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同(最新22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
律师事务所合同 1
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开始司法考试前)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考试开考后)、没有律师执业经历,领取实习律师证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律师需要和实习人员签订一份实习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习协议虽然有律师事务所和实习律师双方签订,但由于律师行业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人员有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因此,双方签订协议时,不得违反规章和行业规范,负责,发证部门有权拒绝发证。
这些规章和行业规范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六)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申领、审核、发放:
(一)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以下内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
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2、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3、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
4、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
5、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材料;
6、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
并附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所及拟指定的指导律师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
接受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上列规定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人员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或者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1份复印件。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的,原件退回,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归入申请人实习档案。
实习协议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号: 联系电话:
实习律师事务所: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实习指导律师姓名: 律师执业证号:
执业年限: 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实习期限
第一条 实习人员自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限为一年。
二、实习内容
第二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可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该听从实习指导律师的安排,虚心学习,认真完成指定任务。
三、实习纪律
第四条 实习人员必须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集体荣誉,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的管理,保守实习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的,实习指导律师可以教育纠正,如情节严重,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实习。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作为本协议附件。
四、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
1.了解对律师(含实习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实习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2.遇到法定、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义务:
1.遵守《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
2.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实习律师、律师业务,实习律师期间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五、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
1.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习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具体表现,对其品行、操守及其是否适合律师职业作出初步判断;
第十条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1.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环境和条件;
2.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表现,如实作出《实习鉴定书》;
3.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正式实习前,对实习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
第十二条 协议双方就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问题约定如下:
1.实习人员任实习律师期间,按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考核办法计算报酬,但不得低于丽水市最低工资的标准。
2、实习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八、实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条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实习协议的解除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2.协议期满,自动解除;
3.协议双方或一方出现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行为,本协议可以单方解除;
九、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及附件共3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实习人员1份,实习律师事务所1份,审核登记机关1份。
实习人员(签章): 实习单位(签章):
负责人:
签订时间:_ _年___月__日
签订地点:浙江省xxx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2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
甲方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配合乙方开展工作,乙方应积极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事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甲方同意于签约后就上述委托事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共人民币_______元。
上述费用不包含乙方到广州外办理上述委托事务的差旅费和有关杂费。乙方在甲方支付费用后开始代理工作。
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应支付双方约定的律师费,并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
乙方无故终止代理,应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付的律师费。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律师函发出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约定:本人/单位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清楚了解上述每一条款的确切含义。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合同 3
甲方:
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聘请企业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内容
1、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等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服务方式: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
第二条:服务目标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
第三条:工作职责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在协议期限内,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渐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
2、协议期限内,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
3、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研究,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
4、对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5、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
6、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除律师事务所基本受理费_____元外,费用按照律师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7、法律顾问异地办案差旅费应由甲方及时予以报销,诉讼、非诉讼活动中法院、工商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所收取的法定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合作负责人
1、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设置专人负责与律师事务所联系。
2、甲方联系负责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3、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_______。
第五条:违约条款
第六条:服务期限双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份。
2、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友好互惠态度进行协商补充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同 4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 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 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 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 元整。
