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通用3篇)
当事人:大荔禧盛棉纺有限公司等731户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明:当事人大荔禧盛棉纺有限责任公司等192户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陕西省农垦科研中心香料试验厂等24户非公司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大荔县果兴化工厂等49户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大荔县殷官冷库等466户企业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大荔县国家税务局出具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材料。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xx年3月16日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大荔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拟吊销公告,证明本局告知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后果和期限;
2、大荔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提请吊销材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xx年4月25日,经本局立案查处。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经查: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处罚:1、 ; 2、 。要求你(单位):①在 年 月 日之前将罚款交至瓮安县城市管理局(地址:雍阳镇南东路图书馆旁);②于 年 月 日之前履行 行政处罚。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瓮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90日内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
证号:
证号:
瓮安县城市管理局
年 月 日
姜堰市蒋垛镇人民政府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负责人姓名
职务地址电话公民
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经查明,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大写)的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场收缴□于 年 月 日前缴至 银行(帐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处罚地点
姜堰市蒋垛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