期合格优秀党员。

1、龚,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湖南xx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天顶街道永燕新村龚家湾组村民。经查,20xx年6月10日,龚伙同他人在天顶街道尖青新村恒丰宾馆8309房,用自制吸毒工具同场吸食毒品***和***。20xx年6月25日xx市公安局分局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公(天)决字[20xx]第0967号,给予龚行政拘留三日处罚。龚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邓望民,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原籍四川南部县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天顶街道永燕新村村民。经查,20xx年11月2日,邓望民在天心区黑石铺街道中南大市场内一无名电游室内利用电游机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20xx年11月2日xx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下达《公安行政处分决定书》天公(治三)决字[20xx]第xx56号,给予邓望民行政拘留三日处罚。邓望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邓望民党内警告处分。

3、柳,男,汉族,1977年11月出生,湖南xx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天顶街道永燕新村龚家湾组村民。经查,20xx年4月19日,柳在岳xx街道尖青新村雷锋大道路边门面二楼梦幻动漫城电游室,利用电游捕鱼机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20xx年4月20日xx市公安局分局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公(岳)决字[20xx]第0470号,给予柳行政拘留二日处罚。柳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柳党内警告处分。

4、魏,男,汉族,1974年1月出生,湖南xx人,初中文化,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天顶街道永燕新村王家湾组村民。经查,20xx年7月26日,魏在岳xx街道柏家塘小区88栋一无名电游室利用电游捕鱼机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20xx年7月26日,xx市公安局分局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公(咸)决字[20xx]第xx57号,给予魏行政拘留二日处罚。魏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魏党内警告处分。

5、张,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湖南xx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天顶街道尖青新村枫树塘组村民。经查,20xx年5月2日,张在xx区雷锋大道金科世纪城工地与当地村民因施工问题发生冲突,冲突中造成对方1人轻伤一级、2人轻微伤。20xx年6月xx日,张指使合伙人张运刚采取“顶包”手段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公安机关查处。20xx年8月28日,xx市公安局分局依法对张妨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行为采取立案侦察,予以其拘留12日后取保候审。张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3条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张党内警告处分。

如被处分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向天顶街道党工委提出申诉。

中共xx市

年九月十二日

党内处分决定书 篇3

黄,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本镇清湖一村人,现居住在xx市xx镇一村,初中文化, 20xx年10月入党

经查明:黄家与毛家于20xx年3月24日因竹山纠纷发生冲突并互相打架,期间黄志强打伤毛森英丈夫的弟弟黄小军左眼眶附近,经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黄志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xx年9月13日,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以欧打他人为依据决定给予黄志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4月19日,黄志强以父亲经常被毛森英挨打为由又雇佣他人打伤毛森英,经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黄志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xx年2月27日,江山市公安局以结伙伤害他人为依据决定给予黄志强行政拘留拾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黄志强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欧打他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黄志强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x市xx镇委员会

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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