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论文(最新10篇)

如今恐怖主义猖獗,在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的时候,用高科技时代打击恐怖主义侵犯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以及恐怖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次为您整理了恐怖主义论文(最新10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恐怖主义论文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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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恐怖主义被称为“21世纪的政治瘟疫”,所以,恐怖主义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强烈关注。作为高中政治教师,可以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研究专题给学生介绍一下,可以让他们对恐怖主义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增加他们对国际社会复杂问题的了解,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国主义精神等。

一、恐怖主义产生的深刻根源

为什么国际恐怖主义从20世纪60年代末到今天愈演愈烈,大有泛滥成灾,祸及全球之势呢?这与国际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的发展等均有着复杂的关系。我们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略地分析。

1.恐怖主义泛滥成灾。是宗教冲突加剧的结果。在这几年中,影响最大的无疑就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又称为“伊斯兰复兴运动”,是伊斯兰教中一股极端的宗教势力。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西方文化开始渗透进一些穆斯林国家。比如,基督教等一些非伊斯兰教的教义也进入了这些以穆斯林为主的国家,这就是使得那些极端的伊斯兰原旨主义者无法接受。他们极力反对非穆斯林的异端邪说,把外来文明,尤其是西方的基督文明视为“洪水猛兽”,号召全面实现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伊斯兰化”。

2.许多国家不断存在着恐怖主义得以滋生的土壤。有不少国家,贫富悬殊,社会不公,种族歧视,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经济的衰退以及失业等原因,许多年轻人希望与现实抗争而不断以恐怖事件来宣泄。

3.许多民族矛盾并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在巴以之间,由于以色列政府推行的是强硬的对巴路线,因而巴以之间相互报复的事件层出不穷,这导致处于弱势群体的巴勒斯坦少数激进组织以自杀性恐怖事件来报复以军士兵的狂轰烂炸。在西班牙北部地区,由于巴斯克分离分子一直要求成立一个独立的国家,因而在未得到满足之后,屡屡制造诸如爆炸等恐怖事件。在斯里兰卡以及俄罗斯的车臣,都存在着类似的情况。

4.现代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国际军火上的发展,使国际恐怖主义如虎添翼。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恐怖主义逐步向高科技恐怖主义发展。例如,制造东京煤气事件的奥姆真理教就在俄国、美国等地四处寻求制造化学武器、核武器的技术。

另外,现代大众传播系统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活动也起到了刺激作用。

由此可见,当代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出现也与恐怖主义的特点以及当今人类社会的某些特点有密切的关系。

二、恐怖主义的概念

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到目前为止,从全球范围内来看,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践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探讨已成为分歧最多的研究课题之一。由于各国在意识形态、政治利益上的不同,对国际恐怖主义内涵的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下面就列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理解。

1.《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是“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的目的。各种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和革命者、追求正义者以及军队和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

2.美国著名智囊机构公司给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个人或团体为达到政治目的而使用国际暴力。

3.我国学者则普遍认为:国际恐怖主义是当代世界上国家、民族、阶级、宗教间各种尖锐、复杂矛盾反映,是国际政治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具有两大本质特征:第一,使用与战争不同的特殊暴力手段,如政治暗杀、绑架人质、劫机等;第二,行为者必须具有某种政治目的。不具备这两大特征,就不构成国际恐怖主义。从这一基本定义看,恐怖主义的主要特点是政治性、国际性、非正规性和残忍性。其中高度国际化是当代国际恐怖主义最突出的特点。

三、包罗万象的恐怖组织

目前,世界上已为人所知的恐怖组织大约有上千个之多,包罗万象,既有为政治目的,为了种族、民族,又有出于而掀起的恐怖浪潮。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铤而走险,是造种种恐怖事端,危害人类。

1.极端宗教恐怖组织

近年来,来自伊斯兰社会的原教旨主义活跃分子所发起的恐怖活动日益增多,影响日益广泛。他们屡屡以西方,尤其是以美国为袭击目标,在全球各个领域发起恐怖活动。比如,沙特富翁本·拉登所领导的恐怖组织,就被指挥曾在世界各地策划了多起针对美国人的恐怖爆炸行动,其中最具影响的则是被指控在1998年夏在美国驻东非两国使馆的爆炸案。

2.极左翼恐怖组织

该组织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他们在意识形态上标傍为信奉“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变革资本主义制度为目标,采取各种恐怖手段进行非法暴力活动。其中规模比较大的有:意大利的“红色旅”,德国的“红色军团”等。

3.极右翼恐怖组织

主要活动在欧洲地区,特别是西欧地区、美国和拉美地区,是奉行新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种族主义和反国家主义的恐怖组织。该种组织主要有美国的“三K党”、德国的“光头党”等等。

4.民族主义恐怖组织

该组织是民族矛盾纠纷激化的产物。由于民族问题而引起的恐怖活动在世界各地层出不穷。该种组织主要有斯里兰卡的“泰兰尔伊拉姆猛虎组织”、菲律宾的“摩洛民族解放战线”、印尼的“亚齐运动”等等。在中亚地区,这样的恐怖组织近年来正在呈上升的势。这些恐怖组织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或者为获得完全的自治。

四、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行动

国际恐怖主义活动遭到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恐怖活动的频繁发生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国际社会行动起来,进行反恐怖斗争。

为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早在20世纪30年代,国际上便开始了对恐怖主义的联合斗争。同时,后来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反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或条约。比如:1987年5月,美、、加等九国在巴黎召开部长级会议,制定了反恐联合行动的具体事项和补充措施:199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消灭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等等。

另外,为了对付国际恐怖主义,欧美的一些国家还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和反恐怖队伍。如:英国的反恐部队是“特别空勤团”;法国的反恐部队是“国家宪兵干涉组”;意大利的“宪兵突击队”等等。

恐怖主义论文 篇2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概念;基本特征;新动向;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9(C)-0170-01

从2001年美国9•11事件到2004年俄罗斯北奥塞梯共和国别斯兰市人质事件,恐怖主义犯罪频频发生,它严重地危害世界和平与安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引起了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国内外学术界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研究也逐步活跃起来。如何定义恐怖主义犯罪、掌握恐怖主义犯罪新动向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一、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界定及基本特征

“恐怖主义”是一种理念或思想体系,是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也就是指希望或鼓吹通过恐怖手段实现其政治、宗教和其他目的的一种理念思想体系。恐怖主义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要件。

(一)恐怖主义犯罪主体问题

目前,国际社会较为一致的看法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是恐怖组织或集团。除此之外,国家能否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是现在争议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和个人都能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

(二)恐怖主义犯罪目的问题

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恐怖主义犯罪目的是什么?正是人们在恐怖主义犯罪目的问题上的不同看法,极大地妨碍了人们在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上达成共识。有些学者认为:恐怖主义是具有政治目的犯罪,政治权利、政治宗旨通常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目的[1]。但笔者认为,政治目的并不是恐怖主义犯罪的唯一目的,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有政治的、也有宗教的和社会的,有的从事恐怖活动是为了争取非法经济利益,有的是为了支持某些特殊事业,更何况当今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评价越来越呈现“非政治化”的趋势。

(三)恐怖主义犯罪手段问题

提到恐怖主义犯罪,人们通常会联想到暗杀、爆炸、劫持人质等暴力手段。有些学者认为,暴力是首要的和最根本的要素,没有暴力就没有恐怖主义,不能把非暴力的事物列为恐怖主义[2]。无可置疑,暴力是传统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手段,但笔者认为不能把暴力手段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唯一手段,如果非暴力手段能够导致产生社会恐怖,没有理由不使用非暴力手段。

(四)恐怖主义犯罪对象问题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者具体的物。关于恐怖主义的犯罪对象是否特定,目前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论,笔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的袭击对象是特定的,但侵害对象则是不特定的。恐怖主义的目的在于制造恐怖,使社会陷入恐怖状态,因而只有袭击具有象征意义的对象,才能在社会上制造轰动效应,扩大恐怖。因此恐怖主义犯罪实施者经常是选择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象征意义的对象作为其恐怖袭击的对象,如机场、火车站和城市高层建筑等,因此这个对象是特定的。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新动向

(一)组织形式趋于国际化

恐怖主义作为一大国际公害,是20世纪60年代末逐步发展起来的。近年来,许多恐怖组织开始进行跨国性扩展,共享情报、技术、金钱和人力资源,他们在本国以外组织武装团伙,规模更加庞大,作案地区不断扩展,各恐怖组织之间开始建立联系,形成了一定的网络。恐怖主义的泛化,打破了一切地域的界限,恐怖主义不再有国界,逐步趋于国际化[3]。

(二)犯罪手段日趋科技化和非暴力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高科技手段以及先进武器和通讯设备的应用使得当今社会的恐怖主义活动与传统活动方式发生了很大差异。新出现的计算机网络恐怖活动、核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恐怖活动亦能对社会造成相当的冲击。其中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首当其冲。和网络黑客已开始对网络进行重大攻击,受到攻击的不仅有商业网站,而且包括重要的政府网站。

(三)与组织犯罪相互渗透

当今世界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泛滥、生态环境恶化、科技进步带来的困惑等,使人们产生了信仰危机,诸多组织应运而生。不是宗教,但是利用了人们的宗教心理产生的。组织往往宣扬世界末日论以吸引信徒,宣称生不如死,这本身就是反科学、、反人类的。目前,据统计全世界有组织10000多个,信徒超过1亿,遍及世界多数国家[4]。凡此种种的组织也是披着宗教外衣制造恐怖主义活动的根源,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有同流合污之势。

(四)恐怖主义犯罪有向校园发展之势。校园是社会的一部分,校园的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学校从封闭型向半封闭型、开放型发展,校园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和治安事件,严重地影响了校园的安全。利用校园安全防范组织不健全,安全制度和措施不完善,人口稠密等有利时机,在校园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此类恐怖事件说明恐怖主义犯罪有向校园发展的趋势,值得各国政府高度警惕的。

作者简介:王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岳平。恐怖主义犯罪特征及对策分析[J].法治论丛,2003,(3).

[2]何秉松,廖斌。恐怖主义概念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4).

[3]何秉松。恐怖主义••黑社会[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12),44.

