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材购销合同(实用18篇)

地材购销合同(精选4篇)

地材购销合同 篇1

地材购销合同

甲方(购货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供货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民法典》,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       所需       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地材购销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供方:

签订地点:

需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为完成 工程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遵守需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称主合同)的前提下,签署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说明:

1、本单价为材料运到工地的落地(或到场)价格,包括:出厂价、运杂费、装卸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到达需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费用。

2、本单价为固定价格,合同期间材料市场价格风险及国家政策调整风险系数一并计入单价里,除补充协议外今后不做调整,本表中数量及金额不作为结算依据,该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数量以到现场经需方验收合格的结算数量为准。单价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3、交货时间、货物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等以需方书面通知为准。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 /T14685 -20xx)、( GB/T 14684-20xx )及满足XX项目业主和监理对该材料质量提出的合理要求。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必须满足需方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材料质量保证期为终身制,自材料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四、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负责运至需方工地所指定地点( ),供方负责及时卸货。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供方提供汽车运输至需方工地所指定地点,运杂费用由供方承担。运输过程中要按国家标准包装、覆盖,做到无抛洒、无遗漏,不污染环境。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

六、计量方式(结算依据):以运至交货地点,需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需方提供检斤(过磅)计量方式。材料的实际重量即实际净重=毛重-皮重-杂质重量-含水量(说明:材料中所含杂质量、含水量以需方试验人员现场抽样检验数据为依据)。需方提供过磅单,在过磅单上须同时有需方两名现场收料人员(必须是需方负责人授权)的签字后方才生效,过磅单不得转让、倒卖或有任何涂改,否则作废,需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供方提供的包装标准要符合国家标准,每车用帆布等覆盖物将所运输材料覆盖。费用由供方承担。如因材料覆盖不当,导致材料洒落污染所运输的道路,则供方应按地方政府要求或该道路所属权单位提出的要求负责清理,清理费由供方负责承担,需方不负任何责任。包装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对包装物不进行回收。

八、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及解决方案:

须随货提供产品出厂材质单等技术资料原件(复印件加盖红章);需方在货到工地后2日内验收完毕,如有质量异议须在货到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在质量异议提出后2日内,双方各派代表各一人将样品送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不合格产品供方无条件退换。对已经卸货的不合格产品供方负责 2日内清理出场,费用由供方承担。

九、安全防护:供方应对送货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及防护用品应是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并且符合国家安全防护标准要求。如因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及疲劳作业,造成供方工人、送货人员发生意外事故,该责任由供方负责,需方不负任何责任及连带责任。

十一、结算方式及期限:无预付款;供方提供需方出具的当月有效过磅单(扣除水分、杂质后,并有两名收料人员签字认可),超过当月20日作废,需方按月(每月20日)结算货款,,每次结算后30日内(或视需方的工程计量款到位情况)支付供方货款的80%,余下的20%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时,需方无息支付给供方;结算时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到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留需方财务),每次结算供方须提供相应的正式发票,否则不予结算。

十三、双方责任:

(一)、需方责任

1、 按需方指定时间交货的,需方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供方具体的供货时间、规格、数量(或施工计划安排)等信息,供方接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书面回复确认。以便供方提前作好供货准备。

2、 需方负责提供材料存放场地,派专人指挥供方送货车辆。供方驾驶员须服从需方收料人员的指挥,把货物卸到指定地点;

3、 如果需要需方可到供方厂内进行实地考查,供方应提供方便条件并给予配合。

(二)、供方责任

1、供方需向需方提交拾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其履约保证金从第一批材料款中扣除。如供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违约现象,保证金将在合同结束后无息退还给供方。

2、供方应保证按时出售给需方所需要的量,供方如果不能按合同计划数量供料,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3、供方负责供应满足建设单位、监理和需方试验室检验合格的产品,需方对材料质量有监督权。

4、供方应及时通知将要到场材料的数量及品种,以便需方提前做好接货验收准备。供方所供材料如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且已经卸料的,供方要及时负责清理出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否则需方有权处置并由供方承担相应费用。

