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某的处分决定(实用三篇)

关于某某的处分决定(精选3篇)

关于某某的处分决定 篇1

公司各部门:

20xx年11月22日星期六下午16:40左右,、在清点出机配件工具箱时,因沟通态度问题,,发生了语言上的冲突,并发生了肢体的冲突。

20xx年11月24日星期一公司管理部就此事进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1、途径出机区域听对品管部有不良评价,遂不友好对其质问。2、闻后回答,态度同样不友善。3、语言冲突时,,用脚踹了。

11月25日上午11:30,管理部组织资材部经理,仓库主管以及、,共5人对此事进行调解。调解情况如下:

1、就用脚踹人的行为向道歉。

2、接受其道歉,并称同事即兄弟。

3、对于行为按照公司规定,本该做开除处理,但结合公司实际以及道歉态度友好,对记大过一次,并处以300元罚款。

望全体职工,相互团结,相互帮助,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司以及个人形象,以工作为重,禁止在工作期间搬弄是非,制造矛盾,一经发现,公司将从严从重处罚!若发生打人,打架斗殴事件,对动手者不计原因作开除处理!

特此通报

南京机械有限公司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某某的处分决定 篇2

周豪军,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本镇和睦村人,现居住在江山市清湖镇和睦村,高中文化,20xx年12月入党

经查明:周豪军与翁琪琪于20xx年1月23日在江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xx年1月15日其妻合法生育第一胎女孩周琳茜。20xx年5月3日其妻翁琪琪在江山市贝林医院产下第二胎男孩周俊锡,属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20xx年1月18日被计生部门征收1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周豪军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周豪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11月26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11月26日

关于某某的处分决定 篇3

韦,男,1994年8月29日生,xx省xx县人,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程xx班学生,学号0212。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累计旷课10学

为了维护课堂纪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对学生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根据《与建筑工程学院加强本科生学风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李、纪、周、王xx5名同学警告处分。

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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