恐怖主义论文 篇3

【关键词】海上恐怖主义犯罪 海盗罪 立法 台湾地区刑法

海上反恐和海上安全对大陆和台湾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大陆的海运占对外贸易量的七成左右,大部分航线途经中东、东南亚等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高发海域,这对大陆的海洋运输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台湾四面环海,天然资源匮乏,以外贸为主要的经济导向,且近年来不断扩大与东南亚国家的交往,不排除成为东南亚恐怖组织攻击其他国家的中继站。基于双方对新时期海洋战略价值的认知基本相同,两岸对维持海上航行安全具有共同的利益,因而海峡两岸应在预防和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方面展开广泛的交流和合作。

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

科学界定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迄今为止,学术界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尚未形成定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际社会对待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不同立场所致,如一方的可能是另一方的自由战士,再如不同国家基于各自利益的考量,对待同一个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案件持不同态度。如1961年桑他玛利亚事件,葡萄牙籍船“桑他玛利亚”号被该国反对派领袖卡尔沃劫持,船上共有600名乘客,分属葡萄牙、荷兰、委内瑞拉、西班牙和美国国籍,此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1961年2月2日卡尔沃发表声明,称这次行动是对撒拉扎政府的政治宣战,是为了革命的目的。美国和葡萄牙宣布其为海盗行为,美国不承认卡尔沃和该船为叛乱团体;但巴西新任总统却不顾美国立场,立即给予卡尔沃政治庇护。

两岸学者的观点评析。尽管国际社会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学者们对海上恐怖主义的概念仍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大陆学者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王淑敏认为,海上恐怖主义即海上恐怖组织或海上以暴力恐怖为手段,从事危害海洋安全,危害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的恐怖活动①,但这一定义有赖于海上恐怖组织、海上、恐怖活动等外延性概念的解释才能明确。第二,胡城军认为,海上恐怖主义通称为“政治性海盗”,是指任何以影响政府或群体为目的的针对船只、旅客、船货或港口的非法行为②,该定义是从海上恐怖主义与海盗的关系视角界定海上恐怖主义,明确了二者的界限。第三,张湘兰、郑雷认为,海上恐怖主义是旨在引起公众恐慌或胁迫政府而从事的危及国际海运安全或利用国际海运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③,该定义强调海上恐怖主义的跨国性和打击海上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第四,张丽娜认为,海上恐怖主义是具有政治目的的海上恐怖组织或海上以暴力手段,从事危害海洋安全,危害船舶以及船上财产和人命安全,危害港口设施安全的恐怖活动④,该定义强调海上恐怖主义的政治性、暴力性、有组织性,并全面列举了海上恐怖主义犯罪袭击的目标。

台湾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第一,海上恐怖主义研究中心认为,海上恐怖主义应包含对于船只(民用与军方)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对于船只上的船员或旅客、货物、港口设施施行政治行为⑤。该定义强调海上恐怖主义的政治性,且攻击的目标不仅限于民用船只还包括军用船只。第二,蔡万助认为,海上恐怖主义是恐怖组织或通过暴力手段从事危害海洋安全,危害船舶与海上平台及其所承载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危害港口设施安全等恐怖活动,来达成其政治目的⑥。该定义不仅强调海上恐怖主义的政治性,且突出海上平台作为海上恐怖主义攻击的对象。

上述观点的分歧之一在于海上恐怖主义是否以政治为目的,除大陆的第一和第三种观点外,其他观点均以政治性作为海上恐怖主义概念的要素,笔者将这种以政治性作为要素的海上恐怖主义概念称为“狭义说”。诚然,按传统观念,政治性这一要素是区分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的标准,海盗犯罪是私人目的,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是政治目的。但随着海盗犯罪的恐怖主义化趋势,海盗犯罪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即使是采用政治目的作为海上恐怖主义定义的学者也承认,这样的定义中仍存有灰色地带,海盗集团也兼受雇于恐怖组织,有些分裂主义者或叛军直接参与海盗活动,通过海盗活动抢劫财物或勒索赎金,以购买武器和支付军饷。

作者观点。基于海盗犯罪向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演变的趋势,笔者认为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应采用“广义说”更为科学,即不以政治目的作为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必备构成要素,而以制造海上恐怖作为主观目的。所谓制造海上恐怖,是指制造海上恐怖气氛,使人类产生公认的生存和信念危机。“广义说”的理由如下:

第一,国际公约的去政治性趋势。有关的国际公约没有将政治目的作为成立海上恐怖主义的必备要件,表明即使没有政治目的,有关的恐怖行为也可以构成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如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简称SUA公约)只是列举了几种刑事犯罪,没有标明是否有政治动机。2005年SUA议定书增加了两个重要条款:一是登临权条款;二是引渡条款,这说明国际公约不把该罪作为政治罪,而是可以引渡的犯罪。

第二,打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现实需要。如前文所述现代的海盗犯罪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若仅以政治性作为界定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要件,就会缩小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从而不利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还会严重影响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⑦。

第三,打击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密不可分。现在各国的大众媒体、学者和政府声明中,常常将海盗和恐怖主义相提并论,并呼吁将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合并打击。新加坡军方总结出一句话:我们不知道使用这种船只的是海盗还是,因此最好用同样的办法对付他们⑧。

综上所述,本文的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采用的是广义说,是指包含海盗犯罪在内的一切为了制造海上恐怖,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危害船舶与海上平台及其所承载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危害港口设施安全等,使人类产生公认的生存和信任危机,严重危害海洋安全,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国际违法行为。

大陆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考察

在日益严重的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威胁面前,两岸均认识到应加快反恐立法的步伐,力求为预防和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提供更完备、更具针对性的立法保障。

大陆调整和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以刑法典为核心、辅以附属法。刑法典中涉及的罪名包括劫持船只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从近20年来大陆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判决来看,是按照一些相仿罪名来定罪处罚的,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等相关罪名。

附属法主要是大陆的交通运输部和海事局为因应《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简称ISPS规则)制定的规章,如《船舶海上保安规则》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船舶海上保安规则》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主要从船舶设备、港口设施的技术规范角度对海上反恐提出了要求,前者包括总则、船舶保安等级、海上保安报警和处置、监督检查等;后者包括适用范围、交通部港口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中的职责、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的职责、港口设施保安等级、保安评估、保安计划、证书、保安声明及培训、演练和演习等。

台湾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考察

台湾地区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也是以刑法典为主,与大陆不同的是台湾刑法中有独立的处罚海盗罪条文,台湾现行刑法第333条及334条规定了海盗罪、准海盗罪、海盗结合罪三种罪行⑨。其中第333条第1项是海盗罪的规定,即未受交战国之允许或不属于各国之海军,而驾驶船舰,意图施、胁迫于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为海盗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33条第2项是准海盗罪的规定,即船员或乘客意图掠夺财物,施、胁迫于其他船员或乘客,而驾驶或指挥船舰者,以海盗论。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34条是海盗结合罪,即犯海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犯海盗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放火者;二、强制者;三、掠人勒赎者;四、使人受重伤者。

此外,台湾地区还专门制定了《反恐怖行动法》(草案)。台湾的行政院跨部会会议于2003年9月22日通过《反恐怖行动法》草案,该草案已于2007年3月21日获得初步通过。《反恐怖行动法》(草案)共20条。草案第2条对恐怖行动的界定包括海上恐怖主义,即本法所称恐怖行动,指个人或组织基于政治、宗教、种族、思想或其他特定之信念,意图使公众心生畏惧,而从事计划性或组织性之下列行为:……六、劫持公众或私人运输之船或控制其行驶⑩……对于从事恐怖行动者、参加恐怖组织者、资助恐怖组织者该法案第12、13条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两岸立法的比较分析与启示

从上述海峡两岸的立法概况来看,两岸立法的共同点都是以刑法典作为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依据,并辅以相关的附属法,这说明两岸在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层面上都充分利用刑法发挥反恐职能。所不同的是,两岸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各不相同,大陆的罪名是劫持船只罪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按照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相仿罪名定罪处罚,而台湾则是海盗罪、准海盗罪和海盗结合罪。还有一点不同的是,大陆迄今尚未制定专门的反恐法,尚处于调研论证阶段,而台湾地区则已经向社会公布了《反恐怖行动法》草案,通过反恐专门立法对海上恐怖主义作出统一的界定,可以说,在专门反恐立法上,台湾走在了大陆的前面。

就刑法典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设置来看,我们认为台湾刑法典同大陆刑法典相比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众所周知,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属于国际犯罪,而国际犯罪在国内立法上加以规定,这是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前提。大陆刑法典虽然确立了普遍管辖原则,但刑法分则并未规定海盗罪等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对于尚未明文规定的国际犯罪,如海盗罪、海上恐怖活动罪等,根据中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得定罪量刑的,如果援引刑法分则的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进行定罪量刑,这两种犯罪又不能作为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国际犯罪,难以实现国际间的司法引渡,这就使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遇到了障碍。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借鉴台湾刑法典的做法,在大陆刑法典中增设海盗罪等罪名,从立法上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作出否定性评价,从而发挥立法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威慑作用。在设置海盗罪的罪名时,可参考台湾刑法的有关立法宗旨、海盗罪、准海盗罪、海盗结合罪的构成要件。

台湾刑法设置海盗罪有其特有的用意。海盗罪不像其他的财产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等,侧重保护财产法益,而是通过对海上航行安全的维持,间接地保护船舶上所有船员或乘客的生命、财产、身体及自由等法益。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对船舶或船舶上的人或物施以暴力或胁迫行为,当然事实上也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抢劫的结果,这种情况下法益所受到的侵害已经有伤害罪或抢劫罪等相关条文加以保护,因此,台湾刑法设立海盗罪的立法着眼点在于海上航行的安全,间接地保护船上所有船员或乘客的生命、财产、健康等法益。

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国际间发生战争时,未受交战国的允许,且驾驶的船舶也不属于各国海军的主体。如各国的军队以其所属的武器装备实施海盗行为,这就涉及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问题,很难通过一国司法权解决,属于适用国内刑法的例外。海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驾驶船舶的行为,因海盗罪是以驾驶船舶而实施的犯罪,与一般抢劫罪比较,是海盗罪的重要特征。对他船或他船的人或物施加暴力、胁迫的意图则是本罪的主观要件。

准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以具有船员或乘客的身份为要件;以意图掠夺财物作为主观要件;以施加暴力、胁迫于其他船员或乘客,而驾驶或指挥船舶为客观要件。

海盗结合罪的主体包括犯海盗罪及准海盗罪的行为人,具体包括:1.海盗放火;2.海盗强制;3.海盗掠人勒赎;4.海盗使人受重伤。本罪以犯海盗罪或准海盗罪为前提,即凡是利用实施海盗行为的时机,而故意放火、强制、掠人勒赎或使人受重伤,两个行为间有所关联,即可依本罪处罚。此外,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海盗结合故意,且结合犯两个犯罪行为间,主观上必须具备犯意的联络,如果犯意的发生有先后之别,则不能成立海盗结合犯,而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断。(作者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本文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09QN097)

注释

①王淑敏:“海上反恐面临的新挑战及其相关法律问题”,《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7~10页。

②胡城军:《论海盗犯罪――兼论海盗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第115~140页。

③张湘兰,郑雷:“论海上恐怖主义对国际法的挑战与应对”,《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3月第62卷第2期,第152~157页。

④张丽娜:“海上反恐与国际海运安全制度研究”,《河北法学》,2008年2月第26卷第2期,第148~158页。

⑤蔡裕明:“海上恐怖主义与台湾海上安全”,《第四届“恐怖主义与国家安全”学术研讨会论文》,2008年,第173~188页。

⑥蔡万助:“中国海上反恐之研析”,《第四届“恐怖主义与国家安全”学术研讨会论文》,2008年,第105~124页。

⑦赵秉志主编:《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防治对策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1~50页。

⑧格拉汉・格拉德・奥:“海上恐怖主义和海盗威胁”,《东南亚纵横》,2006年第4期,第15页。

⑨林志勇:“浅析我国刑法海盗罪规定及其修正建议”,《台湾海洋法学报》,2003年12月第2卷,第229~273页。

恐怖主义论文范文 篇4

[关键词]恐怖主义

当前全球恐怖主义越来越严重威胁到人们的幸福与安宁,尤其近两年来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3.14”、“7.5”恐怖主义区域性活动的出现,更加证实了其严重的危害性。

为了加强我国反恐应急能力,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合作,就必需要形成一套既适应国际社会主流观点,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恐怖主义预防与应急理念。应当认清以下两点:

