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某些困扰我们的法律问题和疑问,熟悉与之匹配的法条和司法程序非常重要。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遗嘱法律知识宣传,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1、形式:
A 自书遗嘱:须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对先前所里遗嘱所修改的,应由遗嘱人加以说明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B 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别人代为书写、记录;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同时代数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分别签名盖章
C 录音遗嘱: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设备录制下来;应由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D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如病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情况可以立口头遗嘱;须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接触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 公正遗嘱:指遗嘱人将其所立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送国家公证机关班里遗嘱公证。其他遗嘱都不能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的,须重新班里遗嘱公证。
2、生效要件:
A 遗嘱人在立遗嘱是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
B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意思表示真实
C 遗嘱内容须合法
D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遗嘱人先后订立数份遗嘱并且数份遗嘱在内容上相互冲突,依法推定订立在后的遗嘱是对订立在先的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如数份遗嘱的内容互不冲突,则每份都有效。
遗嘱是以立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及其他事项所作出的处分,有效的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如何才能书写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呢?书写自书遗嘱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详情请阅读下文了解。
1、自书遗嘱中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近年来,财产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比如股权、证券等等,遗嘱人只能处理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遗嘱人缺乏这方面的意识,或是由于我国传统“大男子”主义的影响,在立遗嘱之时,根本没有想到首先应该先将属于配偶的部分财产析出,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上公堂,易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的后果。除此之外,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尽量涵盖所有遗产,同时具明遗产分配的比例等。
2、遗嘱的签名
我国的习俗强调签名,不认可盖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遗嘱人没有签名,尽管遗嘱内容真实,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无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书遗嘱有些许改动的,建议在改动的地方签名、按手印,同时注明改动的日期,但最好还是重新再订立一份遗嘱。
3、自书遗嘱的时间尤为关键
自书遗嘱一定要写明确切的日期,注明年、月、日。通过日期,我们可以判断出遗嘱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因未写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确切而认定不满足遗嘱的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的案件比比皆是。笔者建议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条文来书写,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另外,对于日期的涂写、更改,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
4、自书遗嘱的时候最好有专业人士指导
为防止自书遗嘱无效或有瑕疵,自书遗嘱的时候最好找专业人士来指导。专业人士会考虑遗嘱的效力。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订立遗嘱,综合考虑家族关系,子女情况,税收,遗产来源等问题,尤其是对于遗产的所有权问题,一定需要追根溯源,避免遗嘱内容的无效。
一、实物分割
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
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
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
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