第五条 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 %由合伙人均摊, %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 %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 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 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 %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 %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合同 5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律师管理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章程以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的合同制律师。
乙方确认乙方是在充分了解甲方的营业性质、业务范围、章程、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对工作的要求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作部门和职务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 部门 职务。
第二条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五日,每天工作8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作报酬及职务职称晋升
(一)甲方根据乙方受聘的工作部门和工作职务,以及甲方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工作级别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二)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础工资不低于人民币 元。并将根据甲方规定的《工资制度》等考核办法,对工作突出者给予适当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工资总额不可低于 元。
(三)甲方因行政方面的特殊情况,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小时 元付给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且不安排补休的,按每日 元付给报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乙方工作的按每日 元付给报酬。 - 1 -
(四)乙方在奖惩、职务考核和提拨方面,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
(五)乙方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定方面,按国家和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医疗、伤残抚恤费、休假、养老金等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在节假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甲方视具体情况给予乙方特殊福利待遇。但当乙方享受这种待遇的情况发生变化或消失时,甲方可以减少、停止或取消收回给予乙方的特殊待遇。
(四)甲方应自己方受聘之日起,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甲方所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章程、《员工守则》、《考勤制度》、《财务制度》、《福利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及商务惯例业务操作规程。
(三)乙方应保持身体健康,加强业务学习,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四)乙方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期满或解聘、辞聘后的一年半内(即整个在岗期和下岗后的547日内)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五)乙方应爱护由甲方提供的办公、交通、房屋、设备、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他财产。
第七条 甲方责任(义务)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的工作环境。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业务工作的设备、工具和物品。
(三)甲方根据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甲方按国家规定在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四)甲方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五)甲方尊重乙方对工作方法、管理制度和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六)由于甲方制度的失误而对乙方造成损害时,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一)因甲方业务量的增减、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的变化,需要对乙方的任职部门和职务作适当调整的,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负担情况下,乙方也应接受甲方的安排,同意变更合同。
(二)在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均有较大幅度增长时,乙方可在本合同终止之前3个月提出变更合同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条款的要求,甲方应予以合理地满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因(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由,无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辞退乙方的,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的解聘补助费 元,并支付违约金 元。
(二)乙方非因《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辞去职务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凡经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应在辞聘离职前分批或一次性赔偿甲方的培训费。培训费的赔偿标准为按乙方培训后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培训后工作满五年的,不再赔偿培训费。)
(三)乙方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有损于律师声誉和形象的,甲方有权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除工资、奖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中未尽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合同 6
雇佣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雇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XX市律师事务所雇佣合同管理办法》及《雇佣合同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_________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受雇方申请在雇佣方从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雇佣方同意受雇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雇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如因受雇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雇佣方无法为受雇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雇佣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雇方所欲从事的工作无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但如果受雇方系申请行政辅助人员工作,且受雇方自愿在无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辅助人员工作证的情况下继续为雇佣方工作,则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说明: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如约定试用期,则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受雇方的工作内容:
_________。(说明:具体内容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六条受雇方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的报酬支付与计算方式为:
_________。(说明:须具体写出支付与计算方式。如按月、年领取固定工资;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式领取报酬;固定工资加提成;固定工资加奖金;等等年餐、电话费等。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为受雇人员设立下列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
_________。(说明: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为必设外,其它保险种由律师事务所自定。其中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可以不设立保险条款。考虑到申请办理各类证件的期间,律师事务所可以特别规定保险条款的生效期。)
第八条受雇人员调离律师事务所时保险的处理办法: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九条受雇人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条受雇人在合同规定的报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条款:
_________。(说明:《XX市律师事务所雇佣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增设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由于受雇人原因致使律师事务所产生经济损失的赔偿方式: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但应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_________生效。
雇佣方(盖章):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雇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合同 7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厅备案。
合伙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 8
甲方:
乙 方:
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 纠纷一案,委托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进行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在上列纠纷案的代理人。乙方律师必须在委托权限内,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证据,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有权中止代理,所收律师服务费不退还。
三、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服务费不退还。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授权处打勾认可)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可代为行使下列权利: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撤诉;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领取诉讼标的。