1.恐怖主义的政治背景与其战术行为区别开来,我国政府历来主张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不同类型的恐怖主义不管其政治背景怎样,只要采取恐怖主义这一暴力方式,就必须加以谴责和反对。其符合我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2.界定恐怖主义应以现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为依据。现行国际法是处理国与国之间矛盾和冲突的基本准则和原则。以现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为依据来界定恐怖主义,既能与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达成共识,有利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更便于我国在反恐怖主义问题上掌握原则和主动性,防止个别国家把打击恐怖主义作为干涉他国内政和侵犯别国的借口,同时有利于打击我国的国内恐怖主义势力。

认清恐怖主义的本质,有利于我们开展反恐行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繁荣昌盛,社会的安宁稳定,应注意到以下两点:

一、深入思考,明确我国反恐怖斗争准备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受到国际恐怖主义发展的影响,我国恐怖主义活动呈现了出许多新形势,新问题:

1.“”呈现合流趋势。近几年,由于受到恐怖主义发展趋势的影响,国内“”活动呈现合流趋势。因为目的上的一致性,使“”相互通连,并在加强与境外恐怖势力联系的同时,其内部出现明显的融合倾向。这使得国内恐怖势力进一步增强,为我国做好反恐维稳军事斗争准备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2.恐怖行为得到全世界的支持。达赖集团近期组织的活动中,企图以暴力和恐怖行为制造“”的目的非常明显。而世界上某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和组织却歪曲事实,有意责难正常的维稳行为,更有甚者在公开的场合表示对达赖集团的支持。美国comN电视台主持人的恶意攻击,美、英、德等国失实的新闻报道,法国巴黎市承认达赖为荣誉市民,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恐怖活动更趋于公开化。与以往恐怖行为在国内的隐蔽行为相比,近期恐怖活动更趋公开化。首领明确表示过要制造自杀性恐怖袭击,3.14大规模烧暴力事件就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国内外恐怖势力相互勾结,并公开发表攻击国家领导人和中国社会体制的言论,称要利用一切手段破坏这个“敌人的社会”。

4.当前应围绕世博会做文章。世博在我国召开属首次,届时世界各地的参观者将聚集到上海,这是传播与宣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巨大进度的契机,而如何做好安保也是我们的头等大事,应当借鉴北京奥运会安保经验,高标准的完成一次“平安世博”,再次向世界人民展示中华风采。

二、更新观念,以新的方法应对恐怖活动新动向

国际国内恐怖活动的发展变化使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并充分认清恐怖主义发展变化带来的影响,以新的方法手段来应对恐怖活动新动向。

1.继续做好应对传统恐怖活动的心理战准备工作。不仅要继续,而且要提高准备的标准要求。从目前的形势看,虽然恐怖主义呈现许多新特点,但传统的恐怖活动手段仍会被沿用。如爆炸、暗杀、绑架、劫机等。虽然手段没有改变,但由于恐怖主义的技术攻击,跨国串连与组织能力的加强,使这些传统的手段不但没有过时,反而越来越难以防范,危险性也日趋增大,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做好应对反恐怖活动的心理战准备。整个准备过程必须牢牢把握反恐怖的特点和规律,紧密结合反恐怖军事斗争准备,对于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并制作情况想定,编订行动预案,有针对性地进行训练。以确保发生突况时,能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应,根据现场情况与发展态势及时做出有效地心理战行动。

2.有预见性地开展好舆论宣传活动。对于可能发生的恐怖活动,要预见性地做好舆论宣传导向工作。通过宣扬武力来造成威慑效果,从而使产生犹豫心理。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向展示我军的武装力量、高技术武器装备、武力打击能力,显示我军武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坚强决心和全国人民声讨的行径、支持我军行动方面的信息;同时,也可以有原则地公布部分反恐怖军事斗争的准备情况,教授民众一些针对应对可能出现地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手段,提高民众的防范意识,削弱开展活动的信心。

3.强势出手,有效反击恐怖活动。当前恐怖活动越来越公开化,单纯对消息的遏制已不能很好地消除影响,甚至更严重地会造成社会恐慌,对反恐怖斗争军事行动极为不利。所以对于已发生的恐怖活动,必须进行强有力地打击,并公开进行舆论反击。事件现场通过封堵灌输、标语渲染、传单宣扬等多种方式,表明党和政府打击的坚定决心,大力宣扬我军使命,打击的嚣张气焰,教育并争取广大群众,遏制事态地升级。而后通过政府出面,对事件真相进行澄清,并对一些恐怖言论进行驳斥和打击。对重要目标和重要人物实施致命打击,一经抓获立即进行公开审判,从严惩处。通过这些致命性的打击,使遭受强烈的心理震撼,对其行动产生阻碍从而为我反恐怖军事斗争赢得主动。认请恐怖势力的本质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识破恐怖势力的各种假面具,共同打击其恐怖暴力活动,不给恐怖势力以任何可乘之机,保证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共同建设和谐家园。

参考文献:

[1]胡欣。恐怖主义与国际反恐斗争。

恐怖主义论文 篇5

恐怖电影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无论各个国家和地域的文化背景和宗教信仰有什么异同,恐怖片仍旧有着自己生长的根基,并且时刻打破着地域带来的传统禁锢。

恐惧,是一种负面情绪。而恐怖片,似乎被大众更多理解为鬼怪影片,而忽视了其实恐怖片是一个外延相当广阔的类型片种,鬼怪片只是恐怖片中的一个分支而己。恐怖电影有没有价值,有多少价值性,这些似乎成为学者和普通观众就恐怖片时常讨论的中心话题。无论东西,无论南北,从恐怖片能够形成独树一帜的类型片种,以及在恐怖片历史的长河中有着无数次光辉的跳跃里,对于恐怖电影所具有的价值性都应该是值得肯定的。

2恐怖片的定义

本文没有对恐怖片的历史做再一次的讲述,只是通过总体论述和素材搜集整理这两种方法论进行了通篇的整合。从恐怖片的界定、恐怖片的心理依据,恐怖片的文化和宗教背景等方面开始,对恐怖片做了一个比较笼统的论述。通过这些基础理论的论述,进而阐述到具体的电影类型本身所特有的典型体貌,如恐怖片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于电影商业性、电影声画和特技的贡献,恐怖片的审美表现以及恐怖片对于艺术方面的高要求性,和恐怖电影中的二元对立、期待视野的生成等。通过上述这些恐怖电影的突出特点,对恐怖电影所应有的高价值属性认同做了一次确定性论述。

恐怖电影,作为类型电影中的典型类型片种,是揉合着电影各时期不同思潮、不同电影语言和手法的经典类型电影之一。在恐怖电影的发展中,由于存在着一些诸如过分强调恐怖片的商业性特点,而忽视了恐怖片自身所具有的艺术性本质,造成了即便恐怖电影通常是高票房收益的代表,也时常遭到业界和普通观众的过多负面评论,认为恐怖片是一种没有太多价值的类型影片。这就如同查德里所言:在某种意义上说,B级影片的制作特点与恐怖片有着源远流长的关系低预算、少用明星、最低产值、文学性对话少和兼做广告,这些特点取代并掩盖了恐怖片类型的所谓影响相当深刻的精神分析话语。

纵观恐怖片的整体发展历程,无论是以欧美为典型的西方恐怖电影,还是以日本、韩国、泰国为代表的东方恐怖电影,它们都具有极强的时代性。恐怖电影中所蕴含的各民族、国家的文化,较其他片种而言,更具典范作用。恐怖片的历史,是一部描述社会变迁历史的史诗,通过不同时代的恐怖片文本分析,我们能够从中得到的,不仅仅是惊吓的一刻。这种深层次方面的影片文本构建,造就了影片创作者和观影者双方互动思考的评论媒介。可以说,恐怖片就是极具与时俱进色彩的类型片种。

恐怖片是什么?很多论著对恐怖片做出过定义和解释。然而,通过研究,不难发现一个问题,恐怖片时常与科幻片、惊惊片等近似片种有着混淆的地方。那么,在这种容易发生混淆事件的地点,像《精神病患者》、《金刚》这类电影史上颇有成就和作为的影片,能否在恐怖电影历程中撑起一片天,这就成为了一个值得争论的话题。当然,经过研究,大部分学者都将这些影片划分在恐怖电影的范畴之内。在此,对恐怖片进行界定,而非定义,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有人说,恐怖片对观众的身心健康有害,而非有益。但是,通过研究,恐怖片对于人类心灵诉求的标准,又将恐怖片重新提升到了高价值属性的根据地里。文化对于任何民族和国家都有着本质决定属性,恐怖片时常在描述鬼怪的同时,将各民族、国家的信仰和文化,展现的更加全面和通透。在这个意义上,恐怖片又是表现文化、信仰的一大功臣。西方世界的基督教信仰,在恐怖电影的文本中赋予着魔鬼和上帝的影片主角;在东方恐怖片里,日本鬼怪的渗人,体现着的是日本民族的御灵信仰和他们的刚柔并济的做事理念。不同文化背景,造就着恐怖片中不同主角和精神思想。从这些大背景的笼统的解释中,恐怖电影,在似有似无之中,演绎着大家都想知道的文化知识和宗教理念,沟通了东西方文化的精髓,是一架真正的贯通桥梁。

3结语

当然,任何类型电影都离不开电影本身的语言。恐怖电影,貌似在异端有着建树的极致之时,它又在普世之中有着另一种语言的建构和重读。恐怖片中的强烈戏剧性,表达着电影与戏剧的紧密关系和天然的联系。恐怖电影在电影语言中的特殊贡献,与它和戏剧手法运用的关联遥相呼应,同时还体现着文本的语言价值。

恐怖主义论文 篇6

关键词:贝卡里亚刑法思想;恐怖主义犯罪;反恐刑法;社会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072-03

恐怖主义犯罪惩治问题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对恐怖主义加强安全戒备,新一轮国际合作又见成效的时候,恐怖主义出现大面积的反弹、反扑。①在我国,2015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引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恐怖事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等一系列专门概念,并明确其内涵,将涉恐犯罪与普通犯罪相区别,从而对恐怖主义犯罪采取特殊的防治策略。切萨雷•贝卡里亚是学界公认的古典刑事学派的创始人,其传世名著《论犯罪与刑罚》被认为是现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该书字字珠玑,已被翻译成二十多种文字而享誉海内外。贝卡里亚刑法思想是丰富的思想宝库,不仅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刑法学、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有力推动了当时欧洲、北美乃至全人类的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改革。笔者认为,贝卡里亚刑法思想对于当前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重要启示。

