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借款合同格式(精选12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银行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借款,经保证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额的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根据资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余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3.借款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 担保内容
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4.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并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持_________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最高额借款合同范文二
借款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贷款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额 借 款 邮 邮 合同编号: 合 同 编: 编: 高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本合同作为编号为 号的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之一。
第一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 种:
A、 流动资金贷款;
B、 项目贷款;
C、 按揭贷款;
D、 其他:贷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第三条借款用途: 。
第四条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本息按以下第 种方式归还:
A、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
一),到期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 日。
B、 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 日。
C、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D、 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 。
E、 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
第一次归还利息: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
F、 其他方式: 。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 种方式:
A、 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
B、 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浮动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 ,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 ‰,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利率=______________(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上述浮动方式和比例调整。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如有调整,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C、 其他方式: (注: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第七条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八条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九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需提供担保的,须由经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由担保人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划款授权
一、 甲方授权乙方将借款转入以下第 项帐户:
A、 甲方开立在 银行的帐号为 的帐户。
B、 甲方指定的户名为 、 帐号为 的帐户。
二、甲方选择分期提款的,应当书面确认分期提款事项。分期提款的,贷款期限不予延长,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逾期和挪用
一、 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乙方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
二、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挪用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
三、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违约金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四、 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收违约金。
五、 如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重新定价),逾期违约金及/或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违约金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违约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 甲方隐瞒企业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和/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注册资本减少或未按时缴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 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隐瞒或重大失实,或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3) 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托管(接管)、对外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转赠、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或企业权组织形式变更行为;
(5)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6)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没有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没有在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生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的);
(7) 甲方有偷逃税等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或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8) 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或被撤销情形;
(9) 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0)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11) 甲方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乙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包括综合授信合同规定或每笔具体借款合同或协议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等;
(12) 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3)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14)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
(15) 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6) 甲方提供的借款担保出现风险(包括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和履约能力严重下降、未经乙方同意在担保物上设臵新的重大负债或他项权利、担保物毁损、灭失、被冻结、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情况等),而甲方又不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的;
(17)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或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甲方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 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3) 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 行使担保物权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 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检查监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甲方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十四条乙方执行利率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 甲方已按双方约定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3) 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4) 发放贷款前,未发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事件;
(5) 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但乙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除非甲方要求或同意迟延、中止或终止发放贷款,乙方应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自放款期限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以每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若违约天数超过15天,本合同自动解除,
乙方以且仅以前述按15天计算的违约金为限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综合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担保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本合同同时终止或解除。
第十八条本合同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 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甲方股东对甲方的借款,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注:如甲方为公司,建议选择适用。)
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
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 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
第二十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甲 方(借款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住所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手 机:
乙 方(贷款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额度和用途
第 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用。
第二章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第3条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以下简称“最高额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第2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限用于 ,不得挪作他
月 日。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
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三章 担保
第4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 保证人 □ 抵押人 □ 质押人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5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 其他
第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额度
第8条 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第二章 借款额度的使用
第9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最高借款额度。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甲方再签订相应的具体借款合同(简称“具体合同”)。
第 10条 甲方使用的借款余额(即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甲方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销。
第1 1条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每笔借款合同的借款发放日期不得超过最高额借款期限的截止日。若乙方调整最高额借款期限,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借款的使用期限依具体合同的约定。
第1 2条 本合同不构成乙方向甲方必然发放贷款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作出调整。乙方仅在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签订了具体合同时,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履行放款义务。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的具体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合同为准。
第13条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具体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三章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1 4条 甲方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 4.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4.2 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将贷款挪作他用;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保证不将贷款资金用于购臵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房地产;
14.3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和具体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14.4 甲方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
14.5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
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通知第三方或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14.6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购臵房地产时,甲方保证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的已购房套数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乙方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 5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5.1 甲方应按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的约定支用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及归还贷款本息。
15.2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等所有相关费用。
15.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15.4 甲方应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具体合同所须的交易文件、交易凭证及书面报告;
15.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 5.6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5.7 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15.8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5.9 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1 6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6.1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职业、收支状况、对外负债、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情况。
16.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3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16.4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甲方信用状况的个
甲 方(借款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乙 方(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编号:特 别 提 示
银行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合同当事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各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条款,并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本合同分为通用条款和具体约定条款二部分,借款人有权选择本合同条款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2.本合同中关于借款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条款;
3.确保您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得到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
4.应确保您提交的申请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5.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合同各方当事人:
