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加工合同精选3篇

表面加工合同(通用3篇)

表面加工合同 篇1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制方):

厂址: 厂址:

电话: 电 话:

甲方经办人: 乙方经办人:

一、加工合同主要内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因工作需要,委托乙方加工 。

2、按加工程序乙方先打样,甲方提供样品鞋/色卡/制做重点。

3、打样通过后,乙方报价,甲方在时效内签回单价。

4、单价确认后,甲乙双方敲定材料备齐日/交货期,甲方下给加工订单。

5、乙方在签收甲方提供的材料时,务必严格落实抽查或全点手续,一旦乙方签字认可,则视同数量准确,订单以外领料须扣除加工费用(按甲方采购单价)。

6、甲方派品检人员驻乙方工厂监控品质,乙方须全力配合。

7、乙方经办人必须重视首件确认,没有首件确认不准量产。

8、乙方在开始生产时及生产过程中,甲方须安排生产经理、品管经理、前段品管主任、后段品管主任或其它中高层干部之其中1人至少2次到乙方工厂进行技术教工及品管督查。

9、甲方须提供书面的生产制做重点/品质要求事项/量产通知书/生产指令单。

10、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加工款。

11、乙方因本身原因延期交货,或出现品质异状导致甲方直接经济损失与误工损失时,须100%承担损失责任。

12、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突发异状时,不可盲目生产,未征得甲方同意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加工合同的具体项目:

1 型体或款号:

2 甲方制令号:

3 颜色:

4 总双数:

5 加工单价:

6 甲方材料备齐日:

7 交货完成日:

8 付款方式:

9 送货方式:

10 其它:

三、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具法律依据。

3、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双方经办人签认)。

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栏: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制方):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上级主管确认: 上级主管确认:

盖 章: 盖 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表面加工合同 篇2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市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中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贸易内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在合同中提出的严格标准和规格,用甲方提供的原料生产甲方指定的产品。

(二)加工成品名称和数量

1.成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成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加工成品规格

根据乙方提供的设计原型,图纸与产品样品,甲乙双方共同制定规范,以满足生产的需要,这种规范要符合加工成品的质量和性能标准。此规范一经双方确定,任何变动只有依双方书面协议修改。

第三条原材料供应

(一)本协议期间,最迟在每个公历季度前_________月,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季度甲方定货所需的生产原材料和消耗材料。

(二)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后,应按甲方指定的检查方法立即对原材料进行检查,并将其结果在检查完毕后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报告。不符合甲方规格要求的原材料不能用来生产指定产品。

第四条加工费

(一)加工单价

1._________型_________美元/个

2._________

(二)生产指定产品的加工费应该按上述价格执行并在第一个_________年期内不变。在此_________年期后,乙方可在不少于_________是给甲方以书面通知,以求改变加工费。如果甲方接到改变加工费的通知后_________月内不作改变,此协议可以终止。

第五条支付条款

关于加工费的支付、甲方至少应在每次完工的货物装船_________天以前,由经乙方认可的银行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足以支付装船货物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乙方的商业发票、全套提单、装箱单和商检证明议付。

第六条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组装加工成品所需的图纸,说明书及成品测试、检查标准等。

(二)甲方同意对乙方在加工装配技术方面的质疑予以适当解答。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请求,乙方同意派遣其工程技术人员到乙方工厂进行与加工装配有关的技术指导。甲方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的所有旅行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四)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请求,甲方同意乙方人员到甲方工厂接受有关加工装配的技术培训。但乙方每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_________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_________天。乙方派遣人员的所有旅行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质量控制和检测

(一)生产的成品应由甲方指定的代理人或检验人进行检验,证明产品与甲方指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一致。

(二)如果出现产品不符合甲方标准的情况,甲方可拒绝收货。但,甲方可根据甲乙双方视每次具体情况的折扣议价予以接受。

(三)乙方为甲方生产的产品至少应与目前第三者销售的类似产品质量相同。合同期间所有影响产品质量、规格的改变应在这种改变运用于产品之前_________天通知甲方。甲方为充分服务市场的目的,可随时建议改变或改进产品,乙方应真诚地考虑采纳这些改变或改进的意见

