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民法典(精选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餐饮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和主要经营地
合作经营店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场所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作期限
1、本次合作并无特定日期,由合作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合约视为终止。
2、在没有三方同意终止该合同时,任意一方在三年期限内不得转让给他人。
第五条 出资方式
1、甲方___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乙方___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3、丙方___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4、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齐。
5、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合作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所有财产为各合伙人平分。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退资
1、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
注: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注: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及承诺。如:对店铺所有事情不管不问,消极工作。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项造成经济损失。
注: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作退资处理。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八条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伙人。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5、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6、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或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1、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2)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3)经营项目被依法撤销。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作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店面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_____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最后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处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伙人未到约定日期而转让给另一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 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盖章)
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就共同经营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和管理优势,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店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占股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占股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各合伙人的出资,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齐,由合伙负责人 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各合伙人的出资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归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奖金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出资分配。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及其他了理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
合伙人:田华,男,土家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驾驶员,住。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
合伙人:田应发,男,汉族,1947年月日出生,务农,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合伙人:甘国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驾驶员,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合伙人:马泽桂,女,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务农,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合伙人:秦玉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务农,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合伙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现就经营客车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伙人购买的渝G13508客车是挂靠在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并经营涪陵至温州的客运路线。
二、渝G13508客车购买成87.8万元,其中支付了现金50万元,按揭37.8元;按揭公司支付保证金2万元,涪陵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线路牌保证金2万元。共计出资91.8万元。其中合伙人田华、田应发和甘国兵各出资占总出资额的四分之一,合伙人马泽桂和秦玉祥各出资占总出资额的八分之一。
三、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得利润和承担亏损。
四、从车辆开始经营每月提取1.7万元作为还按揭款和公司的管理费,余下的利润在每年春运结出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利润或承担亏损。
五、渝G13508客车的驾驶员由合伙人田华、甘国兵驾驶,从涪陵到温州,又从温州到涪陵,每人工资1000元。每次出车必须两人驾驶。
六、渝G13508客车的账务由合伙人田应发管理,每月工资600元。其他合伙人在年底结算时,可以查看账务。平时的账务由合伙人田应发、田华和甘国兵处理清楚。
七、渝G13508客车需要开会、领取利润等,合伙人田华负责通知合伙人田应发,所产生的电话费等由田应发承担;合伙人甘国兵负责通知合伙人马泽桂和秦玉祥,所产生的电话费等由马泽桂和秦玉祥承担。
八、合伙人如果需要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需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不愿意购买的,想转让的合伙人可以转让给他人。
九、客车经营中出现交通事故时,各合伙人需无条件出面做好工作,否则做工作的合伙人所花的交通费、电话费、误工费、伙食费等所有花的费用由其他没有做工作的'合伙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需要合伙人承担的,如拒不承担,就从其出资额中扣除,同时减少其出资比例。交通事故的损失除保险公司理赔的以外,由当班驾驶员负责并从其所交风险金中扣除。驾驶员无责任的,不承担任何损失。
十、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意见分歧,由各合伙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果,由涪陵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面解决。任何合伙人不得任意拦车,否则承担车辆停运的一切损失。
十一、本协议各合伙人签字生效,任何一人违约,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20__年5月17日合伙人田华与甘国兵签订的作废。
合伙人(签字):
20__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