5、供方供应量不能满足需方或材料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时,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另选合格供货商。

6、供方应根据需方材料的需求情况,合理投入设备及安排生产,协调好地方的各种关系,以保证需方对材料的需求,供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途要求需方改变合同内容,否则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十四、违约责任:

1、供方必须保证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按时供应需方约定的计划数量,且要保证需方每天施工用料,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需方所订购的产品(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根据影响施工的程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全部由供方赔偿。

2、经证实因供方产品质量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

3、因需方计划不及时而影响供方的供货,所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

4、计划数量供完后如需方仍需供方继续供货,则供方同意在不超出原单价的情况下继续为需方供货。需方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供方,供方不得拒绝。若供方未按通知及时为需方供货,则视供方违约,需方有权将尚未支付给供方的剩余货款视作违约金扣除。

十五、不可抗力: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且互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对方的损失,不积极采取措施除外。

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最终的。

十七、其他约定事宜:

1、 需方若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设计变更,需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则供方接受;双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或解除,需双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确定,若一方不同意,原合同继续有效。

2、 监理、建设单位对供方提供材料同样有权检验,提出的合理要求,供方接受。

3、 供需双方均为独立核算单位,双方与第三方的单位、集体、个人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均不牵扯另一方。

4、 货物在交付前的一切风险由供方自行承担。运输或卸货过程中由于供方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供方负全部责任,需方不承担

5、本合同权利双方均不得转让。

十八、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叁份,经双方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结清帐款后自行终止。

甲方:

乙方:

第1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序号

货物

名称

品质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金额

(元)

交货时间

1

碎石

玄武岩

返击石

2

碎石

玄武岩

返击石

3

碎石

玄武岩

返击石

4

运输费

自卸

汽车

5

运输费

自卸

汽车

6

运输费

自卸

汽车

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

1.1本表所列碎石为预制900T箱梁所用,生产厂为东湖镇李景春采石厂,不得变更。

1.2供应数量和地点以甲方供货通知为准,结算数量为甲方实收数量(以过磅单为准),甲方有权对合同中的数量和交货时间做适量调整。

1.3乙方负责运输并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碎石材料款、运输费、装卸车费、管理费、利润、风险以及乙方因出售该产品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等全部费用,本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再做任何调整。

1.4换算比重为    t/     m3

地材购销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供方: 签订地点: 需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为完成 工程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遵守需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称主合同)的前提下,签署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说明:

1、本单价为材料运到工地的落地(或到场)价格,包括:出厂价、运杂费、装卸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到达需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费用。

2、本单价为固定价格,合同期间材料市场价格风险及国家政策调整风险系数一并计入单价里,除补充协议外今后不做调整,本表中数量及金额不作为结算依据,该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数量以到现场经需方验收合格的结算数量为准。单价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3、交货时间、货物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等以需方书面通知为准。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 /T14685 -20xx)、( GB/T 14684-20xx )及满足XX项目业主和监理对该材料质量提出的合理要求。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必须满足需方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材料质量保证期为终身制,自材料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四、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负责运至需方工地所指定地点( ),供方负责及时卸货。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供方提供汽车运输至需方工地所指定地点,运杂费用由供方承担。运输过程中要按国家标准包装、覆盖,做到无抛洒、无遗漏,不污染环境。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

六、计量方式(结算依据):以运至交货地点,需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需方提供检斤(过磅)计量方式。材料的实际重量即实际净重=毛重-皮重-杂质重量-含水量(说明:材料中所含杂质量、含水量以需方试验人员现场抽样检验数据为依据)。需方提供过磅单,在过磅单上须同时有需方两名现场收料人员(必须是需方负责人授权)的签字后方才生效,过磅单不得转让、倒卖或有任何涂改,否则作废,需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供方提供的包装标准要符合国家标准,每车用帆布等覆盖物将所运输材料覆盖。费用由供方承担。如因材料覆盖不当,导致材料洒落污染所运输的道路,则供方应按地方政府要求或该道路所属权单位提出的要求负责清理,清理费由供方负责承担,需方不负任何责任。包装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对包装物不进行回收。

八、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及解决方案:

