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范文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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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1

关键词:水土保持;适宜性;评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S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水土资源它人类赖以生存以及发展的基本条件。当前我国面对的现实是人口基数大,人均水资源低于国际标准,同时表现出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因此,水土保持规划这是同国家生态安全以及可持续发展而息息相关的,并且也是国土整治规划之中非常重要组成的部分,开发、利用、保护水土资源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决策技术。

2、 适宜性评价的现状

我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大约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开展, 经历了将近50年的发展其取得显著的成效。特别在近几十年来, 水土保持措施适宜性方面研究逐渐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于此同时也收到了一些同适宜性间接有关的研究成果, 但是同适宜性直接相关的研究报道则相对来说较少。

当前, 同适宜性评价间接相关的研究, 主要则是通过评价水土保持措施的效应来评价它的好坏,并且通过水土保持措施的采纳程度以及保存率, 和小流域水土保持措施的优化配置, 来摸索水土保持措施的适应性。

2.1、 水土保持措施效应的估算以及评价方法

水土保持措施效应的科学评估则是筛选以及确定最佳水土保持措施的基础, 并且也是水土保持措施适宜性评价一个相当重要的部分。关实际上关于水土保持措施效应的评价方法,总共有 2 类 5 种, 第一类对比分析法包括时序对比分析法以及集水区对比分析法,第二类是模拟分析法包括成因分析法,统计模型法以及物理模型法。并且偏多的学者使用成因分析法或者是对比分析法来对研究区域进行了一些相关的水土保持效应的估算。在学术界也有人提出其他的水土保持效应的评估方法,比方说可以能比较明确反映水利、水土保持措施以及减少单位泥沙量时减少的径流量的减沙水代价概念来进行评价水土保持措施的水沙效应,并且也有用建立水土保持措施的蓄水拦沙指标体系来进行区域的蓄水拦沙的估算。

2.2、水土保持措施的采纳程度

水土保持措施采纳程度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包括了正负2个方面的因素。目前已经有学者使用决策模型以及成本- 效益分析这些方法来对措施采纳程度的影响因素来进行相应的定量分析。在黄土高原地区, 不同措施的保存率一般是依照梯田、造林、种草,这样顺序排列的,而风沙区的综合治理较土石山区来说保存率较高, 不同措施的保存年限顺序也是依照梯田、造林、种草, 保存率以及保存年限等来呈显著的正相关。如此则正好说明梯田本地区最为适合的水土保持措施。

2.3、水土保持措施的优化配置

当前水土保持措施的优化配置这是近几年来的一个研究的热点, 所以 ,这就有了不少的研究成果。而有的学者则通过分析评价黄土高原典型小流域现有的治理模式, 提出了措施配置应该考虑到土壤资源的合理利用、区域的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以及地形部位特征的变化, 并且初步确定不同侵蚀类型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关键措施以及组合方案。并且也有学者曾经使用基于地理信息系统以及数据库软件的专家系统, 这样则就对黄土高原林草措施的优化配置来进行相关的分析。据研究结果显示,水土保持措施配置同减沙效益也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配置比例的不同, 它的减水沙的效果则就明显不同, 黄土高原小流域坝地配置比例则应该大于 3%。同时还有学者将我国主要水土保持措施的减水减沙效益进行标准化, 进而建立了不同措施的减水减沙指标, 这样对流域的水土保持措施可以进行筛选以及配置; 并且也有用多元线性规划数学模型来求解特定区域条件之下, 各种水土保持措施的优化配置比例,使用水文模型来分析以及选择等高植物篱间距以及耕作制度的优化配置。

3、当前水土保持措施适宜性存在的问题

3.1、水土保持措施的适宜性评价理论比较欠缺

当前, 仅仅只对措施的采纳程度以及保存率做了初步的研究, 并没有切实涉及到水土保持措施适宜性的有关研究报道, 同时也还没有水土保持措施的适宜性评价的理论。

3.2、水土保持措施的适宜性评价缺少可操作的方法。

水土保持措施的适宜性是怎样进行评价的, 主要有那些评价方法, 并且从那些方面可以来进行评价, 以及评价指标会有那些? 等等。与之相关的研究的理论严重的滞后,并且不能满足当前国家水土保持建设的要求。

3.3、 因为水土保持措施适宜性评价理论以及评价的方法有所欠缺, 而措施优化配置的研究也表现出不足。

当前,单项水土保持措施它对水土资源影响的研究已经有了比较深; 但是, 水土保持措施的不同配置体系对水土资源的影响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水土保持措施优化配置的区域适宜性理论以及方法是怎样的,以及不同区域下水土保持措施的配置模式是怎样的? 同一区域之下, 怎么样的配置才是优化配置? 不同配置模式下的水土这些自然以及社会条件的响应特征如何? 最佳配置模式在自然和社会条件作用下的动态过程是怎样的?以及配置模式的时空动态特征怎样? 这些, 都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4、适宜性评价的新方法建议

