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处分决定书(通用3篇)
姚,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xx省嘉善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
经xx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姚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详见〔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号、〔20xx〕终字第119号)。
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并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国家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姚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7月27日
公司属各单位:
李贵福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所在单位专题会议研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经征求公司工会同意,公司决定给予李贵福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现通知如下:
李贵福,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原系离退休管理中心内退职工,李贵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5月23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依据《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给予李贵福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请相关单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离厂手续。
以上处理决定从下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诉。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20xx年3月14日
刘(身份证号:120xx219731)
20xx年10月18日,我局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对史嘉昕、刘宝忠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20xx﹞津南国土罚字第88号《土地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xx区国土资源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