须随货提供产品出厂材质单等技术资料原件(复印件加盖红章);需方在货到工地后2日内验收完毕,如有质量异议须在货到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在质量异议提出后2日内,双方各派代表各一人将样品送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不合格产品供方无条件退换。对已经卸货的不合格产品供方负责 2日内清理出场,费用由供方承担。

九、安全防护:供方应对送货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及防护用品应是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并且符合国家安全防护标准要求。如因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及疲劳作业,造成供方工人、送货人员发生意外事故,该责任由供方负责,需方不负任何责任及连带责任。

十一、结算方式及期限:无预付款;供方提供需方出具的当月有效过磅单(扣除水分、杂质后,并有两名收料人员签字认可),超过当月20日作废,需方按月(每月20日)结算货款,,每次结算后30日内(或视需方的工程计量款到位情况)支付供方货款的80%,余下的20%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时,需方无息支付给供方;结算时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到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留需方财务),每次结算供方须提供相应的正式发票,否则不予结算。

十三、双方责任:

(一)、需方责任

1、 按需方指定时间交货的,需方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供方具体的供货时间、规格、数量(或施工计划安排)等信息,供方接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书面回复确认。以便供方提前作好供货准备。

2、 需方负责提供材料存放场地,派专人指挥供方送货车辆。供方驾驶员须服从需方收料人员的指挥,把货物卸到指定地点;

3、 如果需要需方可到供方厂内进行实地考查,供方应提供方便条件并给予配合。

(二)、供方责任

1、供方需向需方提交拾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其履约保证金从第一批材料款中扣除。如供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违约现象,保证金将在合同结束后无息退还给供方。

2、供方应保证按时出售给需方所需要的量,供方如果不能按合同计划数量供料,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3、供方负责供应满足建设单位、监理和需方试验室检验合格的产品,需方对材料质量有监督权。

4、供方应及时通知将要到场材料的数量及品种,以便需方提前做好接货验收准备。供方所供材料如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且已经卸料的,供方要及时负责清理出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否则需方有权处置并由供方承担相应费用。

5、供方供应量不能满足需方或材料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时,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另选合格供货商。

6、供方应根据需方材料的需求情况,合理投入设备及安排生产,协调好地方的各种关系,以保证需方对材料的需求,供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途要求需方改变合同内容,否则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十四、违约责任:

1、供方必须保证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按时供应需方约定的计划数量,且要保证需方每天施工用料,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需方所订购的产品(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根据影响施工的程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全部由供方赔偿。

2、经证实因供方产品质量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

3、因需方计划不及时而影响供方的供货,所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

4、计划数量供完后如需方仍需供方继续供货,则供方同意在不超出原单价的情况下继续为需方供货。需方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供方,供方不得拒绝。若供方未按通知及时为需方供货,则视供方违约,需方有权将尚未支付给供方的剩余货款视作违约金扣除。

十五、不可抗力: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且互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对方的损失,不积极采取措施除外。

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最终的。

十七、其他约定事宜:

1、 需方若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设计变更,需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则供方接受;双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或解除,需双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确定,若一方不同意,原合同继续有效。

2、 监理、建设单位对供方提供材料同样有权检验,提出的合理要求,供方接受。

3、 供需双方均为独立核算单位,双方与第三方的单位、集体、个人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均不牵扯另一方。

4、 货物在交付前的一切风险由供方自行承担。运输或卸货过程中由于供方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供方负全部责任,需方不承担

5、本合同权利双方均不得转让。

十八、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叁份,经双方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结清帐款后自行终止。

甲方:乙方:年月日:

第5条甲方责任

5.1根据工程进度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

5.2碎石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派人或委托他人当场进行质量、数量、资料、单据、包装等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

5.3乙方所供碎石与样品不符甲方不予收料,乙方自行退出材料场,所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5.4甲方负责对所采购的材料进行检验、试验。对于甲方检测出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产品,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7条验收

7.1进场验收

7.1.1甲方有权利对进场的砂石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乙方必须充分配合。碎石的进场验收实行过磅称重计算,按比重1.5t/ m3换算。

