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三十五、四十八条规定,根据 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公( )社戒/社康决字[ ]第 号,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与 签订如下协议。
一、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负责组织安排工作,下列单位指导、协助:
(1)民政局 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助理员;
(2)卫生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3)司法局 法律服务所、司法所;
(4)劳动局 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站;
(5)公安局 派出所/( 社区警务室);
工作站联系电话:
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1)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社区戒毒(康复)地点: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2)社区戒毒(康复)时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职责:
(1)组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指导、教育、帮助、管理;
(2)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宣传《禁毒法》和辅导戒毒知识;
(3)定期体检尿检,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阶段性康复工作计划;
(4)对无职业缺乏就业能力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帮扶;
(5)对戒毒(康复)人员入学、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6)对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医疗给予指导;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享有以下权益:
(1)入学受教育的权益不受歧视;
(2)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不受歧视;
(3)享有社会保障不受歧视;
(4)参加戒毒医疗治疗不受歧视。
五、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必须自觉服从工作小组教育、监督和管理;
(3)定期报告康复情况和接受戒毒知识辅导;
(4)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严禁吸食、注射毒品;
(5)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公安机关尿液检测;
(6)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需书面报告);
(7)请假外出三个月以上,按检测要求,必须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尿检证明。
六、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拒不按规定报告社区戒毒(康复)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仍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者拒绝接受体检尿检三次以上的;
(5)擅自离开社区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时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七、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除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安机关经二次书面告诫,社区戒毒人员仍不愿作出书面承诺保证的,可决定实行强制隔离戒毒。
八、本协议壹式叁份:乡镇(街道)禁毒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人员各执壹份。
工作站负责人: 签名(加盖镇乡办场公章)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签名(捺印)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
公社戒/社康决字[ ]第 号
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
现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持此决定书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过程中要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社区名称:
地址: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签名):
年 月 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
X公( )社戒∕社康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
现查明
,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康复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地社区名称及地址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年 月 日
一式四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及其家属、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各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