借款人(甲方): 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约定。
贷款人(乙方): 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约定。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借款人、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额度”指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可能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适用于循环额度)或贷款总额(适用于一次性额度)的最高额。具体额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第15.1条款约定。
“贷款余额”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取得且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
“贷款总额”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取得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
“额度余额”指额度扣减贷款余额(适用于循环额度)或贷款总额(适用于一次性额度)后的金额。
“授信期限”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期限,属于贷款的发生期间而非贷款期限,具体见本合同第二部分第15.2条款约定。单笔贷款期限由双方在相应的《最高额借款提款申请书》中确定。
第二条 额度的使用
2.1 借款人需使用额度时,应填写《最高额借款提款申请书》,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2.2 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1)贷款余额(适用于循环额度)或贷款总额(适用于一次性额度)未超过总额度及相应的分类额度;
(2)申请的贷款金额不超过额度余额;
(3)使用申请日和放款日在授信期限内;
(4)借款人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2.3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币种、金额、用途、利率、期限、放款日、还款日在《最高额借款提款申请书》中申请,贷款人经审查后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在《最高额借款提款申请书》上签章。实际的金额、利率、期限、放款日、还款日以借据的记载为准。
2.4 利息的计算
(1) 本合同约定利率采用年利率,日利率及月利率根据以下公式换算确定: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2)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日利率×放款金额×占用天数(从放款日计算至到期日)。
(3)罚息=罚息日利率(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贷款金额(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实际天数(自逾期或挪用之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4)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相应利率档次不调整,仍按约定利率执行。
2.5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计息方式见《最高额借款提款申请书》具体约定,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2.6 《最高额借款提款申请书》的币种与额度币种不一致的,仅为确定额度余额的目的,按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公布的每日日始的汇率折算。
2.7 额度的使用情况以贷款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及单据为准。
2.8 借款人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后,在担保人提供贷款人接受的其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前,贷款人有权暂停或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
第三条 贷款的支付
3.1 每次提款,借款人应明确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每次提款只能采用一种支付方式。提款时关于贷款支付,在《最高额借款提款申请书》中具体约定。借款人应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应符合本合同约定。
3.2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在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直接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1)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相应的支付凭证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发票和收货单据等交易资料),明确提用贷款的金额及付款对象和金额。
(2)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应的商务合同约定或有其他瑕疵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
(3)贷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贷款人不承担支付不成功导致的借款人的损失。
3.3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采用自主支付必须符合贷款人及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贷款人有权将支付方式变更为受托支付。
(1)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资金使用说明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须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2)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
第四条 贷款的偿还
4.1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到期日和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借据记载的到期日与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据的记载为准。
▲▲4.2 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应当提前三十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4.3 约定分期计划还款的,任一期未足额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并对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第五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借款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5.4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自最新的财务报表报告日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5 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贷款人以外,借款人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6.1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5)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
(6)提用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要求开立了相关账户并提供了贷款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外汇用途证明、登记或核准文件;
6.2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自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4 因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放款或支付未成功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5 贷款人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
第七条 借款人的义务
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7.2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不得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7.3 借款人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
的结算费用,应按贷款人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和时间等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
▲▲7.4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以及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信息、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7.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减资等。
▲▲7.6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如贷款人认为可能对本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借款人应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借款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借款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4)借款人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
(8)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10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
(11)借款人的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12)发生影响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
(13)如担保人为公司的,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借款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7.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八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8.1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均视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
(1)借款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7.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发生第7.7条情形,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5)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笼情况认为借款人应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的;
(6)因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构成或可能构成违规的;
(7)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8)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8.2 当出现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
(2)对借款人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贷款,停止办理支付;
(3)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时限内与贷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4)要求借款人按贷款人的要求变更支付方式;
(5)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第九条 违约
9.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9.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9.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 扣划约定
10.1 借款人授权,有到期(包括按计划分期还款任一期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贷款人有权扣划借款人在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0.3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借款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仅在贷款人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
11.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含催收、诉讼等),贷款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贷款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贷款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者为准。
(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4)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送至借款人提供的留存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网页等)即视为送达,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12.1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贷款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借款人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
12.2 借款人同意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贷款业务或与贷款业务有关,例如推广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贷款、催收借款人欠款、转让贷款债权等;②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
(3)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另行约定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裁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因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查询并留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第二部分 具体约定条款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具体描述:
借款人(甲方):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及联系电话:
贷款人(乙方):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地址:
第十五条 具体约定
15.1 额度金额:币种: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 额度授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5.3 本合同项下额度为以下第____项:
(1)循环额度。 (2)一次性额度。
15.4 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为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
(1)编号为 的《 合同》;
(2)编号为 的《 合同》;
(3)编号为 的《 合同》。
15.5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6 本合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借款人签名)、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5.7 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签约双方、担保人(如有)各执壹份及登记部门 份。
甲方:借款人(签章) 乙方: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最高额借款提款申请书
编号:
本次贷款,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提款,具体贷款要素为:
一、贷款金额:币种: 金额(大写):
二、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贷款利率:本次贷款,执行第 种利率:
(1)人民币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本次提款约定期限内不调整利率。
(2)人民币浮动利率,利率为:对应期限档次基准利率 (选择:上浮或下浮) %,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时确定执行,本次提款约定期限内根据约定调整利率。
本次提款约定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利率调整日。自合同利率调整日起,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上(下)浮幅度不变。
A. 以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B. 其他约定: 。
四、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
(1)每月的20日结息;
(2)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4)其他: 。
五、贷款用途: 。
六、贷款支付方式:本笔贷款选择第_____项支付方式:
(1)自主支付;
(2)受托支付;受托支付对象为:
户名: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申请书壹式贰份,借款人、贷款人各留壹份。
甲方:借款人(签章) 乙方: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_________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准,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月利率 ℅。
第四条 划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 季 (月、季或年)付息。
第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八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七、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一、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四、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 50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3)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 第十三条 争议的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若发生的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
