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诚信守法承诺书(精选6篇)
本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不发生任何违纪违法行为,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投标活动,不组织、不参与本项目的任何围标、串标活动,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使贿赂以牟取中标,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投标活动中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四、投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均为本企业人员,并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五、投标保证金由本单位工商注册地开户银行基本账户转出,并存入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银行保证金专用账户;
六、承诺将无条件承担本企业由于投标保证金退票、保证金未按时到帐、非本企业基本帐户缴纳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
七、不通过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
八、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由其他单位加盖印章和由其他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
九、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约定在不同的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
十、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
十一、不出现与其他投标人私下确定中标人后参加投标,约定内定中标人后以高价中标,在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经济补偿等行为;
十二、不通过挂靠其他企业方式,一家企业以多家企业的名义去参加同一标的投标;十三、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人员岗位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
十四、不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不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不冒用他人印章或代替他人签字;十五、不扰乱市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
十六、不在招标、投标以及开标后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和无
理缠诉,不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七、如有投诉,将向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的投诉书,阐明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并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十八、一旦中标,项目负责人将完成从开工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在此期间不再兼投其他项目,非建设单位要求不进行更换;
十九、一旦中标,保证项目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与投标时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一致,人证相符,非建设单位要求不进行更换。本表所列内容及上述承诺事项均为本企业真实意见表达,愿承担一切责任。如有任何弄虚作假以及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清出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等有关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本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再参加该项目投标,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企业20xx年度-20xx年度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承诺人:
日期: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本投标人在参加(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赣大井冈政采字[20xx]号的采购活动中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二、本投标(报价)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和合法的。
三、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四、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五、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评审委员成员行贿或以提供其他
不正当利益的方式牟取中标或成交资格。
六、不以伪造、变造投标(报价)资质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资格。
七、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或以其它方式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八、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材料。本投标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吉安市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
承诺人:
日期:
一、 公司守法诚信承诺书模板
本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声明并承诺:本企业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其数据内容真实有效;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监管。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守法诚信承诺书的意义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好以诚信守法为内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法治环境,我们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接受监督的优秀企业家。
尊法,争做法治信仰的崇尚者。尊重法治,敬畏法治,增强法治信仰,高悬法治利剑,自觉把自己的言行纳入法治轨道,时时刻刻铭记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触法承受的惩罚,常修守法之德、常思违法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争做有法治素养的企业家。
学法,争做法治学习的`垂范者。带头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带头认真学习《宪法》、《劳动法》、《环保法》、《税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民法典》(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自觉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坚持守法光荣、违法可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理念,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争做依法治市的积极拥护者和法治学习的垂范者。
守法,争做诚信守法的守卫者。在经营活动中,把依法治企与以德治企结合起来,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偷税漏税,严格履行合同、契约和承诺,按照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和互利合作,建立和改善互信关系。杜绝并抵制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窃取商业秘密、进行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诚信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从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争做法治建设的忠实守卫者。
用法,争做依法治企的践行者。自觉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治规范、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和法治逻辑来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对内依法治企,符合法治要求,对外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坚决做到遇到纠纷“不找市长找律师,不用关系用法律”,事事以法治为准绳,处处用法治来保障。自觉用法治来营造环境和打造文化,争做受人尊敬的企业家。
自觉接受监督,争做有责任的企业家。自觉接受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监督,认真整改相关部门检查出来的问题,虚心接受新闻媒体批评,切实解决消费者合理投诉,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检查监督,争做有责任、敢担当的企业家。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公章)
x年 x月 x日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本投标人在参加(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赣大井冈政采字[20xx] 号的采购活动中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二、 本投标(报价)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和合法的。
三、 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四、 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五、 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评审委员成员行贿或以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牟取中标或成交资格。
六、不以伪造、变造投标(报价)资质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资格。
七、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或以其它方式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八、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材料。 本投标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吉安市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
承诺人:
为不断提高诚信自律意识,确保科技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健康有序推进,防止因不诚信造成项目申报违纪违法,我们郑重承诺:
一、如实提供申报项目资料,确保上报的报告、合同、标书、财务报表、技术资料、专利证明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不重复申报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内容无实质区别的项目;
二、在接受项目立项审查、现场考察、中期检查、专题检查和结题验收等过程中,不有意掩盖、隐瞒事实真相,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研发实物;
三、严格管理并按要求使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严格按合同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本人及本单位知悉并保证本单位所提供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承诺人:
20xx年xx月xx日
本企业近两年无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使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复制、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维护苏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本企业郑重承诺:我们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苏州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我们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虚作假及以上十二项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愿意接受苏州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处理),承诺自处罚(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参与苏州市建筑市场招投标和承接工程业务,同意苏州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开有关事实和进行不良行为评价。
承诺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