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汇总三篇

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精选3篇)

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 篇1

11月2日、3日,我校发生了多起学生打架斗殴事件,涉及八年级、九年级共四个班级,涉及人数众多:八(1)班:刘伟、卢明贵、李振鹏、曾志刚;八(2)班:张德成、卢海松;八(3)班:李广、陈盛宝、李斌;九(2)班:杨伟、管小飞、邹少瑶,总共12人,刘伟、李广、陈盛宝、杨伟四人还携带铁棍,性质极其恶劣,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在此次打架斗殴事件当中,李广同学头部受伤,到宜黄县医院检查、治疗,现已出院,总共花费740元。

为严肃校纪、整顿校风,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以上同学和相关班级作出如下处理:

1、所有涉及的12名的同学记大过处理,如下次再参与打架斗殴,学校将通知家长,勒令其退学。

2、刘伟等11位同学承担检查、治疗费用740元。刘伟、陈盛宝、杨伟、管小飞、邹少瑶5人每人承担100元,共500元。卢明贵、李振鹏、曾志刚、张德成、卢海松、李斌6人承担240元。

3、取消所有涉及到的班级第二次“流动红旗”评比资格。

希望以上12位同学,能从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校纪班规,做一个文明、好学的合格中学生。也希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

年月日

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 篇2

我校、三位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在1103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11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30分。

:该生在新生军训期间不积极参加军训,想方设法逃避。不服从教官和班主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学习期间又经常旷课迟到,不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特别是x年11月1日中午,在306寝室伙同有意损坏并将损坏的桌子扔向居民区,差点砸到小孩,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20分。

:在校学习期间,经常惹是生非、旷课迟到,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尤其是在x年11月1日上午第三节课期间,组织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扣除学分20分。

以上三位学生处分后,如在校三个月内,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工处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开除学籍。

江汉油田职业技术学校

学工处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 篇3

,男,汉族,1976年12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瑞安锦湖街道瓦窑村人,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担任局高楼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20xx年3月起担任马屿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

在担任高楼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期间,对飞云江高楼段的非法采砂行为没有按职责要求跟踪处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有效制止,致使非法采砂行为一直持续,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经瑞安市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20xx年12月19日,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该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综上所述,黄小兵同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违纪。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经20xx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小兵同志行政撤职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2月30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局监察室或瑞安市监察局提出申诉。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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