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发展承诺书通用三篇

业务发展承诺书(通用3篇)

业务发展承诺书 篇1

甲方:中国电信天水分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作开展校园电信业务代理事宜达成共识,为了保障双方各自的利益,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向双方做出如下承诺。 甲方承诺:

1、将乙方视为校园电信业务代理的骨干成员(一级代办人员),当乙方(包含其发展和组织的二级代办人员)当月发展电信手机用户达10部以上,或最近三月累计达到20部时,甲方给予乙方100元生活费和50元电信手机话费。

2、乙方只要当月业务发展量破零,次月给予20元电信话费(和上条不重复支付)。

3、乙方(包含其发展和组织的二级代办人员)发展电信业务的酬金或劳务,甲方将督促相应渠道及时足额支付。

乙方承诺:

1、乙方自愿承诺开展电信业务代办至少一年以上,在代办电信业务期间不从事其它通信企业的业务代办和宣传,不向其它通信企业提供有偿劳务,不向其它通信企业提供电信业务竞争信息。

2、乙方要大力发展二级代办人员,壮大其代办团队并将二级代办人员信息及时向甲方告知。对二级代办人员发展的业务酬劳不能克扣或截留。

3、在业务代办过程中,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各类通信费用、终端款等要及时到电信公司实体渠道办理并反馈给用户,不能借用甲方名义哄骗客更不能挪用客户用于办理业务或缴纳通信费用的财务。

如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承诺,须向另一方赔付损失。

甲方代表: 乙方: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业务发展承诺书 篇2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促进电信业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经营单位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作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遵守经营许可证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经营电信业务。不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内经营电信业务;不利用各类电信专线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三、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设置客服电话、单位信箱等,方便用户对业务内容、资费和收费情况的咨询和查询;热情接待用户投诉,耐心解答,确保用户满意,并将受理过程和结果记录存档,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解决。

四、做好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提供和散播各种有害信息,不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国家规定的“九不准”内容的信息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行为。

五、在取得经营许可证一年后,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预期不能提供的,接受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

六、在业务开通后30日内,将开展业务的有关情况(包括业务开通时间、具体服务项目、接入号码、提供接入单位、客服电话等)报告省通信管理局。

七、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八、公司若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终止经营的,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按照要求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十、接受省通信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年报统计制度规定向省通信管理局报经营服务情况,按许可证年检制度按时参加年检。如实提供材料,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十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监督。代理者在提供代理服务时,以经营许可证持证者名义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十二、依法开展电信业务宣传,不发布虚假广告对电信业务的种类、服务范围等引人误解的宣传。

十三、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

十四、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通信管理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省通信管理局和经营单位各持一份。

xx年xx月xx日

业务发展承诺书 篇3

为确保全省住房公积金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新成效,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住房公积金主要业务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

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到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或者委托受委托银行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手续齐全情况下,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单位可到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有条件的也可通过网络上传资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基本信息发生变动,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提供相关证明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现场办毕。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可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各类提取要件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当场审批。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依据国家政策执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管理中心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相关条件的,比照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况办理。

七、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

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办理,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

缴存单位和职工持有效证件和设定的密码,可通过管理中心业务办理场所的柜台、客户服务热线(号码)、网上客户服务中心(域名)、自助查询终端等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柜台和自助查询终端查询服务,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户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通过柜台、电话、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的,当场予以答复;通过网络查询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九、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单位和职工可通过管理中心业务办理场所的柜台或咨询台、客户服务热线(号码)、网上客户服务中心(域名)等渠道进行咨询。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住房公积金投诉办理。

单位和职工可通过管理中心业务办理场所的柜台、意见箱和意见薄、投诉热线、网上客户服务中心等渠道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服务,力争做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标识明确,窗口环境整洁明亮,服务设施齐全完备,便民措施贴心周全;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着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端庄,举止大方,用语文明,态度诚恳;推行首问负责,依法办事,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推行政务公开,及时发布各类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法规、管理办法、服务举措等。全面接受社会各界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监督。

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服务窗口未达到上述公开服务承诺要求的,一经查实,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责令改正和严肃查处。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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