五、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试行)》、《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等规定,收费方式为:(以下任选其一)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字或盖章时一次性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总额计人民币 _________元整。
2、以标的额的',向甲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六、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结案后据实结算。乙方预收人民币 _________元整。
七、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及非诉讼调解,见证等止(含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撤销诉讼。乙方不退还所收代理费。
甲方:
乙 方:
地址:
办公地址:
邮编:
邮 编:
电话:
电 话: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同 9
订立协议人: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
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
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
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
合伙人退伙后可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
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
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
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合同 10
甲方:
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乙方:(姓名)
住址:
律师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如与甲方首次签定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内的前_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实际履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________年。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办理人事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或年审时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无须向甲方交纳任何押金或保证金。
2、甲方应指定专人对乙方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培训,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以及办公条件,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制订的工作标准或提出的业务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项工作。
5、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务情况,结合合伙人对乙方的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乙方的薪资或奖金。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考核结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应服从甲方的最终决定。
6、乙方全年业务工作量为小时(或创收额)。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如实填写、提交和修改业务工作记录。但甲方合伙人有权根据客户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乙方的业务工作记录(或重新核定乙方业务工作量)。乙方对甲方合伙人的调整决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诉。
第三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以及甲方规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小时的出勤时间。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同时甲方应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给予适当调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调休时应事先向甲方申请,并根据甲方的统一安排办理相应的调休手续。
第四条、薪资及福利聘用律师可以选择薪资方式:□年薪制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除奖金以外的工资、加班费、补贴和津贴等一切报酬。甲方合伙人可根据甲方的经济效益不时修订甲方薪酬制度,并因此确定或相应调整乙方的薪资标准。
2、乙方年薪将按月分期发放。甲方在每月____日前以现金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薪资,但也可因甲方以外的特殊情况适当提前或顺延发放。
3、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自行制定或修改其奖金政策,并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以及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向乙方发放各类奖金(注:包括但不限于提成奖、绩效奖、年终奖等)。
4、甲方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乙方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金中乙方应自行承担的部分。同时,甲方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以及业务特点,决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适的保险或福利项目。
5、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或产假等。乙方休假应向甲方申请并经批准。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向乙方支付休假期间的法定工资。□提成工资制
1、乙方的业务创收在20(这个数字由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万元以内的,薪金提成比例为50%;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0万元,提成比例提高5%,但最高不得超过70%;(关于提成比例不宜过高,事务所应考虑成本、税务、利润、行业中通行做法等因素)
2、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费用在乙方提成工资中支;
3、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五条、工作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规定,以及律师协会制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甲方不时制定、修订并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均应严格保守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任何业务或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纸张、电脑磁盘、软盘、胶卷、录音、录像、草稿以及笔记等形式记载或存放的文件、范本、档案、传真、信函、数据、报表、表格、图纸、密码、名单、电话号码、地址等,均为甲方财产。除非甲方业务需要,否则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泄露上述资料,也不得将上述资料复制、、私自携带或发送至甲方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勤勉尽责,履行对甲方的全部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
第三方兼职,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偿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从事或帮助任何
第三方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本合同之后的________年内,不得自行聘用或帮助任何
第三方聘用甲方律师和员工,也不得以自己或任何
第三方的名义为甲方现有或曾有的客户,或为与甲方客户相对立的一方提供任何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服务。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了培训,或甲方为乙方向本市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了引进外地人才的必要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履行服务期义务。服务期应自乙方培训结束后,或者甲方为乙方办理完人才引进手续后的
第二天起计算,期限为年。此时,如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则本合同期限将相应顺延。如果乙方在服务期中与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向客户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应甲方统一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应客户的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乙方代收、代交有关费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客户的委托书。
6、如乙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离职前_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该经济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届满前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3)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被客户投诉并经甲方调查确认属实;
(4)伪造个人学历和经历:
(5)因个人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应得薪金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2)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多发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期。同时,应按其在甲方的连续工作时间,以________年工作时间折算一个月工资(注:不到半年折算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_个月医疗期(注:可参照____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届时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如希望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自甲方离职前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5、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6、当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
(1)立即停止以甲方名义从事一切活动或完成甲方的未了事务;
(2)及时向甲方移交其所有业务和全部工作;
(3)及时向甲方交还其所保存或管理的全部甲方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
第五条第2款中列举的一切甲方文件和资料;
(4)按甲方规定结清所有账目。