一、严密反恐刑事法网,构建“立体防御”格局

刑罚的必定性是指犯罪之后必然地要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性,是实现刑法目的必要前提。贝卡里亚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1]立法不是目的,制定的法律如果得不到贯彻实施只能是一纸空文,任何一丝不受处罚的希望,都将使人想入非非,产生侥幸心理,轻视乃至无视法律的存在。刑罚的必定性要求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必须扩大犯罪圈,严密反恐刑事法网。《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新罪、修改罪状等方式,拓宽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强化了刑法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机能。首先,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新的涉恐罪名。其次,完善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入罪。最后,严密恐怖主义犯罪的刑罚配置,调整刑罚体系,比如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犯罪配置没收财产刑,对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增设罚金刑等。恐怖主义犯罪行为除了包括实行行为外,预备行为以及帮助行为等非实行行为的危害性也不容小觑,它们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实施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严密反恐刑事法网,不仅是对恐怖主义犯罪本身法网的严密,更是包含对其关联犯罪即整体法网的严密。在此,笔者拟借用储槐植教授提出的“从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和在刑法研究之中研究刑法”[2]的多方位立体思维的方法,来展开严密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整体法网的探讨。恐怖主义的关联犯罪通常表现为上游犯罪与下游犯罪,也即多由预备行为与帮助行为构成的犯罪,因此我们需要强化法益保护前置的理念,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处罚时机提前,将一些特定涉恐的预备行为、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一些预备行为虽没有直接造成危害后果,但对法益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与恐怖主义预备行为相关联的犯罪主要有两大类:(一)准备工具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的实行行为大多表现为爆炸、放火、绑架等暴力手段,而这类犯罪主要是关于获得犯罪工具的,因此我们应注重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惩治。(二)筹集资金的犯罪。实践中,恐怖袭击有赖于人力、资金等的配合,为了筹集资金可能从事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任何犯罪,这就须对伪造货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等犯罪实施布控。为有效遏制恐怖主义犯罪,降低恐怖袭击的可能性,将各种“为恐怖主义犯罪的实施提供便利或者帮助隐匿的帮助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实属必要。不得不提的是洗钱犯罪,恐怖融资是恐怖组织和保障其生存、发展和壮大的基础,现今互联网进行恐怖主义宣传、募集资金已渐渐成为一种常态,波及范围之广令人乍舌;其二,往往通过劳务输出、经贸往来以及旅游等名义偷渡进入他国实施恐怖活动,因此需要对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多加关注;此外,随着航空犯罪行为方式的不断翻新,非法在航空器上运输、便利在航空器上运输《北京公约》规定的危险物质的非法运输类犯罪[3],其中的“便利运输”就是一种帮助行为,影响同样恶劣。因此,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切断或恐怖组织的联络渠道和经济来源。恐怖活动手段的多元化,让人防不胜防,使得传统仅依靠刑法手段遏制恐怖主义犯罪的方式显得过于单一。有鉴于此,我们需要通过司法、行政手段构建对、可疑资金、有害物品的立体防御格局,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手段来应对恐怖主义犯罪,将其扼杀在萌芽之中。

二、依法及时惩治,提高刑罚效能

刑罚的及时性,通俗的说,就是犯罪后依法及时予以犯罪分子制裁的特性。贝卡里亚深刻地论证道:“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4]犯罪后迅速科刑,彰显刑法权威,不仅可以避免犯罪人由于不知道自己将要受到何种惩罚带来的痛苦,而且能够及时有效的抚慰被害人,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恐怖主义犯罪因其组织的严密性与巨大的破坏性,历来是国际社会打击的重点。相比普通犯罪,其不仅针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更在社会上制造长久、持续的恐怖气氛,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与普通犯罪人相比,在极左思潮、圣战理念、盲动思想的指引和操纵下,人身危险性也更大。因此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及时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是尽快消除社会恐惧、恢复社会秩序的有效途径。为了消除业已造成的危害,必须提高刑罚效能,对以毫不迟疑的速度进行强有力的回击,才能恢复和保持社会的安定。具体而言,注重各地各部门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及时破案、结案,才能恢复和保持社会的安定。当然,这有赖于公、检、法等各机关工作制度的改革、工作程序的完善以及工作方式的创新。比如,针对有的办案机关任意延长羁押期限、违法适用特殊期限的现状,新刑诉法健全了羁押期限制度、规范了羁押期限的适用,极大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与此同时,国家应尽可能地为执法部门配套充足的办案经费,引进国外技术先进的设备,用现代化的手段同恐怖主义犯罪做斗争。两年前的3.1昆明案我们记忆犹新,从3月1日案件发生,到3月3日仅用两天时间案件就成功告破,经案件的与审理,再到9月12日一审审判、10月31日二审宣判,最后到罪犯的科刑,只花短短几个月的时间,迅速抚慰了大众紧绷的神经,消除社会的不安定感,取得了圆满效果,这是刑罚及时性原则的极好例证。反之,如果案件久侦未破,久拖不决,仍然逍遥法外,其潜在的危害让整个社会笼罩在恐怖的气氛之中,倘若其利用自由之身继续为害,那么社会大众将受到二次乃至多次伤害。倘若每一次犯罪都及时地受到惩罚,司法的公信力和政府的形象将极大地提高。

三、适当限制死刑的适用

死刑是人类最古老,也是最残酷血腥的刑种。历经古代社会数千年的野蛮历史,当人们对死刑的威力已经深信不疑的时候,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的著名论断,由此引发一场持续两百多年死刑存废问题的大讨论。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论证废除死刑的合理性,他指出:“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5]国家起源于每一个个体之间的相互约定,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国家的目的在于公共防御和谋求和平。死刑是国家对公民发动的一场不人道的战争,它有违社会契约论的精神。死刑曾长期被视为与恐怖主义作斗争的主要工具而倍受青睐,受贝卡里亚死刑废除论的影响,二战以来刑罚轻缓化成为世界刑事法治发展的主流,在刑法中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趋势日渐明朗。在欧盟、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国家的刑法中,即使采用爆炸、暗杀、放火等暴力手段发动恐怖主义袭击,仍然不能处以死刑。我国刑法对两个专门反恐罪名———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均未配置死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的修改,几乎囊括了所有的刑罚种类,唯独没有设置死刑刑种。然而,确有一些恐怖活动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现阶段有必要对一些恶性恐怖活动犯罪重点惩治,判处死刑。对以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与爆炸罪、绑架罪等犯罪实行并罚后完全有可能处以死刑,关于判处死刑的合理性,贝卡里亚论述到,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正义和必要的。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它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第二个理由:除非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惟一的防范手段。[6]由于我国“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理念根深蒂固,加之当前社会物质文明程度还相对低下,在严峻的犯罪态势下,对恐怖主义犯罪废除死刑还缺乏广大的民意基础与技术的可行性。因此,在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论”思想的触动下,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笔者认为,对恐怖主义犯罪采用适当限制死刑的政策较为妥当,体现刑罚宽和、人道的一面。

四、运用社会综合治理手段

鉴于当时的历史现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册子中没有也不可能提出社会综合治理的概念,但在“如何预防犯罪”一节有关“极力传播知识、发展科学,树立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正性,奖励美德以及完善教育”等预防犯罪措施的论证,无不闪耀着社会综合治理的火花,可以为当前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所借鉴。现代恐怖活动犯罪呈现出分布范围广、技术先进以及活动手段多样等显著特点,运用刑法手段预防和控制恐怖主义犯罪不失为合理的路径,但单纯依靠严刑峻法非但不能根治,反而会激发各种社会矛盾。针对“间存在矛盾与利益冲突”的现状,我们可以运用行政谋略对其进行分化,由于同一扮演者所扮演的不同角色之间的冲突会使扮演者产生角色压力,角色压力累积到一定的程度,扮演着就会产生一定形态的“角色懈怠”①[7],因此应给予主动脱离恐怖组织并放弃恐怖活动的犯罪人以“宽缓”处理,从而为进一步打击顽固的提供线索。针对“少数民族区域易受外部势力渗透,成为恐怖主义犯罪高发区”的现状,政府应当加强各少数民族与汉民族经济、文化的融合,对少数民族区域加大教育资源的投入,促进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民族文化的认同感,从而清除滋生恐怖主义犯罪的土壤。恐怖主义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应对恐怖主义犯罪应当运用社会综合治理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政策,包括宗教的、民族的、经济的以及社会保障政策等等,才能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因此,即便是在恐怖主义犯罪肆虐的情况下,在刑事司法中我们也不能单纯的“以暴制暴”,而应当保持理性和谨慎。

五、结语

贝卡里亚刑法思想,为人类刑事法律思想的发展和传承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功勋,启迪了一代又一代的刑法学人,现如今已融入多部刑法著述。当今世界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制度,都是受其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下所确立的。我国关于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每一次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也无不闪耀着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火花。受地缘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恐怖主义犯罪往往也带有国际的背景,因而须加强反恐领域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这不仅需要静态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或宣言做支撑,更需要国家之间的动态协作。一方面,坚持联合国的主导地位,联合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刑事司法合作,从而实现预防和控制恐怖主义犯罪的目标;另一方面,针对现代恐怖活动犯罪技术手段先进以及国际化趋势明显等特点,我国应构建相应的反恐合作机制,大力拓宽刑事司法合作的范围和渠道,尽快促成对恐怖主义的国际治理。值得反思的是,当前国际社会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大多都还只是停留在刑事制裁的特殊预防阶段,在制造令人震惊的、惨痛的恐怖事件后也只能向受害者发出声援与慰问。这让我们明显感到国际刑事法治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严重滞后性,也将是国际社会今后需要突破的难题。[注释]①2015年9月18日凌晨,一境外极端组织指挥的团伙袭击了我国新疆一山区偏远煤矿,造成3名民警、2名协警牺牲以及多名无辜群众死伤;2015年10月31日,俄罗斯一架A321客机因为遭遇恐怖袭击在埃及西奈半岛上空飞行时坠毁,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2015年11月13日,法国巴黎多处公众活动场所遭受恐怖主义残暴袭击,被野蛮杀害的人数已达数百人.

[参考文献]

[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刘晓山.论<国际航空安保公约>非法运输类犯罪及其与我国刑法之衔接[J].武汉大学学报,2015(3).

[4][5][6][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恐怖主义论文 篇7

「关键词奥运会,反恐,国际法

四年一次的奥运会是世界各国年轻人相聚的历史盛会,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即将举行需要我们解决与之有关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从国内和国际的角度来对与之有关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而由于“九一一”等恐怖事件的影响,安全是国际奥委会最优先考虑的问题,奥运会的反恐和安保问题开始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尤其是举办奥运会的东道国以及国际奥委会对这个问题是更加重视。另外加上奥运会的国际性以及参与运动员的全球性,国际社会的有关组织也非常关注这个问题,譬如联合国等。

奥林匹克运动希望的是和平、友谊、进步,追求的是更高、更快、更强,四年一届的奥运会本是各国青年展示竞技水平和精神风貌的舞台,但现在一切都变得不再那么单纯。就体育运动本身而言,服用兴奋剂、裁判枉法、申办奥运会中的行贿受贿等行为,给奥林匹克抹黑不少。在奥林匹克运动的内部肌体发生病变的同时,奥林匹克的外部环境也在恶化,恐怖主义的威胁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奥运会的主办者不能一心一意进行场馆的建设,参加者不能把精力完全用在备战奥运会上,都要花费相当的气力来应付那不知何时会到来的恐怖袭击。奥运会是一个全球各民族青年四年一次的体育盛会,尽管按理说安保是东道国政府的事情,但由于奥运会的影响以及国际因素,也需要有关各国政府的合作。而且反恐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国际上的问题,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之进行分析。考虑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故作者认为有必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对奥运反恐问题进行研究。

一、奥运会恐怖事件与雅典奥运会反恐行动

尽管自从有历史纪录以来,恐怖手段的应用就是一个明显的史实,但是把恐怖与奥运会联系在一起则是近几十年的事情。“文化奥运”和“休战奥运”对是没有约束力的,恰恰相反,对他们来说奥运会或许才是下手的好机会。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上巴勒斯坦闯入奥运村袭击以色列代表团那不堪回首的一幕,亚特兰大奥运会时那令人震惊的爆炸声时刻都在提醒着人们安全第一。尤其是“九一一”事件让反恐成为世界上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奥运反恐更成为所有关注奥运会的人关心的问题。