第八条包装与标记

产品要严格按照甲方的指示和出口货物商品常规进行合适包装。包装要严格按甲方指示注明标记。甲方应至少在货物完工交运前_________天给乙方标记指示。在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应在装船期前_________天内将船只、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在未得甲方确认时,装运不得进行。甲方应在_________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

第九条装运及交货

在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应在装船期前_________天内将船名、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在未得到甲方通知时,装运不得进行。甲方应在_________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在fob条件下,由甲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_______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装船期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船号、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乙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达日期,甲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乙方。如船只不能在甲方通知的船期后_________日内到达装运港,甲方应承担从第_________之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船只到达预定装运港时,乙方如未按时将要装载的货物如约备足,则应承担空舱费或滞期费。在fob、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传/传真方式向甲方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量、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日期。

第十条料件耗用

在加工装配过程中的料件耗用率为_________%。料件耗用率低于_________%,甲方将补充提供已耗用的料件。如料件耗用率超过_________%,乙方将承担补充耗用料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甲方交给乙方的原材料和用此生产的产品所有权、原材料或产品丢失的或损坏的风险,全部归甲方。不过,从乙方收到运来的材料起至交付产品给甲方时止,乙方经甲方同意,用甲方的费用,在保险公司就货物的各种损坏、毁灭和丢失购买的全值保险,甲方应为此保险的收益人。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____________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双方在签约时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2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第十三条仲裁

对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第十五条合同修改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对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成立。

第十六条文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表面加工合同 篇3

甲方合作人:身份证号:

乙方合作人:身份证号:

第一章 合作宗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印花染色车间的行为,保护合作人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二条 合作印花公司性质为合作,乙方出印花设备:一台圆网、两台平网;甲方提供厂房,同时提供两台韩国产2.8米定型机、前处理、后处理等配套设施,具体细节见甲乙双方设备清单。

第三条 合作印花染色公司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协议签字之日算起,协议期满6个月前,合作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作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第四条 合作公司名称为:嘉善顺天印染车间

第五条 合作公司经营生产场所:嘉善杨庙顺天毛绒有限公司内。

第三章 合作目的和合作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作目的:甲方有印染厂厂房,乙方有印花染色设备,甲方有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甲方保证每天排污量不少于1000吨。

第七条 合作公司经营加工范围:染色、印花。

第四章 合作人合作方式、金额和分利方式

第八条 合作人甲方将自己名下顺天印染厂房作为合作场地,提供两台韩国定型机、前处理、后处理等配套设备,同时提供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占股70%;乙方负责购买印花设备(一台全新圆网、两台进口旧平网),占股30%。购买价格需经双方认可,并且新设备有厂家发票、设备资料齐全,同时确保旧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 合作人甲方须在清理出合作的厂房,乙方需 天内设备到位。

第十条 合作期间各自资产归各自所有,不得随意请求转让、分割、担保、抵债,合作终止后,合作方各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运行成本费用按顺天公司运行成本计算,并提供给乙方真实成本数据。国家规定的费用按国家规定费用缴纳给甲方,如排污费、电费、管理费。

第十二条 合作印染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 双方各委派一名执行人和会计,负责工厂生产管理和监督,工资报酬由合作公司按月支付。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用按实际费用上缴。

第五章 合作人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合作方甲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厂房内的杂物,并保证电力、蒸汽管道接进合作公司内,甲方负责锅炉、电力、蒸汽,但要变更厂房内的布局乙方需经甲方同意。甲方负责协调当地政府与百姓关系,乙方不承担各债权债务。

第十六条 在合作期间甲乙方安全工伤问题由双方处理或赔偿,保险由甲乙方共同解决。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盈亏分担办法

第十七条 账目必须由甲乙双方审核,甲方负责开具发票,但是开票额度不能超过进账发票。甲乙双方派统计一名、出货两名、监理一名,每天发货由甲乙双方确认方可发货。如发现做伪账,双方有权追查各方责任和后果。每月对账由甲乙双方指定人选。