7.1.2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进场时间将合格材料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7.1.3材料进场后甲方将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乙方将负责材料退场,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

7.2乙方必须在交货前对材料的品质、规格等作细致的检验,材料到工地现场卸车后,如发现其技术规格、性能与合同或甲方发出的供货单上的规格不符,质量低劣及受损坏等情况,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7.2.1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登记与要求不符,甲方可拒绝接收,由乙方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货,如因此造成延期交货的,按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罚。

7.2.2仅因时间晚于甲方通知乙方的计划进货日期的,乙方须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延误工期损失及其他因此可能发生的损失。

7.2.3经甲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材料的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的清况,乙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供货的经济支出及对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损失,负责赔偿。

7.3乙方应提供正式税务发票,且供货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

第4条交货时间

4.1乙方应按照下列方式完成整个供应要求

4.1.1乙方供应碎石应在有关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需要使用前预计足够时间(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运抵现场,以确保甲方负责施工的工程竣工期不会出现任何延误。

4.1.2乙方必须配合工程之需用碎石计划。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仍须在该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及不致令甲方之工程竣工有所延误的情况下,及时供应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碎石等。

4.1.3乙方不得将甲方所制定的碎石需用计划的更改作为要求索赔的理由。

4.2乙方必须按甲方随时发出的通知要求的日期进行交货,若未按甲方规定时间交货,乙方将负责因此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核减乙方任务量直至终止与乙方的合同。

4.3以产品实际运送到合同指定地点的日期为乙方的实际交货日期,并以此来确定是否构成逾期交货。构成逾期交货的应向甲方进行赔偿。逾期交货一天按该批次货款的3倍赔偿,对造成甲方具大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第11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1.1乙方对所供材料应提供甲方需要的资料,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1.2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违约金及因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11.3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及甲方另行给乙方的通知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予以退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等损失;如不能予以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11.4对于因运输方式不合理造成的、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之前一切原因造成的、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之后一切源于乙方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或丢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1.5乙方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风险抵押金不足抵补损失时,应由乙方补齐差额部分。

第6条乙方责任

6.1按甲方需用计划的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材料保质、保量(乙方应具有应对施工高峰期和汛期的应急措施)、及时、齐备配套地供应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由乙方负责)。

6.2材料质量应严格符合国家规范并符合铁道部规范及客运专线工程所需材料质量验收标准、设计、合同及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同时,乙方的材料质量必须满足甲方保证工程质量而对质量、服务等提出的各种进一步要求(详见附技术要求文件),并以之为依据出具详尽的服务承诺。供应的产品应以样品为样板。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损失及紧急订货增加的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6.3进场的碎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铁道部标准及甲方提出的要求,如发生质量问题,实行包退、包换,确保进场材料质量合格率100%,并须在材料进场的同时提供材料的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材质证明书(甲方有权对甲方所采购的材料进行进一步检测),且材质证明书内容要和现场进料单及标牌所标明内容相对应。甲方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不限于施工前后的任何时间内及在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内,如对于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材料,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后应立即予以无偿更换。乙方并应赔偿因质量问题给甲方及工程造成的损失。

6.4乙方在自己的生产能力基础上应全方位保证并满足甲方的材料需要,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不得停止供货并将产品出售其他购货单位,同时在乙方货源充足的情况下甲方优先考虑采购乙方产品。

6.5乙方必须对自身出入甲方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甲方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6乙方进入甲方现场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引起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12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标的物所在地(       市       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地材购销合同 篇11

购买方: (简称甲方) 销售方:(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名称、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办法

1、货物名称、规格和数量

注:本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价,为货物到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的到场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制造、仓储、搬运装卸、运输、售后服务、税金等所有相关费用的报价,为到站总价。

2、材料差价调整:调整前提条件:当(P-P0)/PI≤10%时,材料差价不作调整;当(P-P0)/PI>8%时,按差价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单价。P-施工期间允许调整材料对应的取样品中在各月度《潍坊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的单价的平均价。各允许调整材料对应的取样品中在《潍坊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xx年第8期中的单价。