1972年8月26日,第20届奥运会在前联邦德国的慕尼黑开幕。9月5日凌晨,8名全副武装的巴勒斯坦“黑色九月”组织成员闯入以色列代表团驻地,当场打死了一名以色列举重教练,随后劫持了9名以色列运动员。接着,该组织向慕尼黑警察局送来了恐吓信,信中要求以色列当局释放被关押的200多名巴勒斯坦人,用飞机把这200人送离以色列。如果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扬言将杀死9名人质。面对这一突发事件,各方均没有丝毫的心理准备。经协商后警方决定向提供飞机,在起飞前发动突然袭击。当劫持着人质乘直升机到达机场时,联邦德国警方按计划发起了攻击,8名被全歼。但在交火过程中炸毁了直升机,并开枪打死了全部的9名人质,还有一名联邦德国警察在冲突中遇难。因为这起突发的恐怖事件,原定9月10日闭幕的奥运会不得不延迟一天,9月11日才闭幕。

还有一起奥运史上的悲剧需要人们铭记,1996年奥运会在美国亚特兰大举行时,一名种族主义分子在奥林匹克公园引爆了炸药,炸死一人,炸伤百余人。恐怖活动再次向奥林匹克运动发起挑衅,提醒着人们奥运反恐任重道远。

“九一一”恐怖事件之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更成为国际恐怖行动袭击的目标。恰如国际奥委会秘书长罗格所讲,“自从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以来安全问题就成为国际奥委会的最优先的考虑因素。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也进一步提起了国际奥委会对安全问题的关注。慕尼黑奥运会后奥委会就已经非常了解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毫无疑问,世界已进入了全新的时期,安全问题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重要。”

也许意识到了奥运反恐问题的重要性,再加上美国等国家的督促,希腊政府对本次雅典奥运会的安保问题所做的付出也是空前绝后的。自1997年获得2004年奥运主办权之后,希腊就开始了安全防范的准备工作。在国内,由于安全问题的严峻形势,本届奥运会安保费用达到了空前的15亿美元,是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的4倍,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6倍;雅典已经新安装了1577个监视镜头,1026个安在奥运场馆,551个安在闹市街区,这些仪器能够聚焦到每一个行人,还能采集所有人的对话。

希腊政府在奥运反恐方面的国际合作主要包括如下行动:希腊请求北约调拨数百精锐部队在奥运会期间驻扎在希腊境外的第三国待命,随时准备进入希腊,以防范可能的恐怖攻击,而且北约地中海舰队将出动所有舰艇来保卫奥运会安全;雅典奥运会期间,只有现任或前任国家元首可以自带武装保镖,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希腊境内携带武器,不过各国奥运选手或后勤人员可以带保镖负责他们的安全事宜,但这些安全人员均不能携带武器;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等7个国家专家小组进驻雅典,这7个国家和希腊组成了反恐联合军团,共同开展安保工作;为了把住入境的关口,希腊政府决定在奥运会期间暂时停止执行《申根协定》,所有的外国入境者都必须持有签证,以防止钻空子;美国政府派遣数百人组成的美军特种部队赴希腊,担任奥运警戒要员的工作;英国政府经希腊政府邀请已向希腊首都雅典派出了由精锐特种部队人员组成的两个特别行动小组,由设在英国驻雅典使馆的英国军情六局工作人员统一指挥,以帮助希方做好雅典奥运会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奥运反恐的国际法分析

根据前述有关内容,笔者认为首先要理解的是根据国际法在反恐问题上的国际合作。在“九一一”恐怖事件的第二天,联合国大会即通过决议,紧急要求国际合作,预防和根除恐怖主义行为。而且国际社会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规定恐怖主义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明确排除在“政治犯”之外,缔约国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政治庇护”。打击恐怖主义要求加强各国间包括法律合作在内的各项合作。而且在当今趋向全球化的国际社会里,任何一个国家,不管它多么强大和富有,都不可能单独在超越国境的全球性问题或困境中保全自己;任何一个国家,固然需要顾及本国的利益,但也不能无视他国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在包括奥运反恐在内的反对恐怖主义问题上也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因此,在不损坏本国的基础上希腊政府邀请其他国家在奥运反恐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是国际法上所允许的。

恐怖主义是一种公认的犯罪行为,为国际法所严厉禁止,这在法律上是一个标准。恐怖主义的非法性,使它成为打击的对象。打击恐怖主义需要使用武力,而使用武力必须要有法律的根据,恐怖主义的非法性就是一个根据,故反恐的国际合作离不开法律的作用。“九一一”事件后的反恐军事行动不仅证明了国际合作与国际法之间的天然联系,而且说明了国际法在反恐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其次需要明白的是外国武装人员携带武器进入希腊国内的法律问题。由于希腊法律禁止武器入境,因此武装保安的问题变得极为敏感。允许美国安全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在希腊是一个相当敏感的问题。希腊人始终认为,希腊完全有能力保证奥运会的安全,任何向美国做出让步的政府都会遭到媒体的强烈批评,允许外国人携带武器入境将被视为在国家上做出妥协。因此,希腊政府一直以来都是公开表示,不允许外国人携带武器入境。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禁止外国武装人员入境。然而,美国媒体披露,在美国的强大压力下,希腊已经“秘密”同意400名美国特种部队士兵在2000年8月份以北约军队的名义进入希腊雅典奥运会会场,并允许美国、以色列和英国安全官员携带武器入场。另据报道,除了特种部队外,美国还要求希腊允许美国为美国运动员和一些高官配备100名左右的保镖。美国联邦调查局还派出了人质营救小分队、情报收集和分析人员。一旦发生袭击事件,这些人可以立即投入战斗。一名美国执法官员说,这些人也是全副武装的。但应当承认的是,不管希腊官方是否会公开承认允许美国有关人员携带武器入境,也不管美国是否公开承认了这一行为,只要双方达成了有关协议,美国有关人员的入境都是符合国际法的。同样的道理也可以解释其他国家武装人员进入希腊的情况。

再次是申根协定和北约军队问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7条的规定,条约可以基于自身的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而中止施行。而申根协议是欧共体各国和难民政策合作的重要文件,大大方便了去协议签署国的旅行者,因为去这些国家无需再办理签证。只要获得一个国家的签证,就可以自由出入其余申根协定国家。而且在过去8国首脑热那亚会议,意大利内政部就决定从会议前几天起至8国首脑热那亚会议结束,意大利暂停执行申根协议。故希腊政府因为举办奥运会的原因而暂停执行申根协定也是符合国际法的。至于北约军队进入问题,希腊作为北约成员,北约军队当然可以在其境内驻扎并执行有关防卫事务。更何况北约已经参与了2002年的美国盐湖城奥运会的反恐合作,在这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最后是遍布雅典的摄像镜头等电子监视系统问题而引发的问题。希腊官员声明为了奥运安全而安装的电子监视系统(摄像头等)可以接受民权组织或人权组织的监督,并愿意在希腊宪法的基础上就奥运会后这些电子设备的用途问题同这些组织举行对话。问题是这些监视系统是否侵犯了奥运会参与者的人身自由和立法权?尽管当事人可以授权某些机构将这些权利公布于众,但是为奥运安全而实施的电子监视系统并没有事先获得奥运参与者的明示同意。而且尽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不得非法侵扰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隐私权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该公约第4条关于“社会紧急状态时期可以允许的克俭”的规定为这种电子监视系统提供了合法根据。该条同时规定,只有在紧急状态正式宣布国家才有权力进行克俭。笔者认为,尽管举办奥运会的安全不同于一般的紧急状态,但是希腊政府公布电子监视系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宣布意思

三、对北京奥运安保的启示

雅典奥运已经结束,北京奥运已经进入倒计时,与举办奥运会有关的各项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此前的2004年3月,北京正式激活2008年奥运会安全保卫工作,于2003年成立的奥组委安保部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反恐、安保规划,以及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奥运会的安全保卫工作将由北京武警总队与北京警方共同承担,目前双方已开始研究制定奥运安全保卫规划,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也正在制定之中。

基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性质,我们在奥运反恐问题上应当力求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加强同其他国家以及国际奥委会在奥运反恐问题上的国际合作,这是恐怖主义所具有的国际性所决定的,同时也是奥运会的安全要求所必须的;其次是与其他国家的奥运反恐合作应当有理有节,我们不能够允许外国武装人员像进驻雅典那样进驻北京,当然某些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武装人员还是可以在遵守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适当地配备某些自卫设备;根据国家有权决定什么样的人不得入境的国际法规定,重新审查并修改外国人进入我国国境所应遵守的法律程序,尽可能将一切可疑的阻挡在境外。当然,由于我国是军事上的不结盟国家,在奥运反恐的军事行动方面只能由我国来单独行动,但是笔者相信我国的有关部队是完全可以胜任这些工作的。

恐怖主义论文 篇8

对于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其逻辑上的前提是确定这种国际犯罪的内涵。尽管对于这一犯罪的认识千差万别,但是仍然可以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认定:其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恐怖主义的一般特征,它是带有政治性的犯罪;其二,该种犯罪是具有国际性的犯罪;其三,它是明确得到规定的国际犯罪,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仍然适用。

Abstract:

Asforthepunishmenton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thepremiseistomakecertainitsconnotation.Althoughvariouscognitionsaboutthiskindofcrime,wecanstillascertainitfromthefollowingaspects:Firstly,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possessesthecommoncharacterofterrorism,anditisacrimewithpoliticalnature;Secondly,itisacrimewithinternationalnature;Thirdly,itisdefinitelyprescribed,andtheprincipleof“nullumcrimensinelege,nullaponeasinelege”isappliedtothiskindofcrime.

Keyword:Terrorism;InternationalCrime;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

[关键词]恐怖主义国际犯罪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尽管恐怖主义已经被认为是一种公害,“可以与战争、国家债务、人口膨胀、饥饿、贸易逆差、疾病等相提并论”,[1]有人把恐怖主义狂潮称为“二十世纪的政治瘟疫”,甚至有人认为恐怖主义与政治腐败、环境污染一起列为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三大威胁,但是由于恐怖主义问题本身涉及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种族、宗教等多种深层次的因素,也同样涉及到各国的不同利益,使得对于恐怖主义的认识千差万别,莫衷一是。因此,直至今日,国际上不仅仍然没有一个具有全面的、有拘束力的国际反恐公约,甚至没有一个统一的“恐怖主义”的定义。甚至在同一个国家的政府机构里面,对于恐怖主义的定义也有区别,例如,“美国国务院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强调其政治性动机,而FBI的定义则强调恐怖暴力的非法性质。”[2]

由于恐怖主义的定义至今未能在国际范围内达成一致,也使得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难以统一。尽管在国际实践中存在着回避对恐怖主义下定义,而直接通过公约或条约的形式规定某一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实用主义做法,并且“诸多公约的实践进一步证明,国际社会给特定的行为定罪的方法比制定一个综合性的恐怖主义定义更为有效”,[3]然而,在理论上最大限度地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进行认定,仍然是必要的,并且具有前瞻性的意义。笔者界定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思路如下:其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恐怖主义,具有恐怖主义的一般特征;其二,它是具有国际性的;其三,它是一种国际犯罪,并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这三项特征或条件兼备,方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以下将分别论述之: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恐怖主义的一般特征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都具有恐怖主义的政治性特征