面对上述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问题,应该拟定水土保持措施适宜性方面的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思路,这主要是从3个层次包括6个方面来进行研究的三个层次,其一是适宜性特征包括有是对自然条件的适宜性相应以及对社会条件的适宜性响应,其二是适宜性评价包括评价指标体系以及评价方法比较,其三是优化配置包括配置原则以及配置方法。

首先应该对水土保持措施的适宜性理论进行相应的研究。其主要的研究是对区域自然条件以及社会条件的响应规律, 这就包含有它土壤适宜性、地形地貌适宜性以及气候这些自然环境的适宜性, 和其区域经济条件允许性、人文条件允许性等等。同时在这个基础之上对水土保持措施的适宜性来进行评价;这主要包括评价指标即就是包括有合理选择以及权重确定, 指标体系的各自都能够增减有关的指标, 同时构成了可实用的评价体系。此外, 土壤侵蚀速率的期望指标是土壤容许侵蚀量, 而其他指标的名称在“求——供”以及“ 产——望”这个体系之中是对应一致的。。

措施适宜性评价方法一般都会使用“双套对偶评价指标最小差值法”。即就是, 以及前文2 大类评价的建立, 评价方法的筛选以及确定等等。最后, 依据措施的适宜性原理同适宜性规律,和适宜性的评价方法, 就可以对特定区域来进行综合措施的配置, 使用GIS 这些新技术, 来对配置之后的综合措施进行相应适宜性的空间分析以及评价, 选择出优化配置模式。当前,关于评价一般都使用的是一套评价指标来对某一个对象来进行评价。用一套评价指标它是不能满足措施适宜性评价要求的。所以, 我们就提出“双套对偶评价指标体系”, 一套既是“求——供”指标体系, 即就是措施对自然预计社会环境的要求同措施实施地可以提供的对应的自然以及社会环境这样一类指标; 而另一套则是“产——望”的指标体系, 即就是措施在实施只后所产生的自然环境以及社会条件的响应特征同措施实施人们所希望的对应的自然环境以及社会条件的响应结果这样的一类指标。

5、结语

措施的优化配置研究可以措施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之上, 依据双套对偶评价指标差值“总体最小”这样的原则, 首先把区域之内的配置措施来量化为数字地理信息, 并且把各种措施的土壤适宜性、区域自然环境适宜性同社会条件适宜性的程度应该数字化, 应用地理信息系统这些相关的技术,并且也对这4者重叠的空间来分析, 同时也可以选择区域综合措施的优化配置模式。

参考文献

[1]刘刚才,张建辉,杜树汉,周忠浩。关于水土保持措施适宜性的评

水土保持法 2

水土保持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自1991年《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水土保持事业走上了依法行政的道路。在新的形势下,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它的颁布实施是水利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为水土保持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旨在组织动员全省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新法),着力落实新水土保持法各项规定,为下一步我省将出台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打下良好的基础,推动我省水土保持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刚才,李学红同志代表我厅向会议作了全省水土保持工作情况汇报;会上,大家也就如何学习贯彻好新法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现在,我就新法的贯彻落实再讲几点意见。

一、我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取得了显著成效

1991年《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协作下,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构建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制定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出台了配套文件。全省110个水土保持行政管理机构,约1400名专职执法人员。同时形成了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体系。二是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成效显著。现全省年审批水土保持方案近两千个,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大幅提高;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取得成效,监督执法能力提升取得成效。三是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成为我国的一面旗帜。我省先后实施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国家农发水保项目工程、国债资金水保重点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崩岗治理工程等5大工程,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270万公顷。四是水土保持科技硕果累累。我省先后承担完成了60多项水土保持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取得了一批国内领先水平的成果,有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获得部级、省部级科技奖励30余项,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建立了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基地 5个。

二、深刻认识实施新《水土保持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与原法相比,强化了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水土保持补偿制度、水土保持法律责任。它的颁布实施是水利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我省进一步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加快水土流失防治进程,防灾减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实施新法将有力促进水保理念更新。新法在立法宗旨上,强化了科学和可持续发展观;在水保方针上,坚持预防为主的同时强调了保护优先和突出重点;在综合治理上,对水力侵蚀区提出了规范科学的治理路线;在规划上,凸显了法律地位,规定了分区防治战略,强调了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建设;更加注重遵循自然规律,充分发挥生态自我修复能力,促进大面积植被恢复和生态改善;更加注重依靠科学技术,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水平,提升防治质量和效益。因此,我省水土保持理念将进一步向预防保护、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相结合转变,向构建科学完善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转变,将更加注重土保持工作的预防性、保护性和科学性。

