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签证管理制度(精选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督,提高工程效益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能部门在基建维修工程(包括土建、水电安装、市政、绿化等)项目设标时,应做好详细预算,尽可能地将工程项目包括在工程承包范围内,减少工程变更。基建、维修现场代表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做好相关变更签证工作。
第三条凡是经过招投标[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签证的情况,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条本文中的“工程变更签证”指的是“工程量变更签证”或“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如涉及材料价格,则按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材料(指政府信息价不能反映其价值,且市场价浮动范围较大的材料。如装修材料等)的价格谈判,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列。
第五条本文中的`部分用词释义。“甲方”指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主管部门”指后勤管理处。“职能部门”指后勤管理处基建科或维修绿化中心。“使用部门”指建筑物的使用管理部门。
第二章细则
第六条工程变更条件
工程变更条件分为设计变更和甲方变更。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按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签证;否则,不允许进行变更。
1、设计变更
按招标时的勘探资料及设计图纸施工,不能满足实际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单位、勘探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必须修改的。如基础超深(挖)、基础或上部结构形式更改或数量增加等。
施工图会审综合意见和审图公司修改意见,如属强制性规定的,直接按规定修改后执行;如属建议性意见,则由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2、甲方变更
甲方根据实际需要,从投资、工期或日後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对工程项目某部分的材料或使用功能等进行更改。
使用部门在建设过程中提出更改要求,须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将有关书面资料报送职能部门后才能进行以下工程变更程序。
第七条工程变更程序
符合工程变更条件项目的,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方案)技术确认è(变更方案)造价分析è(变更方案)学院确认è(变更方案)现场签证
1、(变更方案)技术确认
职能部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调有关单位,确定可行的经济的变更方案。变更方案须经相关部门书面确认可行。变更方案包括书面说明和施工图。
书面确认资料(变更通知)作为技术文件。技术文件是竣工资料的一部分,由职能部门负责归档。
完成本步骤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重大变更及需组织专家论证的情况除外)
2、(变更方案)造价分析
职能部门根据变更方案,协调有关单位,估算完成变更项目所需的费用。估算应合理地体现变更项目当前的价值。结算时,该部分工程造价不能突破估算价。
完成本步骤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重大变更的情况除外)
3、(变更方案)学院确认
学院职能部门按以下顺序完成书面确认程序
①基建、维修现场代表è②职能部门负责人è③主管部门è④学院审计部门è⑤学院财务部门è⑥学院主管领导
其中,造价估算在3000元以下的,按①è②è③顺序确认;
造价估算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按①è②è③è④è⑤è⑥顺序确认。
完成本步骤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重大变更的情况除外)
书面确认资料由职能部门负责归档。上述资料作为结算依据的一部分。
4、(变更方案)现场签证
变更方案实施前,职能部门必须完成上述3步程序。
现场签证分以下两种情况:
(1)按变更后的施工图施工的,则此施工图作为结算审核的依据。工程量根据计价规则按图计算。职能部门可直接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实施。
(2)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工程量须现场实际量度的,则按以下情况执行:
①造价估算在3000元以下的,由基建、维修现场代表,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现场代表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学院审计部门根据书面资料抽检。如属隐蔽工程,职能部门须保留相应部位的数码照片作为竣工资料。
②造价估算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由学院审计部门代表、基建维修现场代表、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四方共同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职能部门须保留相应部位的数码照片作为竣工资料。
书面确认资料由职能部门负责归档。上述资料作为结算依据的一部分。
学院工程一般存在工期紧,任务重的特点。为配合工程的进展,使工程变更签证工作能顺利完成,学院各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签证工作。
职能部门根据工程的进展,尽可能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学院审计部门,以便学院审计部门安排工作。学院审计部门接到通知后,尽可能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
为使工程顺利进展,一般情况下,完成变更签证的时间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
第三章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于颁布之日起实施。
1、目的:确认合理的设计变更签证程序,从而控制设计变更、签证的费用。
2、范围:适用于所有在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签证项目。
3、职责:
3.1.工程部是签证实施的见证部门。
3.1.1.项目主管确认签证及设计变更实施的情况及工程量。
3.1.2.部门经理负责签证的审批。
3.2.设计部是设计变更的见证部门。
3.2.1.项目主管对设计变更单进行确认及说明变更原因。
3.2.2.部门经理负责设计变更的审批。
3.3.预算部对设计变更及签证进行费用核算。
4、程序:
4.1.设计变更。
4.1.1.工程在施工过程,若发现施工图纸属于较大结构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公司主管老总,并与设计单位联系研究决定,由设计单位出修改施工图或变更设计通知。
4.1.2.设计部审核设计变更,经主管人及部门经理签字盖章确认后,转发给工程部。
4.1.3.工程部主管人员每月5日前,整理汇总上月1日至30日(31日)发生的设计变更单,并在每张变更单上注明实施情况。汇总单经主办人及经理确认后,送预算部。
4.1.4.预算部确定核实设计变更费用后,作为工程结算价的一部分。
4.2.签证:
4.2.1.签证项目发生后,工程部主管人及时确认签证单。认真核实签证工程量及详细说明施工工艺及实施情况。
4.2.2.签证单需监理、工程主办人及部门经理三人共同签认,并加盖各自公章确认。
4.2.3.点工签认:
4.2.3.1.在工程签证中原则上不认点工形式出现。如有特殊原因需发生点工且数量较大时,必须由主办人员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4.2.3.2.点工原则上是以现定额站规定(每工22.80),故在税前进行结算。