政治性特征是恐怖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所有恐怖主义定义都包含着政治敌对、政治暴力、权力及犯罪。恐怖主义是一种犯罪,然而又不同于普通犯罪,它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政治犯罪行为。”[4]笔者认为,其政治性特征是依其目的而言的,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恐怖活动的目的的“层次”来阐述这一特征。

对于普通的犯罪行为而言,其行为目的“一般可以通过其单一的目标、依循个人的利益来考查”,而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必须通过三个层次的目标来考查:

1、其战术目标(theTacticalObjective),即其直接攻击的目标;

2、其战略目标(theStrategicObjective),即其行为及结果通过意识宣传或/和行为的影响以达到传播的目的;

3、其所寻求的政治结果或政治影响(thePowerOutcomeortheAchievementoftheDesiredPoliticalImpact),即多样的政治图谋。[5]这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最终的、最根本的目的。

对于以上层次的理解,我们不妨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

在亚洲甚至世界上都闻名的斯里兰卡“泰米尔猛虎组织”是一个典型的恐怖主义组织,该组织自1972年成立以来,疯狂从事恐怖活动,数十位国内外政要被暗杀或袭击,通过爆炸、枪杀、纵火等方式造成的平民伤亡更是不计其数,也给国家的经济造成严重打击。但是该组织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犯罪团伙,在其各种具体犯罪形式所攻击的具体目标的背后,是其期冀通过该种活动以危害社会治安、散布恐怖气氛、瓦解公众对政府的信心的愿望,而所有该种努力,终极目标只有一个——给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其让步,最终在泰米尔人集居区建立独立的泰米尔国。[6]

总结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恐怖主义犯罪(当然也包括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总是以某种特定的形式为载体的,它依附于一般犯罪的外形,例如劫机、爆炸、谋杀、施毒、纵火、绑架或类似暴力行为。但是,恐怖主义是表达政治敌意的一种暴力形式,这些暴力总体而言是一场心理战,其目的即“在某一特定的阶级、某一国家或全人类中制造恐惧,其宗旨是打击现行的体制,反对某一政府或该政府所奉行的路线。”而在现实中,“从芭蕾舞剧和谈判中不能获得的东西,却可以通过子弹轻而易举地获得。在许多情况下,政府会屈从于恐怖主义者,以便保护其国民、使馆中的外交代表、政府官员、被劫持的飞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人员及其生命。”[7]因此,恐怖主义又被称为“最廉价的谈判工具”。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所具备的恐怖主义的其他特征

恐怖主义除了具有政治性特征之外,还具有共同构筑与普通犯罪的分界线的其他特征,这些特征也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所必不可少的:

1、从动机上看,

“对于罪犯,可以根据其行为或其动机或两者兼具的标准将其分类,在的暴力行为中,国际法和绝大多数国家的分类,基本是以罪犯的动机为基础的”。[5]普通犯罪都是以个人利益动机的;而恐怖主义犯罪的动机是具有某种意识形态(Ideologically-Motivated)或政治图谋的;

2、从攻击目标及其选择上看,

普通犯罪的攻击目标和犯罪目的融为一体,紧密相连;而恐怖主义犯罪所选择的攻击目标并不必然与其最终宗旨或目的相同,若其袭击的对象是无辜平民或公共财产,则肯定不是基于对这些平民或财产的敌对,而是“敲山震虎”、“杀鸡骇猴”,通过这种方式给本国或某外国政府施加政治压力;若袭击对象是其政治对手,也必然是欲求通过消灭该对手以达到维持或改变某一政治体制或政治路线的目的。需要补充的一点是,既然可以将恐怖主义犯罪看作是一种政治策略(strategy),是以其行为本身及其恐怖后果为谈判筹码的,因此在选择袭击目标上,并不像有些学者说的那样是“盲目”的,而是相当有统筹、有目的地进行选择,以达到最大程度地获取政治成果,例如:“9·11”事件的袭击目标——纽约世贸大楼、华盛顿及五角大楼,就分别是美国的经济、政治、军事象征;

3、从手段上看,

由于“恐怖主义在于谋求强迫或威胁某一政府或人民进行某种改变,而在看来,这种改变不能通过其他手段造成或有效地造成,”[2]基于此,恐怖主义犯罪选择了暴力手段,欲图通过暴力手段达到其政治目的——当代恐怖主义犯罪如果有其特点的话,主要是实施恐怖行为更为便利,在手段方法上科技含量更高,更易达到在社会中制造恐怖的效果——至于手段本身可能造成的对人或物的实际损害,那只是为其目的服务的,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是不会顾及那么多的;而在普通犯罪中,犯罪分子一般仍需考虑以最小的损害达到其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4、从公开性上看,

普通犯罪会尽力掩盖其犯罪事实;而恐怖主义犯罪是为了让政治对手知晓其所为以及所为的政治目的,因此便希望其行为得以公开,[5]而且越公开、越是被广泛地宣传,就越能增加其恐怖效果而达到活动的目的。这一点在从古及今的恐怖主义发展史上甚为突出——尽管进入新世纪以来,有些恐怖活动的组织、策划及行为者尽量回避承认是自己所为,但是他们仍然希望其恐怖活动本身是被广而告之的。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恐怖主义犯罪对公开性的渴求,其必然高度依赖“大众传媒”,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影响,给恐怖主义带来了新的“机遇”,大众信息发送及获取的便捷性,又在不知不觉中为恐怖主义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全球化以消除时间空间上的间隔,以大众对信息、技术及通讯等更易获取为特征,而这些特征却被用以合法或非法的用途。”[8]以前即便靠“加急快报”也需要一些时日才能使大众了解到的恐怖主义犯罪,如今只需要通过电磁波、网络等通讯手段以闪电般的速度传遍全球,这无疑帮助作了宣传,拉近了恐怖犯罪与普通民众的距离,也大大加强了该种犯罪所造成的恐怖气氛,从而会对“政治对手”以更大的压力。因此,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恐怖策略的实现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传送本身,而非传送的内容。”[9]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具有国际性的犯罪

(一)由恐怖主义犯罪到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

从定义上看,恐怖主义即要造成恐怖,以寻求或争取某种社会政治目的,它可以出现在国内或国际两个层面上,后者即是国际恐怖主义。简言之,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即具有一个或多个“国际”因素的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并不天然或必然具有国际特征,”[4]笔者认为,其具有国际性特征而向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嬗变源于两个原因(或说是两个条件):其一,恐怖主义犯罪本身的特性,是为内因;其二,国际关系的影响、人类科技的进步以及全球化带来的便利,是为外因。以下做简要分析:

首先,由于恐怖主义具有强烈的政治目的及政治要求,因此在理论上讲,一切阻碍这种目的或要求实现的政府、政治人物、政治团体或政治路线都可能成为恐怖主义犯罪攻击的对象,不管它属于哪一国;

其次,当今世界各国都不是也不可能与世隔绝,每一个国家的生存意义及生存根据都在于内政外交两个方面,并且相互影响、互为条件;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影响到国际社会结构与国际秩序的发展变化,必然造成国内问题国际化的倾向,也必然触及某一国家、民族、宗教、团体甚至个人的利益,如果由这种转变导致的利益的分配是不均衡的或在某些人看来是不均衡的,采取恐怖主义暴力以达到利益平衡的斗争方式便有了产生存在的土壤,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也便具有了产生的可能性;

再次,人类社会的发展及全球化带来了信息、通讯、交通等各方面的巨大的技术进步,“现在的恐怖主义者通过利用全球化所带来的同样的技术进步以及政府促进全球化的政策导向,加速了他们所从事的暴力性政治活动的日程,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恐怖主义是全球化双面效应中‘阴暗的一面’。”[10]而这种负面效应的直接结果便是给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带来了可行性与便利性。

由此可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产生是必然的。

(二)犯罪的“国际性”判定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国际性”是题中应有之意,“一般来说,当恐怖主义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时,恐怖主义便具有国际性了。”[4]但是“国际性”该如何断定,依据哪些标准,各国及学者的观点存有出入,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国际性”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从犯罪地点上看,

有学者简要地断定犯罪地点的国际性表现在“恐怖行为实施于一个或多个外国的领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领域”[7].这一观点当然无误,但是未免失之笼统;应该说,当犯罪预备地、实施地或损害发生地三者中有一是某一外国(并且包括某一国家的使领馆或国家航空器、国家船舶)时,便具有了“国际性”;

2、从犯罪主体及犯罪对象上看,

最常见的是罪犯与受害者属于不同国家的公民,即受害者的国籍不同于恐怖主义者之国籍;或犯罪对象为外国财产;另外,恐怖主义犯罪为外国人共谋所为或属于不同国家的恐怖主义组织的合作也会构成国际恐怖主义。

需要补充的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与团体两种情况,若是团体,则当团体是由不同国籍的公民组成时,该犯罪也具有国际性;

3、从犯罪本身与国家的关系来看,

恐怖主义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具体的“扶助”的方式可能包括资金支持、运送或提供武器及提供训练营等。这种得到政府支持的犯罪团体(甚或个人),必然是针对其他国家的,因此,必然具有国际性。笔者认为,可以把这种恐怖主义再加以分类,例如得到本国支持以对抗某一外国的恐怖主义;与,得到第三国的扶持或资助以对付犯罪人本国以外的国家的恐怖主义等。在实践中,由于国家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该种支持多以隐蔽的方式存在,因此会造成在认定以及惩治上的困难。

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明确得到规定的国际犯罪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即它在性质上属于“国际犯罪”,并且在形式上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进言之,既然是国际犯罪,必然符合国际犯罪的一般特征,而国际犯罪中的一大问题便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拟从两方面阐述这一问题: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国际犯罪

虽然国际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存在的客观现象,也是国际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但是,亦如恐怖主义定义之命运,有关国际刑法的国际条约多是针对特定的国际犯罪而制定的,到目前为止,国际法中也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刑法典,因此造成了统一的国际犯罪概念的缺失。笔者认为,国际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际社会一般利益的、被国际法所明确禁止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其特征可分列如下:

1、国际犯罪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行为,这一特征亦可称为国际社会危害性,它严重危害了人类的生存、进步与发展,以及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与文明等。此为国际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与国际犯罪与其他国际不法行为、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的界限的标志。[11]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破坏国家稳定、影响国际关系等等后果,已是不争之事实,仅以人员伤亡为例,据统计分析,1968年至1997年,在全球发生的15000多起国际恐怖活动,共造成人员伤亡40885人,其中死亡近万人;每年伤亡人数在243-6454名之间波动,年均伤亡人数1363名,年均死亡人数319人;[12]冷战结束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残酷性与危害性更趋严重,造成的人员伤亡也呈波浪式增长态势,例如,仅在1998年8月7日美国驻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大使馆门前发生的汽车爆炸案一起恐怖犯罪,就造成224人死亡,数千人受伤:“9·11”事件造成3899人死亡,另外造成的财产损失,仅美国资本市场的直接损失就达到1000亿美元,对全球经济造成的损失达到1万亿美元。[13]由此可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国际社会危害性,已毋庸置疑;

2、国际犯罪是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行为,或称为国际刑法规范禁止的行为,这一点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体现。笔者将在第(二)部分详述;

3、国际犯罪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无刑罚即无犯罪”是一句古老的西方法彦,犯罪在法律上的确认,终究是为了惩罚不法、维护合法;而根据“无责任则无刑罚”的原则,刑事责任的存在又是犯罪者应受刑罚的前提。[14]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同样具备这一特征。

