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聘用清洁工劳动协议(精选3篇)
聘用单位(甲方):
被聘用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公告》和《公开招聘幼儿园教师公告》,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并共同遵守合同如下:
一、 双方应履行的职责和任务
(一)甲方
1、对乙方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并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2、对乙方定期布置和检查工作并予以监督。
3、按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管理和使用被聘用人,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乙方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规定,在指定的岗位上,按岗位责任制的规定行使职权,并按要求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和组织分配的任务。
二、报酬及福利
新聘教师试用期(见习期)一年,试用期(见习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由教育局报市编办办理相关手续。聘用期内乙方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三、奖惩
(一)乙方工作表现好,成绩突出,可当选先进工作者或劳模,或给予其它奖励。
(二)乙方如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纪律屡教不改或因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所分配的工作,甲方可以提出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聘;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乙方应负相应的政纪、法律以及经济责任。
四、合同期 x年,自 xx年x 月x 日至 xx年x 月 x日止。合同期满后,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思想表现、工作态度及工作实绩,决定续聘或解聘;乙方根据工作情况,决定续聘或辞聘。但解聘或辞聘均应提前两个月告知对方。单方违约的,按《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及承担相应责任。
五、乙方与甲方发生聘用(劳动)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说明: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如与国家政策、法令不符,按国家规定执行。
聘用单位 :
被聘用人:
xx年x月x日
聘用单位:(甲方)
聘用对象:(乙方)
因工作需要,甲方聘用清洁工一名,乙方自愿承担此项任务,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订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______年9月——______年8月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学校清洁工工作。
2、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及要求。
3、甲方有义务根据需要添置有关的劳动工具。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渎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2、乙方每天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遵守劳动纪律,遇到突发事件需打扫卫生随叫随到。
3、乙方应根据甲方卫生要求每天对卫生承包区进行大扫或小扫,确保校园内卫生从早七点半到下午五点半清洁。
4、乙方要妥善保管甲方根据需要添置的有关劳动工具等,不得无故丢失。
5、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因过失发生的交通事故或生病,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和医疗费用。
三、工资待遇:
经双方协商,甲方以下列标准和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1、乙方的工资标准为830元/月(含三金)。如因特殊情况,乙方工作不满一个月则当月按日计算报酬。
2、甲方于每月月底以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
聘用单位:
受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第一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职称、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
第二条 聘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不能调低乙方的基本工资。
第三条 合同期限为以下第种:
1、固定期限合同,正式聘用期不得低于一年,但乙方提出签订期限低于一年期限合同的除外。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甲方聘用乙方的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包含试用期为 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3、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合同:完成任务的标志是: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在聘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五)享受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按时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五)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有损于甲方声誉的言论,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
(八)不得以所聘用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
(九)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正式聘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每月 日(每月15日之前)为 (当或上)月工资的发放日,不得拖欠工资。合同期满不续聘的,甲方应在合同期满的三个工作日以内发放聘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乙方的工资结构,乙方的奖励、补贴等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 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上缴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按月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公休假、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伤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包含寒暑假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九条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寒暑假的工资。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本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乙方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其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顺延至孕期、产假及哺乳期结束;
(三)乙方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一)有违法的行为,并被司法机关采取人身限制措施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四)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五)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幼儿园)工作造成损失的;
(六)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的;
(七)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辅助服务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聘: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按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甲方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该事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六)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七)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八)依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九)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本合同期满终止的;
(十)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及补偿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调整乙方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与今后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区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区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二十九条 本聘用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