7、除非乙方尚有未了的业务或财务事项,或未能及时办理上述移交和交接工作,否则甲方应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的30天内为乙方办理离职或转所手续。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对本合同理解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根据____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在律师协会的主持下,由____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方式加以解炔。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第八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定并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
日期:
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 1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到甲方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个练习内容
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执业。实习内容是。如果乙方不适合甲方安排的实习岗位,甲方有权进行调整。
第二条实习期
实习期为__个月,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实习地点
乙方实习地点为甲方办公地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实习待遇
乙方在实习期间享受以下第(1)项约定的待遇:
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实习补贴人民币___元,每月___日前支付。
2.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甲方不支付实习补贴。
3.其他待遇:。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实习期间,甲方应为乙方安排实习岗位,并指派实习指导老师对乙方进行实习指导。
2.实习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相关的实习设备。
3.实习期满后,甲方应对乙方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实习考核。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服从辅导员的安排,认真完成分配的任务。
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规定的生产岗位要求和岗位职责,经双方协商进行实习。
3.严格保守甲方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商业秘密。
4.甲方的设备、数据、技术等条件不得用于从事与甲方安排的任务无关的活动;
5.本协议期满后,乙方应立即将实习期间占用的甲方所有物品归还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电脑、书籍、报刊杂志、项目资料等。
第七条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如有欺诈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2.乙方保证其签署本协议不会违反学校的相关规定,甲方保证根据乙方的能力和公司的需要为乙方提供合适的'实习机会。
第八条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2.如乙方在实习期间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或有违法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规章制度,或在实习期间有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争端的解决
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乙方确定以下地址为本协议相关文件的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其他协议
1.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甲方没有义务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2.实习期间,甲方应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补偿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用于抵消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协定的生效
1.实习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修改和补充。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应附有乙方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12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xxxxxxx 邮编:xxxx
电话:xxxx传真:xxxx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 项目(下称“项目”)中有关法律服务事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
第二条 委托事项
双方约定,乙方为项目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1、为项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对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参与与项目相关的讨论和谈判;
4、草拟、审查、修改有关项目的的协议、章程等有关文件;
5、协助甲方制定与项目相关的办理方案;
6、协助甲方与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7、协助甲方协调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8、协助或代理甲方申办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批准、许可和确认;
9、代为办理股权转让引发的各类(工商、税务、海关、房地产等)变更登记;
9、办理甲方委托的有关项目的其他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服务范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及时、真实、全面地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
果;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交通、
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认真、勤勉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
2、乙方提供的咨询及法律意见和文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尽乙方之最大可能维护甲方之合法权
益。除非甲方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存在隐瞒、不真实或有误导;
3、对因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而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同意,
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开或者为其它目的。使用。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元,分 期支付。其中 元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支付, 元于 时支付,余额于所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之日付清。
2、乙方因办理甲方委托事项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资料、复印、交通、通讯、差旅、政府收费等的费用,
按实际发生额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无故逾期不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不承担因此而对甲方产生的损
失。
2、如果由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项目提前终止,乙方已收的费用不退还,乙方应收的费用由双方根据
乙方的工作量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有效期间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所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之日止。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第九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 13
甲 方(委 托 方):
乙 方(受 托 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 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二、委托权限范围: 。
三、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 、 及 担任上述委托事项的承办人员,甲方指定本单位 (家庭) 为联络人员,联络地址: 电话: 。
四、代理收费的取费形式
1.按收费标准收取;( )
2.双方协商收费;( )
五、代理费用的收取:(依人民币计算)
1.代理费用为 元;
2.办案费用(交通、通讯、打字、复印、联络等)为 元。以上费用的的收取时间和办法为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基于代理事务而必须开支的费用(交通、通讯、打字、复印、联络等)预计为 元,由甲方预交,乙方在结案提供相应的票据进行结算。
六、甲方郑重承诺:以上委托事项未经委托他人或已中止对他人的委托;随案移送的一切材料及口述情况绝对保证其真实性;未对乙方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大情况。否则,乙方有权随时中止委托承办工作,有关费用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七、乙方对委托承办事务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委托事务进入代理阶段后,乙方应尽责尽力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维护委托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但乙方不对所代理事务之结果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并且不得因委托代理事项的变化或提前完成,而要求退减已交或应交的代理费额。
九、代理律师业务中,乙方不对案件标的承担经济责任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担。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须加盖事务所合同章)后生效。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委托事项终止(以授权为范围,含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情形在内)。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提交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二、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14
委托方:市x村
受托方:xx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律师谢、xx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指定xx协助委托律师开展工作并负责与甲方的联络、沟通。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应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依照我国律师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本案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律师的工作量以及本案涉及的诉讼与非诉讼两方面工作,考虑到本案的解决需要通过多个途径,律师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故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费按以下条款执行:
