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诚信是一种美德班级演讲稿(精选3篇)
何谓诚信?诚者,实也,是人性的内在本质,信者,无欺也,是诚的外在表现,是处事交友的行为准则,简洁的说是诚实守信。它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它也是立人之本,是社会道德大厦的基石。古人言,诚信为立身之本,这句话对我们当代中学生也适用,我们应秉承先做好一个人,再做一个好学生的理念,重视自己的信用,注意自己的言行。诚信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从一个口头的承诺,再到考试中传来递去的小纸条,都是考验诚信的契机,你是否在考试中徘徊不前时笑纳同桌递来的答案,是否在与人约定后爽约?在是与不是之间,你通过诚信的考验了吗?
不重视诚信无非是觉得诚信不重要,认为它与人生无关,仅仅是一种美德。事实上,诚信彰显一个人的品质,而且会从心底里影响他的所作所为。有位哲人说过:“你可能在短时间内欺骗大部分人,也可能在长时间内欺骗几个人,但你不可能在长时间内欺骗所有人。”弄虚作假者可以得益于一时,但绝不可能得逞于一世。诚信是社会联系中最为重要的一条纽带,它既是社会对人作出评价的重要依据,又是人生的坚实支柱和人格的基本内涵。人无诚信则正如动物没有血肉、植物失去纤维,无以立身,更无从建业兴邦。
米兰昆德拉在《生命不能承受之轻》中说,所谓人生其实周而复之的常识永好,信任的给予被给予。更进一步说,所谓出色人生即是诚实守信热爱生活的人生,诚信所追求的人格特征就是真善美。它能给人纯真、诚实可信的美感,给人以道德力量,从而让人们信任你、尊重你并乐于亲近你。拥有诚信,就拥有了一张闪耀的明信片。
诚信不是一蹴而就的速成品,而是靠一点一滴积累打磨的艺术品。种一棵树的最好时间是10年前,其次是现在。诚然,我们都或多或少有过不诚信的行为,但这并不影响我们追求完美的人格,我们学习诚信应牢固树立诚信为做人立身之本的观念,以勤奋求实开拓创新的精神对待学业,尤其要做到对自己严格要求、对事认真负责的态度,不欺骗,不隐瞒,不尔虞我诈,在处事交友中则做到信守诺言,对社会多一份真诚的感情,对同学多一点信任的目光,用行动浇灌出心灵最美丽的花朵,夯筑起人生坚不可摧的金光大道。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5班班长刘玉。今天,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诚信是一种美德。诚信是一种责任,一种美德,一种力量!我们要学会诚实守信,一个人要诚信的对待别人,对待自己。
--曾经说过:“人类最不道德的地方,是不诚实与怯懦。”所以人一定要诚信,诚信对待别人,诚信对待自己。--国小说家--曾经借朋友的钱去经营一家公司,但公司经营不善倒闭,朋友觉得瓦特有才华,让他可以不必还钱,但瓦特执意不肯,最终通过自己的劳动还清了债务。
诚实信用的人,即使在贫穷的时候,依然靠自己的劳动还清了债务,瓦特是守信用的,言必行,行必果,他大可不必去还债,轻松地搞自己的创作,但是他没有,没有在贫穷下失去自己的原则,让自己遗憾。诚信待人,诚实面对自己、他人。
--在创业初期资金极为有限。一次,一位外商希望大量订货,但他提出需要富裕的厂商作保。--努力跑了好几天,仍一无所获,但他并没有捏造事实,或是含糊其词,一切据实以告。那位外商深为他的诚信所感动,于是放弃了之前的说法。虽然这是个好机会,但--感动之余还是说:“先生,蒙你如此信任,我不胜荣幸。但我还是不能和你签约,因为我资金真的有限。”外商听了,极佩服他的为人,不但与之签约,还预付了货款。这笔生意使--赚了一笔可观的钱,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由此,--也悟出了“坦诚第一,以诚待人”的原则,并获得了巨大成功。
不守信约,我们可能有暂时的成功;有了诚信,我们却会获得终生的成功。
“诚是做人的核心,信是做人的根本。”从古至今都有许多这样的例子。春秋战国时,秦朝的--为表明诚信不欺而立木,能搬走者给予黄金,使老百姓确信新法可信,使新法顺利地推行实施,这让我们明白:人无信不立。
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国家都是一样的,言而无信则自取灭亡,如果人无诚信,则更无法让他去做别的大事,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最后,祝愿高一全体同学和高二的学长学姐在即将到来的期中考试中,考出水平,考出风格,以真实的成绩展示自己阶段性的努力成果。
在各种各样的诚信当中,我认为最重要的诚信是政府的诚信。因为从政治方面来看,作为社会关系的主要支撑点,政府的诚信度决定了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从社会经济活动方面来看,政府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主体。政府如果失去诚信,经济活动将会是一片混乱;从国际关系角度方面来看,一个国家的声誉取决于政府诚信的国际认知度。如果政府失去诚信,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政府的诚信处在社会诚信的核心、主导地位,是最为重要的。因此,诚信制度的建设必须从政府做起,从法律上保障。只有搞好政府的诚信,其他的诚信才有了基础。
我国政府极为重视诚信制度的建设,在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第一次引入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由于对政府的信任,经过政府许可所采取的某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在我国诚信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首先,这是观念上的一个根本性变革。政府应当一诺千金,不能朝令夕改。即使为了公共利益,改变原有许可,也应当对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伤害进行补偿。
其次,是诚信制度建设的可靠法律保障,失信要负责,失信要赔偿。诚信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再次,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的有力措施,信赖保护原则是与国际通行规则一致的,这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和诚信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