第七章 合作公司的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各派一名执行合作事务,并具备如下条件:

1. 有印染厂管理经验。

2. 对印花染色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成本分析非常熟悉、精通。

3.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合作双方执行人对合作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1. 对外开拓业务,培养生产技术人员。

2. 主持合作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关注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

4. 制定合作公司内市场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 指定合作公司的具体的管理和规章制度

6. 提出经营和管理技术中的问题。

7. 制定合作双方发展方案。

8. 每月向合作双方报告合作公司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确认原材料价格。

第二十条 对合作公司执行人行为约束

1. 不准合作公司执行人亲属在公司内担任管理、统计、技术员、仓管员、发货员,一旦发现免职并查是否有工作中的漏洞,并扣两个月的工资。

2. 对市场加工价格虚报的,或低于合作人品种价格的,上报合作人方可执行。

3. 如发现合作公司执行人有损害合作人利益的,以权谋私,开除并追究经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部分责任。

4. 合作公司执行人工资由甲乙合作人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合作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时,经合作人双方表决通过,在合作公司能达到预期利润、提成时,合作执行人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合作人的权利

1. 有权监督执行人在合作公司事务执行情况、

2. 合作双方有权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随时查阅合作公司账簿。

3. 被委托执行合作公司的执行人不按照本合作协议执行事务的,有权撤销该委托。

4. 合作人分别有权对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该停止事务上的执行,协商后再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合作人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 合作人在同地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与本合作公司相竞争的业务,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禁止合作人以合作公司购买私有物品,一旦发现,以现金方式退回合作公司。

3. 禁止合作人再加入同地区相同合作行业。

4. 禁止合作人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一旦发现全额退回合作公司,并承担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下列事务必须经合作人同意:

1. 改变合作公司的合作人。

2. 改变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与地点。

3. 处理合作公司的不动产。

4. 转让或处理合作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合作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6. 聘用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公司的执行人。

第八章 新合作人加入、合作人退出和更换合作人

第二十五条 新合作人加入,按下列进行:

1. 需经一方合作人同意。

2. 合作人需承认本合作协议。

3. 原合作人必须告知新合作人原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 依法订立合作协议。

5. 合作新合作人对合作前公司的债务承担合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作人退出按下列顺序进行:

1. 需要有正当理由方可退出,但需另一方合作人同意。

2. 不允许在合作公司亏损时退出。

3. 退出前需提前30天告知另一方合作人。

4. 合作人退出,对合作期间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合作人合作份额。

合作人退出,对退出前已发生的合作亏损或债务按规定承担。

5. 退出人有未了结合作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6. 合作方退出,不论何种方式合作,均按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由另一

方合作人决定结算货币还是设备实物、

7. 退出前必须负责把合作公司欠款要回方可退出。

第二十七条 合作人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合作人:

1.

2.

3.

4. 合作方转让需经另一方合作人同意。 合作人依法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利。 转让给本合作人以外的第三方时,按合作公司规定对待。 合作人依法转让、出售,另一方合作人同意受让人经修改合作协议,

即成为合作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 合作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可解散:

1.合作期届满,合作人不愿意继续合作的。

2.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双方合作人决定解散。

4.合作公司没有达到合作目的的。

5.合作不具备各项责任规定的。

6.政府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搬迁的。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公司解散后,按下列程序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在出现清算事由15日内由合作双方同意提定一名或两名清算负责人,不能确定的由会计事务所或人民法院指定。

2.合作公司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合作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和清算有关合作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盈余,按合作协议规定分配。

6.清算合作人各确认无误后,合作人对合作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按规定承担。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由单方合作人造成本合作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合作协议及法律规定在合作期间未满擅自推出的,向合作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造成合作公司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合作事务执行人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作人违反本合作协议及法律规定,造成另外一合作人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协议生效后,合作人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附加条款

第三十五条 合作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定变更之处,按合作协议有关规定,合作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作人各一份,公正一份,存档一份。

合作人甲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合作人乙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公 证 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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