1.接受委托后甲方预付乙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住宿费等x元,据实结算。
2.乙方提起诉讼后,甲方依判决可拿回被扣上缴的亩土地的',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费按土地价值xx万元的X%计算。
五、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应向甲方支付X万元风险押金,若乙方的代理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乙方可直接将押金扣交为代理费,多退少补。
六、如甲方未按以上协议如期正确履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七、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已收和应收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甲方获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律师通过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取得的任何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其他财物及相应权益等。
八、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甲方的委托及其授权范围均不可撤销。
九、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赔偿和补偿款并扣交律师费等。
十、乙方接受委托后,可根据事实和法律选择村民为原告提起诉讼。在任何阶段乙方均可放弃和解。若基本达到诉讼目的,乙方可放弃诉讼。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即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xx律师事务所
xx年x月x日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 15
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___________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__元。
三、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_止。
四、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律师事务所合同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事务所名称为: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 住所
事务所总部设在:
事务所可以在其他国家和中国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务 宗旨
事务所的宗旨为:谒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努力使
第四条 性质
事务所为个人合伙制。
第五条 合伙人
事务所合伙人分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称谓含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
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其投资形成的事务所财产共同所有。
有限责任合伙人按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对事务所出资,对外仅按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入伙、退伙
第七条 入伙
承认并愿遵守事务所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决议者均可申请入伙。
申请入伙者应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无限责任合伙人书面推荐,经合伙人有效表决后通过,其享受合伙人资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条 退伙
1、合伙人有权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无限责任合伙人无故不参加事务所合伙人大会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合伙资格;
3、合伙人因违反国家法律、律师职业道德、事务所有关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玩忽职守给事务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资格,该合伙人对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4、合伙人退伙后,应根据退伙时事务所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于退伙后12个月内分割其合伙财产,包括该合伙人的投资及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无限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对于其在合伙期间事务所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5、合伙人退伙后应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带走合伙期间本事务所的客户资料。违反前述规定者应对事务所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无限责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在合伙人会议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议修改本协议及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
4.监督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务所中因其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6.参与事务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务所规定享受事务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务所工作满15年及年龄满65岁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条 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依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及确认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出席合伙人大会;
4.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忠实履行事务所内职务,做好律师业务。不得利用在事务所的地位和职务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兼职);
5.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担风险,对合伙的债务,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7.对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误而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也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
8.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个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或列席合伙人大会;
2.提议修改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务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享有事务所中与其出资份额相应的财产权利;
5.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分配收益;
6.按事务所的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兼职);
4.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为限承担风险和合伙债务,对造成失误、有过错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
6.未经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和解释合伙人协议;
2.审查、批准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3.制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4.决定事务所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资格;
6.决定及确认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
7.选举、任命、免除事务所主任及管理委员会的主任;
8.决定事务所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或合并;
9.决定事务所的停业、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
10.确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及工资待遇水平;
11.决定事务所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采用讨论通过或表决方式决定前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第1,5,9款所列事项须经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条其他各款所列事项应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依据上述比例确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具体合伙人人数时,若人数数额的尾数(小数点右边的第一位数字)不足一人,则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确定人数。
第十六条 合伙人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无限责任合伙人提议,事务所主任或管委会主任应召开合伙人临时大会。
举行大会应由大会召集人于开会前十五日内向合伙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公布开会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事项。
无限责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会的,或以书面形式就合伙人大会讨论事项表明意见,或委托其他出席大会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代为表决。
合伙人会议可就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可由事务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无限责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会议表决者,须向各无限责任合伙人发出书面提议,提议中列明需表决的事项,回复表决意见的期限(该期限由提议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该无限责任合伙人收到书面提议的第二天起算)、提议者等事项。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应于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回复发出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书面回复中未对需表决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或者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未于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则被视为对需表决的事项持肯定意见。
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事务所规定的工作休息日。若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中属于前述日期,则书面提议中要求的期限自动顺延。