4.2.3.3.若按定额站人工价规定进行施工有难度,经部门经理认可,以书面形式在签证单上写明原因、工作内容,由预算部、工程部及乙方三方人员共同谈定点工单价。
4.2.4.各种土方工程不得有土方签证单,该项目操作执行《关于建筑垃圾清运及土方工程的`暂行管理方法》。
4.2.5.每月5日前,工程部主管人整理上月1日至30日(31日)发生的签证单,汇总确认后送预算部。
4.2.6.预算部确定核实签证费用后,作为工程结算价的一部分。
4.3.备注:
4.3.1.设计变更、签证项目发生后,工程部主管人员须当日发生当日确认,事后补办的设计变更、签证预算部不予计算,事后补办设计变更、签证不予计算。
4.3.2.设计变更、签证单每月分别作汇总表,见附表一、二。
4.3.3.所有设计变更、签证单上有关价格、费用的确认时,需由预算部参与确定。
4.3.4.设计变更、签证单均一式五份,送预算部的设计变更、签证单必须为原件。
4.3.5.预算部在办理结算时有权复查签证、变更的内容,若发觉与定额不符时,不予结算。
4.3.6.若发生特殊情况难以结算的项目,则注明由审价单位作最终确定。
5、本工程文件应发放到下列人员:
陈总、;设计部、预算部、工程部、配套部全体人员。
注:1、持有本文件者应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若认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本文件的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工程实施及竣工结算阶段成本控制的有效实施,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提高产品的客户满意度,掌握项目的实际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研发中心负责对本部门及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进行控制,对由于设计方案缺陷及施工图不完善而引起的设计图纸变更负责;负责办理设计委托合同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开发部负责本部门主责的前期、配套工程结算,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销售部对本部门及客户申请变更负责,负责办理销售合同(样板间装修除外)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对现场签证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非设计原因变更负责;负责整理所有建安工程、配套工程及材料采购的结算基础数据,并对结算基础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运营部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及各类变更签证的分类汇总;协助各部门办理结算;负责审核研发部、开发部、销售部办理的结算文件;负责编制工程类结算文件,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变更签证的办理
第七条工程变更分类如下:设计图纸变更、客户申请变更、施工技术变更。分别由研发中心、销售部及工程管理部申请,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经相关部门、运营部及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研发中心委托设计院出设计变更图纸,交工程管理部实施。
第八条现场签证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量的,提前通知运营部,现场核实后,由项目部填写《工程量签证单》,该签证单由项目经手人、乙方项目经理、工程管理部负责人、运营部负责人及监理签字生效。签证单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工程量(尽量附简图并加以说明)、用工数量、机械型号、台班数量等,如涉及单价问题,需同运营部商议后方可签证,签证内容写完后应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每周与运营部核对;运营部进行分类编号,并加以分析;工程管理部与运营部分别建立台帐。
第十条对一周未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发生事后补办者,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十一条每月25日运营部将从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变更签证确定造价,并及时计入动态成本。
第十二条工程量签证单一式四份,项目现场、运营部、监理、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第四章工程结算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的范围:
一、样板间装修及建安工程类合同必须办理正式工程结算;
二、开发等主办的合同如不能办理正式结算,应进行内部结算并注明不能办理正式结算的原因;
三、其它合同,应由主办部门根据实施结果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结算原则:主办部门办理结算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应作出详细的结算编制说明,将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甲供材料费用等,在原合同额的基础上予以增减。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主办部门应在联合验收合格之后要求施工单位交齐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竣工资料并逐项填写《结算申请单》,及相应的结算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运营部申请办理结算;运营部依据以上相关图纸、资料到现场,由工程管理部配合对相应竣工工程实体进行核实,无误后开始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变更签证部分要求在发生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尽量做到随竣随结,并保证在整个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对甲供材料(三方协议)的结算要求:对履约完毕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分别针对每个协议(楼号)提供《供货认证单》,并附有供应商、施工单位、甲方现场经办人、项目经理签字,方可做为结算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工程结算书内容包括:
一、工程结算汇总表(需注明合同编号、原合同价值、变更价值、最终结算造价);
二、详细工程结算书(编制说明、按合同约定价格或按定额编制);
三、相关变更、签证及其附图说明等(要求与结算汇总表或结算书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书做出后,由主办部门填写《工程结算审核记录》,并报送运营部、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结算审批完毕后,由各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加盖结算章,以上内容一律要求按统一固定格式打印。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书一式六份,分别留运营部二份、财务部、办公室、工程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十九条结算审批手续完成后,各部门方可拨付竣工结算价款,否则不予拨款。
第二十条各项目在办理完竣工结算后,运营部将该项目的全部结算文件整理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竣工结算的内部审计工作。
附:《变更申请单》
《工程量签证单》
《工程签证变更台帐》
《供货认证单》
《结算申请单》
《工程联合验收单》
《工程结算汇总表》
《工程结算审核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