3、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根据堆积尺寸,按理论计算。

第二条:价款结算方式和期限

货到验收合格,乙方月底到甲方对账,对账无误后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付90%货款,剩余10%货款竣工后三个月内结清。

第三条:质量标准

1、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号碎石颗粒直径200mm-31.5mm,表观密度不小于2600千克/m³,针片状含量不得超过10%,压碎值不得超过10%,堆积密度度1.5吨/m³,含泥量不得超1%,泥块含量不得超0.2%,不得使用具有碱活性的石子,氯离子含量严格满足国标要求。各项指标均要符合《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xx的要求。砂子的细度模数2.6-3.2,表观密度不小于2500千克/m³,松散堆积密度不小于1400千克/立方米,含泥量不得超3%,泥块含量不得超1%,不得使用具有碱活性的砂子,氯离子含量严格满足国标要求。各项指标均要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xx的要求。

2、质量负责期限:终生负责。

第四条

1、交货时间:以甲方具体通知为准,甲方提出计划要求后一日内到货。

2、交货地点: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神华寿光电厂项目部工地。

第五条: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和运杂费承担

1、交货方式:供方送货到甲方工地指定地点

2、运输方式:汽运

3、运杂费用承担:货到工地之前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含卸车费用。

第六条:验收事项

1、由需方派专人对供应方所供应的碎石规格、型号、质量进行验收,经需方实验室检测验收合格的产品,需方方可投入使用;

2、若到场材料表观质量,含泥量,石粉含量等指标存在问题,需方有权拒绝签收;

3、由需方指定专人现场验收,一切验收合格,数量核实后,由需方指定专人在供方材料的发料单上签字后方可有效;

4、以供方开具的并经需方指定专人认可签收的送货单作为需方验收数量的结算依据;

5、需方收料人为中铁十四局集团神华寿光电厂项目部指定工作人员,其他人员签收视为无效处理;

6、各种型号碎石需分批装车,不能造成一车中存在多种型号碎石的现象,若存在混乱装车的现象,则视为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第七条

1、甲方在验收中,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花色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先妥善保管,应在1天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在付款期内,需方有权拒付此部分的货款。

2、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天内处理,否则视为违约。

第八条:随货技术证明文件

供方负责随车提供产品证明书,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否则造成需方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1)不能交货: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不能交货货款的3%作为违约金。

(2)交货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退换货物或加工处理,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若不能进行退换货物或加工处理,则按照不能交货处理。

(3)逾期交货:逾期交货处罚违约金为应交货货款的3%。

(4)交货地点有误: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若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工具,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甲方违约责任:

拒绝接货或退货需方向供方偿付拒绝接货或退货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不可抗拒力

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2天内提供证明,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纠纷解决方式

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2、依法向甲方公司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货款付清之日终止。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第10条产品在使用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办法

对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任何时间发现的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更换并应满足甲方提出的时间要求;并对于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的一切损失均应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13条安全、环保责任

13.1丙方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13.2丙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8条货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砂、石按每    m3结算一次,凭甲方开具的收料单、验收单结算,乙方提供正式发票。当次结算支付货款的    % ,年底前付至货款总额的    %,余款一年内结清。如供货结束不满    m3 按照实际验收数量结算。

第3条产品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3.1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的供货通知所要求的规格、数量、时间供应甲方以上合同明细中要求的合格碎石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入指定料仓,否则甲方可以在不需要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将乙方的保证金扣除,并有追索其他损失的权利。

3.2乙方应以最适宜保护产品性能、质量的运输方式运送。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坏(包括外观、性能等方面)、数量损失等均由丙方自行承担。

3.3乙方应遵守长春九台市政府、建设单位、甲方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同时,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

第14条合同效力及份数

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自动失效。

14.2本合同正本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9条乙方必须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全责

在本合同签定时乙方需缴纳五万元履约保证金,并以货款总额的        作为保修款,甲方在乙方供货至         m3时退还五万元履约保证金。

第2条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为保证质量要求,碎石含泥量≤0.5%,针、片状颗粒含量≤8%,以及其他指标必须符合JGJ52-20__《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规范》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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