第五章 人员和机构
第十七条 事务所设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务所合伙人的代表。
第十八条 主任由事务所合伙人选举产生。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主任在任期内明显不称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给事务所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被免除职务;
主任的任免,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事务所;
2.对外代表事务所签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务所全体会议和合伙人会议;
4.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得设置分支机构及其他机构。所有本事务所的分支机构除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外,不论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会议的统一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及事务所的常设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事务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指定。
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处理合伙人会议职权之外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成员无权以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决定。对于需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主任应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相互协商后决定,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于事后 向合伙人会议汇报。
第六章 财务制度,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设置专门财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财会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向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二十三条 凡在事务所财务帐中的合伙人的投资,固定资产及各项基金,为事务所的财产,除非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任何合伙人无权出售、处置、抵押事务所财产;除非另有规定,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事务所的帐户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会计年度为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当年________月________为止。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分配净利润。
净利润的计算方法为:
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原则,会计年度内事务所的全部收入,减去:
(1)负债、应付款;
(2)营业费及成本开支(包括税赋、管理费、律协会费等);
(3)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基金及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为事务所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根据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及会计制度进行审批、报销与记帐。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对事务所的投资不计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其投资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条 无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
有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有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存续期间内退出,可以从事务所全部资产中取得其应得的份额。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 合伙终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因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终止或解散:
1.发生严重亏损导致无法继续执业;
2.合伙人总人数少于三人;
3.合伙人会议作出终止或解散合伙的决议;
4.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必须撤销;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条 因事务所决定终止或解散的,应由事务所主任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制作申请书,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撤销的,由事务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终止或解散,由合伙人会议指定人员组成财产清算小组对财产进行清算。事务所财产在清算中的分配顺序如下:
1.拨付清算费用;
2.缴纳应缴税款;
3.按事务所规定支付事务所工作人员(合伙人除外)有关费用;
4.偿还事务所债务;
5.合伙人分配事务所剩余财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之间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的修改,需经合伙人会议协商同意并报上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报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合同 17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律师事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类型合伙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
注册登记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县)街______(乡)______号,实际经营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县)街______(乡)______号;联系方式及电话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律师)姓名______性别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律师职业证书号码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县)街(乡)______号,实际居住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县)街(______乡)______号;通信地址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县)街______(乡)号______
邮编:联系方式
第三条乙方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电话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几种方式: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时止。
试用期: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专职律师岗位,从事诉讼、非诉讼等工作,工作地点为甲方注册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1、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2、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在地;
3、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或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
4、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 18
委 托 人:(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受 托 人:(简称乙方)
地 址: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参与办理以下事务:
就双方 纠纷一案提起诉讼一事进行代理,具体内容为代为起诉,参加一审或二审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指派本所 杨文战 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指定 为代表为与乙方的联系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律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提出并进行和解;
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
第三条 参考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律师费规定及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缴纳的代理费为: 元。
具体缴费办法为: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的事务所发生的。实际开支(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和资料复制费等),由甲方负担。支付办法为:据实支付。
第四条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的承办律师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按时支付委托代理费及相关费用;清偿乙方承办律师在处理代理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所致实际损失。
第五条乙方承办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及时交付代理过程中所收受的有关物品、孳息及其他财产;依法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六条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或对乙方
承办律师代理活动不配合,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依约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乙方承办律师因故无法从事上述代理活动,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进行协商,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可另行委派其他律师代理甲方委托之事宜。
第八条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乙方所收代理费应如数退还。
第九条 如本案诉讼中当事双方任何一方提出反诉,就反诉事宜是否委托乙方代理及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 甲方非因第八条原因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约缴纳代理费或拒退所收代理费。
乙方非因第六条原因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交代理费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非依约定或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结案(一审或二审判决/调解/裁定)止。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 方: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 方: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19