三、本合同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的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六、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执二份,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准,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月利率 ℅。
第四条 划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 季 (月、季或年)付息。
第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八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七、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一、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四、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六、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 50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3)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 第十三条 争议的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若发生的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
三、本合同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的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六、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执二份,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甲方:乙方:日期: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江苏
借款人:
出借人::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借款限额
1、出借人同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间仅指借款发放时间,不包括借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出借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账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账户:
账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借款利息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按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借款基准利率计算,在借款期限内不变(即实行固定利率)。
第四条还款
1、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3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2、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直接汇入在出借人的还款账户。出借人的账户名、账号或卡号、开户行如下:账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延期的,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借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六条借款的担保
借款人根据出借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公司的30%股份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执一份,出借人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出借人(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甲 方(借款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住所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手 机:
乙 方(贷款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额度和用途
第1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用。
第二章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第3条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以下简称“最高额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第2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限用于 ,不得挪作他
月 日。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
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三章 担保
第4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 保证人 □ 抵押人 □ 质押人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5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 其他
第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额度
第8条 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第二章 借款额度的使用
第9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最高借款额度。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甲方再签订相应的具体借款合同(简称“具体合同”)。
第10条 甲方使用的借款余额(即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甲方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销。
第11条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每笔借款合同的借款发放日期不得超过最高额借款期限的截止日。若乙方调整最高额借款期限,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借款的使用期限依具体合同的约定。
第12条 本合同不构成乙方向甲方必然发放贷款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作出调整。乙方仅在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签订了具体合同时,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履行放款义务。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的具体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合同为准。
第13条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具体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三章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14条 甲方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4.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4.2 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将贷款挪作他用;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保证不将贷款资金用于购臵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房地产;
14.3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和具体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14.4 甲方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
14.5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
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通知第三方或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14.6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购臵房地产时,甲方保证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的已购房套数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乙方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5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5.1 甲方应按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的约定支用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及归还贷款本息。
15.2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等所有相关费用。
15.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15.4 甲方应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具体合同所须的交易文件、交易凭证及书面报告;
15.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 15.6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5.7 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15.8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15.9 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16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6.1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职业、收支状况、对外负债、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情况。
16.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3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16.4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甲方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贷款情况(包括贷款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情况等)录入银行业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及认可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或征信系统。
第五章 提前到期
第17条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17.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发生逾期;
17.2 甲方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刑事监禁、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17.3 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司法程序及其他乙方认为会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17.4 甲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17.5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从事违法活动;
17.6 甲方或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质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7.7 甲方未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交交易文件、交易凭证以及向乙方书面报告其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的;
17.8 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17.9 甲方未按照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或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17.10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价值减少而甲方未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17.11 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一义务或承诺,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17.12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或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乙方认为足以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
第六章 合同的生效
第18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约定有担保的,在办理完毕所有担保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允许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
第七章 附则
第19条 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借款所签订的具体合同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第20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21条 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第22条 甲方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条款;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盖章)(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__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限额
1、出借人同意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内,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间仅指借款发放时间,不包括借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提款申请书》(附件一)为准。《提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出借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账户或《提款申请书》中所记载的其他账户:____________
账户名:____________
帐号或卡号: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利息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的 %计算,在借款期限内不变(即实行固定利率)。
第四条 还款
1、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3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于违约。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借款人应于《提款申请书》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直接汇入在出借人的还款账户。出借人的账户名、账号或卡号、开户行如下:____________
账户名:____________
帐号或卡号: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第五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延期的,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借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当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由 公司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函,就相关保证事项予以明确。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贰份,借款人执 _____份,出借人执 一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 出借人(盖章):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贷款人: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
3.借款期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5.利率为月息_________‰;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__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第九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督促其还款。
第十条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
贷款人(签章):_________借款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人:
出借人: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限额
1、出借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内,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间仅指借款发放时间,不包括借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提款申请书》(附件一)为准。《提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出借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提款申请书》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 借款利息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的 %计算,在借款期限内不变(即实行固定利率)。
第四条 还款
1、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3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于违约。
2、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提款申请书》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直接汇入在出借人的还款账户。出借人的账户名、账号或卡号、开户行如下: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延期的,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借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当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由 公司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函,就相关保证事项予以明确。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贰份,借款人执 一 份,出借人执 一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 出借人(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