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精选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出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五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____个,分别是: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担: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三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执行事务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
(一)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进行业务联系;
(三)制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计划;
(四)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人事任命、报酬事项;
(五)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如违反本合伙协议以及越权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权提出异议;合伙人提出的异议未纠正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终止其执行合伙事务,并实行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决定企业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_________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
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二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本合伙企业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及相关责任: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人伙对入以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伙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从合伙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复印件),企业留存一份(复印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上海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 合伙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
第五条 合伙企业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 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直接股权投资等经营手段获取投资收益。
第七条 合伙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第九条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 。
(二)有限合伙人: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 。
第十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本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二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总出资额的 %。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应当自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缴纳,其全部认缴出资应在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内缴足。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总出资额的 %。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应当自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缴纳,其全部认缴出资应在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内缴足。
第十三条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如因经营实际需要,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享有,由全体合伙人按以下比例分配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二)利润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年度已实现的利润(包括投资成本)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经2/3以上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三) 利润的分配形式:普通合伙人只能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不得将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或者将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每年度初提取出资总额的 %用于支付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工资、办公室租金、差旅费等各项办公费用。办公费用每年度结算一次,多退少补,办公费用的年度剩余款项延至下一年度续用,不足的应当补足。
第十六条 本合伙企业的亏损按如下方式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各合伙人根据其出资额按比例承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十八条 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达成如下约定:
(一) 由普通合伙人 担任执行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委托 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由 管理有限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筛选、调查,并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合伙企业向 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的标准为合伙企业利润的 %。
(二)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听取有限合伙人的建议:
(1)合伙企业一次性对外划款、提取现金超过人民币 万元或者超过总投资总额的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加盖合伙企业的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章后方可执行。
(2)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成立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执行合伙人方可进行投资。
(三)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四)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十九条 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一)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二)代表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投资咨询管理合作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三)代表合伙企业与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四)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各种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五)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控制、管理投资过程。
第二十条 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可以更换执行合伙人,但新任执行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一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修订本协议。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2/3以上合伙人表决同意:超出合伙企业投资预定计划投资的。合伙企业投资预定计划见本协议附件(略)。
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六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法律另有规定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除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合伙企业资金已经全部对外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新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关联企业不得对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亦不得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对该等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十九条 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决定。
第八章资金托管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银行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银行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
第三十二条 资金托管的具体规定。
第九章 入伙与退伙
第三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对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出资总额 %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第四十条的规定解决。
第三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诙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时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的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九条 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本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五)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 ‰的违约金,并承担补缴义务;逾期超过 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限制:
(一)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的投资项目。
(二)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其他风险投资基金。
(三)本合伙企业对一个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元,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合伙企业中的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 %。
第四十八条 执行合伙人不得将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和财产份额转让。
第四十九条 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五十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通过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应当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本协议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二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为 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五条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
姓名或者名称
住 所
第六条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共出资 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
第五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条可根据合伙人之间实际约定,规定相应内容)
第六章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九条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或者按照合伙协议自行约定 ),委
托 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
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二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列举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 入伙、退伙
第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符合本协议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列举事由)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依法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业留存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盖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