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学生的处理决定(精选3篇)
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xx]42号)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所修读课程累计有35学分(含35学分)以上不及格者给予退学处理”。经审核,我校20xx、20xx、20xx和20xx级中,共有30名学生的不及格课程学分已累计达到或超过35学分。为严肃校纪校规,按照上述规定,应给予此部分学生以退学处理。但考虑到学生和家长的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此部分学生作如下处理:
1.维持退学处理的决定,保留学籍一年;
2.保留学籍期间,按时缴纳学费,学校停发各种补助,取消正常的学生待遇;
3.在一年之内通过重修,不及格课程学分低于35学分者可以恢复学籍;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达到或超过35学分者,不再保留学籍。
特此决定
年五月九日
我校九(4)班x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在九(4)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x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
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留校观察。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纪班规,争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政教处(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xx年2月3日,王驾驶青A─ 号车在兴海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14613.5元,保险公司理赔14171.58元,中间差价441.92元;20xx年8月10日, 张驾驶青A─号车在江西沟发生交通事故,对死者家属赔付43806.72元,保险公司赔付25290.76元,中间差额18515.96元。根据车辆管理制度,经二0xx年元月四日办公室室务会议研究,根据王、张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相应责任,对王、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王本人承担给厅里造成损失的10%,金额为44.1元,剩余397.92元由计财处冲账。
二、张本人应承担给厅里造成损失的5% , 金额为925.79元。
三、对以上二同志给予批评教育,并在车队作出书面检查。
希望机关车队以此为鉴,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教育,采取防范措施,严格按车辆管理制度办事,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