委托方:XX市XXX村
受托方:XXX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律师谢XX、XXX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指定XXX协助委托律师开展工作并负责与甲方的联络、沟通。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应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依照我国律师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本案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律师的工作量以及本案涉及的诉讼与非诉讼两方面工作,考虑到本案的解决需要通过多个途径,律师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故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费按以下条款执行:
1.接受委托后甲方预付乙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住宿费等 元,据实结算。
2.乙方提起诉讼后,甲方依判决可拿回被扣上缴的XX亩土地的,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费按土地价值XXX万元的X%计算。
五、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应向甲方支付X万元风险押金,若乙方的`代理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乙方可直接将押金扣交为代理费,多退少补。
六、如甲方未按以上协议如期正确履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七、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已收和应收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甲方获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律师通过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取得的任何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其他财物及相应权益等。
八、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甲方的委托及其授权范围均不可撤销。
九、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赔偿和补偿款并扣交律师费等。
十、乙方接受委托后,可根据事实和法律选择村民为原告提起诉讼。在任何阶段乙方均可放弃和解。若基本达到诉讼目的,乙方可放弃诉讼。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即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XXX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 20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在甲方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甲方 阶段的代理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代理其与 纠纷一案 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该案 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的授权权限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四条 甲方必须真实的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终止合同,依约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律师代理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为: 乙方指派的律师代理本案所产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公证费和办案费用等;
2、成都市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终止合同、或撤销委托事项,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授权和指示代理委托事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第三人代理,如乙方指派的律师怠于履行代理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师。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相互知悉的商业秘密、任何文书,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任何一方均无权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任何文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代理事项履行完毕为止。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 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合同 21
(甲方)因 一案,现委托 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甲方第 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标的费 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 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22
( ) 第 号
受委托人: 进贤县罗溪镇法律服务所 (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1、委托事务及权限: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 (联系电
话:,工作证编号: )、 (联系电话:,工作证编号:)为乙方 就(与) 法律事务(以下又称“案件”)提供:
□一审 □二审 □侦查 □审查起诉 □申诉(再)审 □执行 □仲裁 □劳动仲裁□非诉讼
阶段法律服务。
代理权限为(详见《授权委托书》):
□一般代理□特别代理。
2、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1)双方商定按下列方式计算代理费并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 □计时收费 □分期付款 □风险代理
(2) 代理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的,法律工作者有权拒绝办理合同项下案件(风险代理除外)。
(3)①若选择计时收费方式的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大写) 元,最小计时单位为一小时,完成本事务约需用 小时,预收法律工作者费用(大写) 万 仟佰拾元整。结案后凭计时清单与乙方结算,多退少补。
②若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约定代理费(大写) 万 仟佰拾元整,协议签订时支付(大写) 万 仟佰拾元整(首次付款不低于总额的30%),余款在 付清。
③风险代理,按照案件标的额的百分之 计算并于结案后一次性支付。
④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实支费用(以下称办案费)由乙方另外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文件快递费、办理案件材料复印费、办理案件所需档案查询费、调查费、交通差
旅费、案件所需的诉讼费用、公告送达费用等等。
⑤ 办案费的支付:双方一致约定办案费用(诉讼费及保全费、案件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公告费及应缴金额超过 元的项目除外,由乙方自行支付)采取以下方式支付。
□包干制。 □据实报销制。
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先行支付 元作为预交办案费用,其他实际支出项目费用由甲方根据办案需要自预交办案费用中支出,待案件结案时凭合法票据结算,多退少补。
3、以下视为结案即甲方已经完成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并
⑵非诉讼案件:
①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部门已经作出终结裁决或者结论性意见或者申请方撤回处理申请或被视为撤回申请的;
②相对方完成了满足乙方要求的行为;
③乙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
要;
④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⑤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甲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⑥乙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本次委托;
⑦争议双方自行和解或被第三方居中调解并达成协议或利益方放弃争议利益的;
⑧委托事项涉及乙方的期待利益已为乙方或其指定方实际受领或享有;
⑨ 。
4、甲方和法律工作者的义务:
⑴遵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维护乙方的最大利益;
⑵及时向乙方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⑶不超越乙方授权行事;
⑷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⑸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乙方委托事务相关信息。
5、乙方的义务:
⑴与甲方和法律工作者诚实合作,向法律工作者如实、全面、及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
⑵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法律工作者;
⑶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否则所造成
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⑷按照约定支付法律工作者费和其他费用;
⑸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向甲方法律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规定。
6、协议的解除:
⑴经书面通知,乙方可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一旦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立即停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⑵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预付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⑶如果乙方违法本协议第5条第(5)项约定的,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⑷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乙方承诺仍继续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法律工作者费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7、风险告知: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向乙方送达《风险告知书》。甲方和法律工作者向乙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甲方或法律工作者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8、协议的完整性和可分性:本协议作为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并应当予以履行。
9、 生效条件:本协议在双方签(章)署并由乙方支付法律工作者费(如分期,则为首期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之义务,但法律工作者在签订本合同前提供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