(二)罪刑法定原则之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ullumCrimenSineLege)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NullaPoenaSineLege),该原则由来已久,并最终成为各国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国际犯罪是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行为,可以说这一特征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体现,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同样应符合这一原则。

那么,在国际刑法中体现罪行法定原则的“法”又是指什么呢?这就涉及到国际刑法的渊源问题。对于国际刑法的渊源,存在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两种倾向,而尚未在理论上达成一致,参考《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国际实践以及各国的主张,笔者认为,此处的“法”应只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两种。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现实中只是通过国际条约来为其“定罪”,举例如下:

1、在全球性公约中,由于普遍的国际恐怖主义罪行公约的缺失,因此对该种犯罪的界定就局限于专门针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犯罪的公约中,对该种特定的恐怖主义行为定罪,例如,1997年联合国《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所称的犯罪,是指任何人非法和故意在公用场所、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或是向或针对公用场所、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投掷、放置、发射或引爆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装置:……”

2、在区域性公约中,例如,1976年《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第一条将“1、属于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范围的罪行;2、属于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规定范围的罪行;3、涉及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生命、人身或自由的严重罪行;4、涉及绑架、劫持人质或严重非法拘禁的罪行;5、涉及使用***、手***、火箭、自动喷火枪或信函或包裹***,只要其使用危及到人的罪行;6、企图犯前述罪行或作为犯有或企图犯此种罪行的人的同谋而参与。”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区域性公约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范围较广,可以涵盖很多种罪行,但是由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界定的困难,因此,这种规定也只能采取列举式,而非概括式,所以其对国际恐怖主义罪行的认定也是有限的。

除了以上两种方式之外,作为理论研究,我们还可以参考其他类型的国际文件中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阐说:

1、通过给恐怖主义下定义的方式认定其为犯罪,例如,1937年《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本公约‘恐怖行为’一词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

2、宣布所有的恐怖主义即为犯罪,这一形式多见于一些国际宣言中,不妨在此列出,如,1996年联合国《补充1994年〈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宣言》“强烈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不论是何人所为和在何处发生均为无可辩护的犯罪”;[15]2001年联合国安理会第1377号决议,“宣告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是21世纪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最严重的威胁,还宣告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是对所有国家和全人类的挑战,重申断然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都是无可开脱的犯罪行为,而不论其动机为何,采取何种形式和表现,发生在何处,由谁干出。”[16]

对于这两种类型,需要说明的是1937年公约并未生效,所以没有法律拘束力,且该公约之规定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给恐怖主义下定义的方式,而是在该公约第二条列举出五种类型的所谓“恐怖行为”,以作限定;至于一些反恐的国际宣言、决议,虽然都强烈谴责了国际恐怖主义罪行,但是毕竟不是国际法渊源,不能适用罪行“法”定的原则,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也不能以此为据。

在认清罪行法定原则在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方面的表现方式之后,我们也不难发现该原则存在的现实缺陷,其一,该原则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法律的滞后性,例如,出现了新的恐怖主义犯罪而国际刑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其二,许多国际条约只规定了犯罪的类型而未规定(或未能规定)可行的惩罚方式,可能会出现违法不能究、有罪不能罚的情形。[17]

论述到此,我们不妨给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下一个定义:即,以某种政治结果为图谋的个人或团体,通过对特定人员、无辜平民或财产采取暴力或其他威胁性的手段在特定人群中制造恐怖的具有国际因素的犯罪行为。

[注释]

[1][美]R·J·霍尔德斯。恐怖主义及其严重危害[J].国外社会科学快报,1988(11).刘凌梅。国际反恐怖犯罪与我国刑事立法[J].法学评论,2001(2)。

[2]BurleighTaylorWilkins,TerrorismandCollectiveResponsibility,Routledge,1992.P2;P71.

[3]LauraA.Dickinson,UsingLegalProcesstoFightTerrorism:Detentions,MilitaryCommissions,InternationalTribunals,andtheRuleofLaw,SouthernCaliforniaLawReview(September2002,Number6.)。P1460.

[4]NoemiGal-or,InternationalCooperationtoSuppressTerrorism,CroomHelm,1985.P3;P1;P6.

[5]M.CherifBassiouni,LegalResponsestoInternationalTerrorism——U.S.ProceduralAspects,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1988.PXXIX;PXXX;PXXVIII.

[6]顾雨。世界恐怖组织的行动[M].时代文艺出版社,2001.114-115.

[7]SatishChandra,InternationalTerrorismandIt‘sControl—DevelopingInternationalLawandOperationalMachanisms,VohraPublishersandDistributorsAllahabad(India),1989.P6;P21.

[8]M.CherifBassiouni,LegalControlofInternationalTerrorism:APolicy-OrientedAssessment,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winter2002,volume43,numberⅠ),P87-88.

[9]Salomone,Franco,TerrorismandtheMassMedia,InternationalTerrorismandPoliticalCrimes.ed.CherifM.Bassiouni,Springfield,Illinois,CharlesC.ThomasPublisher,1975,P.43.

[10]JoeKendaill,PamelaO.Barron,andH.Allenbaugh,TheDiligenceDueintheEraofGlobalizedTerrorism,theInternationalLawyer(Spring2002,Volume36,Number1)。P50.

[11]甘雨沛、高格。国际刑法学新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01.

[12]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118-123.

[13]王庭东。“9·11”事件与全球恐怖主义治理[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4)。

[14]马呈元。国际犯罪与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5.

[15]联合国大会决议51/210.

[16]S/RES/1377(2001)。

恐怖主义论文范文 篇9

内容提要: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害,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往往牵涉多个国家,因此有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离不开国际法的支持。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问题上,国际社会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由于各国在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存有分歧,导致了国际法在解决此问题上的困境。而国际恐怖主义的“非政治化”将是促进国际反恐合作,进而使国际法走出在解决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的困境。 论文关键词:恐怖主义;国际法;非政治化 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愈演愈烈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成为长期困扰着国际社会,危害世界和平与人民安全的一大痼疾。这个“20世纪的政治瘟疫”在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的第一年又以“9·11”事件为载体成为全球注目的焦点。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往往牵涉多个国家,因此有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离不开国际法的支持。本文试图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和现实的分析,对国际法与国际恐怖主义斗争的历程、现状和所遇到的问题作一简析。 一、恐怖主义的发生发展概述 恐怖主义(terrorism)这个术语最早出现在大革命时期的法国,是“恐怖统治”的同义语1;而在当代的国际关系实践中,恐怖主义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反政府的非法暴力或暴力威胁。尽管恐怖主义(terrorism)这个术语产生于200多年前,但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恐怖主义却还只是到了19世纪后期才出现的。其始作俑者是由无政府主义者演化而来的革命党人。1881年3月13日,俄国“民意党”人在彼得堡刺杀了沙皇亚历山大二世,这起事件被认为是近代以来的第一次典型的恐怖主义活动。此后的一段时期,恐怖主义又成为民族主义者的工具,1914年奥匈帝国皇储被刺便是塞尔维亚民族主义秘密组织的杰作,并直接导致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从此之后,恐怖主义开始在国际关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风起云涌的争取民族解放运动使恐怖主义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当代恐怖主义的大爆发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我们一般把1968年作为当代恐怖主义的元年。1968年后的恐怖主义不仅在数量上急剧增多,而且由于新闻媒体和科技革命的作用,在打击目标和手段等方面上也与过去有质的不同,这表现在: 第一,由于新闻媒体的作用,恐怖主义更加广为人知,快捷的通讯使恐怖主义的消息得到了更快的传播。 第二,与旧恐怖主义主要依赖炸药不同,新恐怖主义使用了大量的技术武器,破坏性更大。 第三,新恐怖主义由于移动的指挥、支持和通讯网络而使打击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 最后,“新旧”恐怖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直接打击目标的不同2.早期的俄国无政府主义者恐怖分子在选择目标时非常谨慎,注意避免伤及无辜,而当代恐怖主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加区分的暴力或有意针对平民目标。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恐怖主义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动向和新趋势。在目标上,政治色彩出现了淡化的趋势,一些单一问题(如反堕胎、环境等)的恐怖主义开始出现;在手段上,科技的作用显而易见,出现了一些新形式的恐怖主义,如网络恐怖主义、电磁恐怖主义、金融恐怖主义等等,甚至有出现使用生化、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超级恐怖主义”的可能。 二、国际反恐立法回顾 面对日益增长的恐怖主义威胁,国际社会并非无动于衷。早在1937年,国际联盟就在日内瓦召开了抑制国际恐怖 主义的多边外交会议,制定并通过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国际公约》,其背景是1934年法国外长和南斯拉夫国王被暗杀事件。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尽管该公约由于二战的爆发而夭折,却开了国际法与国际恐怖主义较量的先河。 20世纪60年代之后,空中劫机和破坏事件屡屡发生,国际社会要求用法律手段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的呼声日高。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迄今为止,已经在民用航空领域先后制定了五个公约和议定书。 (1)1963年9月14日通过的《东京公约》,即《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该公约主要规定了航空器的法律地位,在航空器内犯罪的管辖及机长的权力等。 1970年12月16日通过的《海牙公约》,即《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又称《反劫机公约》。该公约对于非法劫持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作了明确的规定。 (3)1971年9月23日通过的《蒙特利尔公约》,即《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又称《反破坏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了五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为犯罪行为。 (4)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该公约作为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主要对在机场的非法暴力行为作了规定。 (5)199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相对与其他几个公约而言,该公约相对独立,它主要针对使用软叶状或富于弹性的塑性炸药炸毁航空器的恐怖行为,规定各国制造塑性炸药时添加“可探测性物质”,使之成为“注标塑性炸药”,具有可探测性1. 联合国大会在70年代还先后制定了两个专门性公约,一是1973年12月14日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二是1979年12月17日的《反对劫持人质公约》。两个公约分别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某一特定领域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另外,为防止、测知和惩处与核材料有关的恐怖行为,1979年10月26日在国际原子能的主持下通过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80年代,反恐立法集中在国际海事领域。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对公海以外的任何船舶、飞机及人员和财物的非法暴力、扣留和掠夺行为定义为海盗行为。1988年3月10日,国际海事组织在罗马主持制定了《禁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及《禁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议定书》。前者列举了危害航海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后者为保护设于大陆架上的固定平台,对四种企图夺取或危害固定平台安全的行为定性为犯罪。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格局的变化,国际社会在反恐立法上取得了新的进展。1994年12月9日联大通过《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呼吁打击一切形式和面貌的国际恐怖主义。针对国际社会上以炸药或其他致死装置进行恐怖主义袭击的方式日益普遍,1997年12月15日联大以决议形式通过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对恐怖主义爆炸罪做了明确规定,扩大了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基础。1999年12月9日联大又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 助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力图通过控制恐怖主义的资金来源来控制恐怖主义,确立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新思路。此外,2000年联大通过的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对打击恐怖主义也有重要作用。 除了上述有全球性意义的公约之外,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也加强了区域性反恐立法,这主要有欧洲理事会于1977年制定的《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1987年的《南亚联盟反恐地区公约》,2000年4月阿拉伯国际联盟与开罗订立的《阿拉伯反恐公约》等。 三、国际法难题: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 尽管国际法在与国际恐怖主义斗争中取得了极大的进展,但毋庸讳言,一个普遍的全面的国际法反恐公约却一直未能诞生,这种局面对国际社会的反恐努力影响很大,其直接原因就在于国际社会迄今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恐怖主义定义。恐怖主义这一术语早已是尽人皆知,但“如何定义却是个问题”2,仅据不完全统计,国际社会有关恐怖主义的概念有109种之多1.数量繁多的界定反映了国际社会在定义恐怖主义时的种种分歧,这些分歧的最重要原因就在于恐怖主义具有政治性。 恐怖主义常常被认为是“弱者反抗强者的武器”,或者“经常是用来达到合理目标的政治暴力”而得到一定程度的鼓励和颂扬。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往往是一个政治问题,涉及到正义或非正义的争论。“一方的恐怖主义分子是另一方的自由斗士”2的说法就是这种国家或民族利益对立的绝妙写照,也突显了各方在如何定义恐怖主义时的难以调和的对立。 其实正是这种“只要目的正确便可不择手段”的信条成为当今恐怖主义泛滥的渊薮,人们正逐步认识到无论如何正义的目标也不能成为剥夺他人无辜生命的借口。当然,短期内国际社会要想就此问题达成一致依然困难重重。在长期遭受国际恐怖主义危害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在界定恐怖主义时还是在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其一,恐怖主义具有暴力性,或曰破坏性。恐怖主义具有的暴力性是与国家所拥有的合法暴力相区别的,它是违法的,首先是一种刑事犯罪。这点共识是当前国际反恐立法的基础。其二,恐怖主义具有政治性。政治性是将恐怖主义同一般意义的刑事犯罪区别开来的标志。恐怖主义往往怀有某种政治或宗教信仰,希冀实现某种政治或宗教诉求,而暴力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政治性也是国际恐怖主义难以解决的焦点。第三,恐怖主义具有恐怖性。恐怖主义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随机性和任意性,而且手段残忍;恐怖主义的直接受害者使无辜平民或非战斗人员,往往是与其打击目标相区分的,这些都会在社会上制造出极大的恐怖气氛。恐怖主义这正是利用这种气氛来达到其政治或社会目标。换言之,“恐怖主义是个剧场”3,它针对的一般并非是直接的受害者,而是通过这出“戏剧”恫吓“观众”,制造恐怖主义气氛,实现其目标。借助现代传媒的作用,这种恐怖气氛更是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实现。 在现行的国际反恐法律框架内,基本上都回避了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只针对特定行为制定公约,将恐怖主义具体规定为各种行为。如1937年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就将恐怖主义定义为下列行为:故意危害国家元首、执行国家元首特权的人士、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或上述人士之配偶之生命、身体、健康或自由的行为;故意毁灭或损害属于或在另一缔约国管辖下的公共财产或公共的财产的行为;故意通过共同危险的造成,来危害生命的行为等。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收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则将恐怖主义定义为: (1)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 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现行国际法的这种处理可以说出于无奈,但也不失为明智之举。这样的定义方法在实践中易于操作,但这种就事论事的方法容易使国际反恐立法始终滞后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发展,有相当的局限性。 四、结语:国际法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的前景展望 “9·11”事件清楚的表明,即使像美国这样的全球惟一的超级大国也无法独自面对国际恐怖主义挑战。“ 9·11”之后,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危害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国际间法律合作也有了新的诉求,从而也使国际法的反恐努力获取了一个更大的推动力。 长期以来,因为恐怖主义的政治性使恐怖主义分子往往被作为政治犯,国际法上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便因之长期制约着国际反恐合作。不过,这种局面正在逐渐发生变化,“非政治化”成为国际反恐合作的大势所趋,1997年的《关于制止恐怖主义分子爆炸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为引渡或司法协助目的,本公约范围内的任何罪行不得被视为政治罪、与政治有关的罪行或有政治动机引起的罪行。“非政治化”使国际反恐合作前景一片光明。当然,国际恐怖主义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制止国际恐怖主义不仅需各国的司法合作,更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改革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彻底根除国际恐怖主义。 王军明

