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性别: , 年 月 日,民族: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职位: ,住址: 。 被告: ,性别: , 年 月 日,民族: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职位: ,住址: 。 被告: ,性别: , 年 月 日,民族: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职位: ,住址: 。
原告:****,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年**月**日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被告1: 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迎宾路交汇处)473号 电话:0731-89786666 负责人: 职务:院长
被告2: 王健 (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
被告3: 鲁开贵 (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耳鼻喉科医生)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元。
二、判决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三、请求卫生医疗行政部门吊销王健医生和鲁开贵医生《医生执业资格证》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有以下欺骗患者行为:
1. 误诊。王健医生在患者没有典型过敏性鼻炎症状且没有对患者进行过敏原试验
情况下,就随意判定上诉人0000就是过敏性鼻炎,实际上上诉人是慢性鼻炎,没有事实实验依据出现误诊。
2. 上诉人00000做的是等离子消融手术,但是手术后在费用清单上发现下鼻甲切
除手术,在手术前、手术中和手术后,医生均未告诉上诉人0000要切除其下鼻甲,直到上诉人00000在费用清单上签名才发现,严重侵害了上诉人0000人身健康和知情权。而且让一个不懂病人情况没给病人诊疗过的年轻医生来为患者进行手术,没有任何医生在旁边指导,甚至该手术医生的执业资质都值得怀疑,是否只是实习生。
3. 术后三天就提前让上诉人00000出院,不顾患者的身体健康,在患者仍有不适
的情况下,不提前告知患者,不经患者同意就擅自安排其出院。鲁开贵医生狡辩说是医保制度,如果病人没来就可以让其出院,但是,上诉人00000术后第四天10点半到医院时,已被告知出院,没有提前告知。当时上诉人也希望继续治疗,但是医生说没有必要。在没有继续接受治疗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上诉人00000后续身体恶化出现各种症状。
4. 术后,患者两次身体出现严重不适,请求是否需要治疗,都被医生一口否决,说不用治疗,拒绝为患者考虑,导致后来患者不得不到省人民医院和湘雅检查,后经检查,上诉人00000才知军区医院违规操作,违背医德,对患者不负责任。
5. 在7月31日上午,上诉人00000到省军区医院讨要说法情况未果,患者情绪激烈谩骂医生情况下,卢姓医生对上诉人00000进行殴打,首先动手,先打了上诉人0000一拳,医生殴打患者,天地无良。现场有20名左右人员,有医生也有患者,期间有一位老太太出来维持正义大喊:“医生殴打患者”,卢姓医生后被旁人扯开。
6. 上诉人00000在00月00日上午即缴纳了1000住院押金,办理了住院手续,但是期间绝大部分费用均还是在医院门诊部自费,王健狡辩说是医院规定。有费用发生证据在手。住院期间费用项目繁杂不清,军区医院违背国家就医政策,骗取患者医药费,欺瞒患者,实在有违法制,有违医德。综上所述,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耳鼻喉科暗箱操作,欺骗患者,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下就对患者展开手术,违背国国家医疗政策,乱收费,拒绝患者治疗,侵害上诉人0000的人身健康和知情权,甚至在患者讨要说法的情况下殴打患者,让既无医术又无医德的医生为百姓看病,实则欺骗患者的钱,不仅没治好上诉人的病,反而让其情况更加严重,恶化。至此,强烈要求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严惩无良医生,强烈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吊销王健和卢姓医生从业执照。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2、……
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将你想要求法院判令的要求写上。
事实与理由:
围绕诉求,将与诉求有关的事实于理由写明,注意要简明扼要,抓住要点。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X月X日
原告××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原告:B,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
被告:A,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500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做生意缺钱,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后原告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将500万元划入被告帐户,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答应于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借款,但被告以多种理由搪塞。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原告:B
日期:2****年6月12日
上诉人:肖荣群(患者),女,汉族,身份证号:452424197107190044,住昭平镇永安街24号。
上诉人:古琼璋(患者丈夫),男,汉族,身份证号:452424196612280070,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 昭平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卫星副院长(主持全面工作)。
上诉请求:
一、判决昭平县人民医院对肖荣群在被告住院分娩造成的伤害作出公正的裁决,给予补偿各种损失赔偿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二、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5月28日早上6时左右上诉人肖荣群到昭平县人民医院住院足月分娩,经检查产妇身体健康,可行阴-道分娩术,遂于205月28日时上午九时在分娩室行正常分娩术。由于当时的接生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接生,没有做好会阴保护术以及会阴侧切术,导致上诉人肖荣群会阴三度裂伤和肛-门括约肌断裂伤(有自治区南溪山医院的真的`证明和治疗材料佐证)。事情发生后对我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严重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和我诊所的诊疗工作。为妥善解决此事,我们多次和被告协商,至今没有解决。我 请求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昭平县人民医院赔偿我们各种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
1
综上所述,被告昭平县人民医院在为肖荣群实施接产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操作技术责任过错,请求县人民法院主持公道,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本案作出令原告满意的判决。
此致
昭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
1、原告系公民,应写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附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即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原告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影印件。
3、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公民个人代理的,还应写明性别、年龄、住址。
被告
1、被告系公民,应写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被告系法人(即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原告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附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
诉讼请求
1、诉讼请求应简洁明了地表示出解决纠纷的要求,比如: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元、要求被告迁出羽山路3000号等;
2、原告应依据诉讼请求,提供证明原、被告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客观证据,比如,离婚案件应提供原、被告结婚的证据,借款案件应提供被告的收到原告钱款的收条,迁让案件应提供原告的房屋产权证等。
事实与理由将争议发生的时间、经过、焦点情况简明扼要地进行叙述。
据状人由原告在起诉书的尾部签名或盖章,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盖公章(原告签名及单位公章不能是影印件),注明起诉的时间。
注:起诉书应用电脑打印或蓝黑墨水书写,不得用纯蓝墨水或铅笔、圆珠笔书写。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被告处加工的全部护栏板。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由此支出的交通费及相关费用共计*****元 。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承揽原告在*****有限公司所采购的一批护栏板的镀锌加工业务,该批护栏板共计***件,净重****吨。*****年*月**日中午,被告负责人******将*****吨的护栏板从******有限公司拉走。当时约定要尽快加工该批护栏板。****年*月**日,被告负责人*****给原告打电话说“你的活干不成了”,并扣留了该批护栏板。经过双方及中间人的`多次协商,被告仍然不履行合同并扣留该批货物不予返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XX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