第二,实施新法将有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法进一步强化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综合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提出了加快改善山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当地群众粮食自给,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民持续增收能力的建设目标。我省的贫困县首先是水土流失严重县,农村贫困人口多数分布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因此,我省要实现“中部崛起”和“绿色发展”,解决贫困县和贫困人口所在地区的水土流失成了首要措施。这些地区实现小康,就必须进一步加大山区、丘陵区、革命老区、易灾地区的坡耕地综合治理、小流域治理、面源污染治理的力度,使我省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为名副其实的致富工程、绿色工程和民生工程。

第四,实施新法将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新法的实施,要求对基础设施、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更加严格的水土保持监管,从根本上扭转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增长的行为和方式,有力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省农业、有色金属、建材业相对发达,又处在城镇化和工业化加速发展时期,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速度不断加快。因此,我省应当将农业、林业、水利、城市新区、工业园区、房地产业等开发建设活动全部纳入水土保持

三、修订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迫在眉睫

原94版的《江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与原上位法《水土保持法》一样已适应不了形势发展的需要。现上位法已正式公布实施,修订《江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就成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工作。省人大韩树艺委员已就修订实施办法在省第十一届四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第195号建议,省人大已将此建议作为今年重点督办事项;水利部也一再要求各省尽快修订地方实施办法。我厅正在积极筹备,争取早日向省政府、省人大提交修改草案。修订一部江西特色的地方实施《办法》,不但时机已经成熟,而且迫在眉睫。

水土保持法 3

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培训班今天正式开班。借此机会,请允许我代表市水利局向参加培训班的各位学员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我们授课的省水保局、省水保研究所、市法制办领导和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向长期战斗在全市水保监督执法第一线的同仁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我国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方位推进可持续发展,深入推行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我市举办《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培训班》,开展执法能力建设活动,不仅是顺应新时期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和需要,也是着力构建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这对于提高我市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进一步推动和实现全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新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开拓进取、扎实推进,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近几年成效显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近20年来,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监督管理工作在上级部门直接领导和重视支持下,有了长足的发展。通过宣传培训,逐步提高了全民水土保持国策意识;组建机构,形成了上通下畅、左右协调的水保执法网络;建章立制,完善了水土保持法律体系建设;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水保违法案件;热情服务,树立了一批开发建设水保治理样板工程项目。通过以上各项措施,使预防监督管理逐步发展壮大,并走向规范成熟。特别是2007年9月全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启动以来,随着专项行动的逐步开展,我市水土保持宣传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逐步落实,煤炭资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各级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明显提高,大部分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据统计,近两年来,市级以上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率从原来的80%提高到现在的90%;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从原来的30%提高到现在的50%。

当然,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我们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监督机构还不够健全。我市渭滨、金台两区监督管理机构还未成立,执法人员还没有到位,城市水保工作在我市还是一项空白。二是监督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存在监督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业务知识有待提高,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遇到困难绕着走,执法简单随意,方法手段单一。这些现象和问题,严重背离了《水土保持法》的宗旨,影响了行政法律的权威性和水利行业的形象和声誉。三是水土保持法制观念不强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县(区)对水土流失造成的严重危害和潜在威胁没有足够的认识,有的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和水土资源换取眼前的局部的经济效益,由此而导致人为水土流失屡禁不止,边治理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的状况一直很难从根本上扭转。四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前置审批及后续监管未能很好的落实。按照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但在实施过程中,行业之间程度不同的存在配合不密切,工作不协调现象,另外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编制混乱、不少方案审批后束之高阁,不检查不落实,水保设施后续监管跟不上,造成“三同时”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对此,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必须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监管,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彻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认真学习、苦练内功,全面提升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

今年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的最后一年,也是水土保持工作顺势而为、加快发展的一年,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振奋精神、加强学习,苦练内功,努力实现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新突破。为此,我们要做好以下工作:

1、不断加强水土保持配套制度建设

在严格贯彻落实省上制定的各项配套性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今年我市一要按照省上确定的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法律义务,确立和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在建设项目立项和验收阶段的前置地位,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得到全面及时的落实;二要在原来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涵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监督执法队伍管理、廉政建设等各方面的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保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各项工作都能有章可循;各县(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配套管理办法,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化。