恐怖主义论文 篇10

一、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界定的必要性问题 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各国对国际恐怖主义,并非没有定义,而是定义之多超出众人想象。正是因为国际社会纷繁复杂莫衷一是的定义,反而使得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的难度越来越大,也愈发的难以具有司法的可操作性。因此,尼古拉·J·佩里教授在解读美国立法和学术研究的现状时,就提出: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放弃给恐怖主义下定义的念头,那些涉及反恐的各项法律只需要对具体的恐怖活动行为作出规定,而不必费心去琢磨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当然也有学者,如艾力克斯·p·斯基米得和阿尔伯特J·琼曼,他们这种认为不愿意给恐怖主义下定义的态度其实是十分危险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现有的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太多太杂了,仿佛各种形式的暴力行径都可归为恐怖行为。倘若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不要说一年发生了多少件恐怖袭击无法准确衡量,连是否发生的是恐怖袭击都成为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没有一个确的定有效的定义,不但没有办法建立一个反恐怖国际联盟,也无法达成有效的反恐怖条约;没有一个确定有效的定义,容易导致反恐怖主义范围的扩大化;没有一个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恐怖主义的定义,国际反恐合作体系便不具有合法性基础。笔者认为对国际恐怖主义给予一个精准而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的定义,不但是必要的也是眼下进行大规模反恐军事行动所必须的。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过宽或者是过窄,所造成的消极影响都是不可估量的,因为国际恐怖主义这一罪行不同于其他国内或国际法上的罪行,对它的定义过宽,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巨大侵害将可能是无法弥补也为国际社会所不容的;另一方面,如果对该项定义过窄,则可能面临的就是对公众甚至的全人类生命安全或利益的不负责任,而让恐怖分子们逍遥法外。 二、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征 我们说“国际恐怖主义”,当然其主要的特征,也是它区别于国内恐怖主义的一个昀重要特征就是其国际性--即具有跨国性,针对的不只是一个国家,甚至说一个恐怖袭击的策划、实施、组织、指挥、联络、协助、实施等行为在不同国家分别或者同时进行。 国际恐怖主义具有暴力性,当然它区别于国家所拥有的合法的暴力,恐怖主义是非法的。武装暴力是恐怖主义活动的基本特征,恐怖主义者使用的暴力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包括邮寄***或化学危险品,人体***、劫持人质甚至是空中劫持等等。当前的国际恐怖主义却出现了令人担忧的现象,他们抛却了传统的恐怖活动尽量不伤及一般平民的顾忌,而企图以大规模屠杀平民来向政府施加压力,或以此打击政府威信,或破坏其国际形象。 国际恐怖主义具有政治性,这也是国际恐怖主义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所必须的要件。恐怖主义往往怀有某种政治或宗教信仰,暴力只不过是希望达到某种政治或宗教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一般的犯罪行为,如抢劫、故意杀人等等。虽然它们与恐怖主义一样都会使用暴力,但是一般的犯罪行为它无非是为了钱财等非政治目的的利益需求,而恐怖主义则是以政治目的为其行为动机的。 国际恐怖主义的后果在于恐怖性或者说是恐慌性。恐怖主义者使用暴力并制造了恐怖,但是制造恐怖仅仅只是恐怖主义者达到其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恐怖是信息的发生器,恐怖主义者感到的恐怖和更广泛的受众者,即旁观者,间接受害者以及通过媒体了解恐怖主义行为的人民所感受到恐怖,向达到恐怖主义行为政治目的直接或间接关系人传递信息。 三、对国际恐怖主义界定的困难所在 如前所述,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征我们有了如此清醒的认识,对界定它的必要性又给出了肯定的回答。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国际社会迟迟没有一个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出台呢?对于这个问题美国学者尼古拉·J·佩里(Nicholas J.Perry)对个中原因的剖析比较深入,他认为:难以对恐怖主义作统一定义的原因主要是: 其一,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变动不居,使人们很难用一个相对固定的概念“一言以蔽之”。 其二,新闻媒体对“恐怖主义”这个名词在过于广泛、松散的意义上大量使用,使得其含义在不适当地扩大,这样,国内和国际法律要恢复其本来面貌,对其作严谨的界定,难度比以往有所增加。 其三,恐怖主义这一概念本身除了 际立法方法中,分布立法的延伸——即 包括客观的行为因素以外,还包含着主 分布定义的方法就可以被运用来解决这 观的价值评判因素,特别是一种负向的 一问题,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中国政法大 道德判断。一是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是 学的姜茹 娇教授的支持。否应当包括国家对平民使用武力的国家 具体说来,联合国大会就可以对某恐怖主义;二是恐怖犯罪定义是否应明 一个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问题通过一个 确将民族解放运动排除在外。 决议或宣言,通过一个决议或宣言一般要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界定,不可情况下只是各国达成一种共识,只对各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将它与国家恐怖主 国具有建议性的作用。而如果是条约的义进行细致的对比与分析。一方面,国 话,则就要按照一种共通的行事规则去家恐怖主义是一国的政府利用恐怖主义 履行该条约。经由联合国大会采取一致对国民实施的统治以维护其政权,它属 通过或绝大多数通过的那些与法律有关于国内政治问题而不具有国际性。这一 的问题,必然会对国际立法乃至国际习点就应与国际恐怖主义的跨国性即“国 惯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它也可以成为一际性”相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并不是 种国际习惯,或者说是一种普遍信念的说我们一般所说的,所有的恐怖行为都 有力佐证。是恐怖主义行为。当一国雇佣的政府机 除联合国大会外,国际法院也可以关为政治目的对另一个国家的某一个目 以一种“软性立法”立法的形态出现。 标进行恐怖的暴力行为时,这种行为不 即通过在受理具体案件作出判决的过程是“国家恐怖主义”行为而是一种侵略 中,对一个与国际恐怖主义有关联的行径。总之,“国家恐怖主义”无论是 概念进行法律解释。虽然这种定义方式从行为的范围上还是行为的时间方式上 并不会因此而当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来分析,都是不应当涵盖在国际恐怖主 但至少国际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证明某义的定义之中的。 一法律原则存在的证据。综上所述,在 国际恐怖主义难以界定的另一个原 国际社会尚未形成一个具有很强约束力因就在于,它往往会同民族解放运动, 并且是统一、正式的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别是手段和方法上颇为激进的民族解 定义之前,先就国际恐怖主义的各个方放运动纠缠在一起。所谓“民族解放运 面,由不同的机构达成一种共识,先进动”(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s) 行软性立法,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一个决是指受压迫民族为了反抗殖民统治、外 议或宣言来阐明恐怖主义的定义,不失国占领,争取本民族独立与解放而进 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好方法。 对民族解放运动看似简单明了的定义,却在国际社会中受到了大相径庭的待遇。国际社会想要在关于民族解放运动与国际恐怖主义之间的分歧的争论,在短期之内是很难或者说是根本不可能达成完全意义上的全体一致。这一问题不仅仅牵扯到了暴力行为的动机和目标的正当性是否合法化,这一法律问题。更多是触及到了各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因此,究竟该如何摆脱当前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界定的困境,就是本文接下来所要论述的内容。 四、分步立法解决对国际恐怖主义界定的困难在当前形势下,想要各国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概念达成一致,或者说给国际恐怖主义下一个明白无误又具有可操作与可适用性的定义,可以说是困难重重。但也并不是说国际社会对此就无可奈何,事实上我们还是可以寻找到对于解决眼前问题的有效途径。在传统的国革开放以来,产业集群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组织形式,特别是在服装产业集群的发展上,已经成为了我国区域经济的新增点。本文通过分析安徽服装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安徽服装产业集群建设的发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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