2、狠抓水土保持监督队伍和机构建设

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思想,以建立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熟悉法律、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为目标,切实选拔高素质的人员充实和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定期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监督执法管理能力。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不断加强执法装备建设,确保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过程中能够及时、迅速取证,为执法提供事实依据。

3、全面推动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

水土保持法 4

【关键词】水土保持;现状;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的水土资源得到开发和使用,与之俱来的是水土流失和水土资源使用不当的现象也越发突出,这对我国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提出了严峻的要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一直是我国在经济建设和发展中提倡的一项战略,不 我国复杂的自然环境和过去中的不当使用,造成水土资源面临着诸多的生态环境问题,使水土流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严重破坏了生态系统。

一、我国水土流失的生态环境现状

水土流失一般是地表侵蚀的结果,通过在自然因素的影响下,水土流失的速度是比较缓慢的,自然界通过自我修复能力,能够控制水土流失。但是人类活动的增强,破坏和干扰了水土资源的自然使用和恢复能力,造成水土流失现象越发严重,成为影响现有生态环境的最大破坏者。我国作为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面积比较广,分布的范围主要分布在山区、丘陵和一些流域,再加上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的水土流失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在我国现有的水土资源中,绿洲生态环境也遭到了破坏,大多数的绿洲已经处于荒漠与半荒漠的情况中,绿洲面积和整体质量不断出现下降的趋势。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过多开发和使用水土资源,使人们只看重眼前的局部利益,没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理念,导致水土资源利用不当,加速了土地的沙漠化进程,造成植物退化,水体流失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的土地沙漠化情况比较严重,大多分布在我国的西部地区,这些地区由于超载放牧,造成土地过分得到开垦,一些草场遭到毁灭性破坏,造成风沙线不断前移,加剧了干旱现象,使水资源丧失了涵养功能,对水土资源的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水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面临的水土防治工作比较艰巨,需要加快对水土资源的综合治理步伐,探索更多行之有效的具体办法,不断建立和完善现有的水土资源保护和防治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水土保持方法,提高现有水土资源的有效利用率,综合治理水土保持中的出现的各种问题,全面推动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

二、水土保持方法

1、增强全体人们的水土保持意识

水土保持的方法,最终还是要依靠人们去实际行动,这就需要提高人们的水土保持意识,促进人们自觉加入到水土保持的队伍中。一方面要增强人们的水土保持思想意识,使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意识到自身行为对水土保持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鼓励人们参与到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中去,及时发现和制止实际生产与生活中不良现象,创造全社会行动起来共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良好氛围,让水体资源的破坏者感到一种无形的压力,从而停止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在具体的执行中,要充分利用宣传栏、电视广播等形式,加大水土资源保护的宣传工作,利用互联网建立各种各样的水土资源保护小组和微信群,增强水土资源的宣传力度。还要克服人们容易滋生的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的缺点,认识到水土保持工作的迫切性,增强人们的水土资源保护意识。

2、增强政府管理,完善水土保持政策

当前的水土保持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快相关立法工作的完善,给水土保持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和法律保障。政府要加强对水土资源的管理,加大对水土资源破坏者的惩罚力度,加强政府的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将水土保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作为衡量地方政府业绩的一项标准。政府在增强行政管理的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开拓和完善群众的举报监督制度,鼓励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对群众提供的重要线索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保护举报者的人身安全,加大对水土资源破坏者的惩治力度。特别是在我国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地区,更是要加大政府的行政力度,强调政府在水土资源的管理中,注重环境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之间的平衡,强化发展经济要注重生态优先的理念。在具体制定和执行有关经济发展战略时,要从社会、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探索有利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经济发展策略。

3、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水土保持工作建设

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做支撑,一方面需要政府从财政中拨款,另一方面可以鼓励和多方利用社会资源,加大对水土资源的保护。政府可以积极探索多方筹集资金的途径,可以采用类似发行有关的生态环境建设等方式,鼓励人们将社会闲散资金充分利用起来,支持和保障水土保持工作。另外,可以综合利用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办法,降低水土保持工程的经济费用,通过增加地面植物、造林种草等一些生物措施,起到水土保持、美化环境的综合效果。

4、完善水土保持工作的技术体系

针对小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可以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的水土保持工作的技术体系,综合利用技术方法,实现水土保持工作的高效进行。首先,可以对小流域的生态环境进行综合调查分析,着重分析小流域综合环境重点生态系统情况,明确流域生态经济系统的分布,掌握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现实情况,在特别矛盾地方可以采取生态移动措施。其次,要做好综合规划,从宏观和微观上设计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方案,充分发挥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土资源的整体作用。最后,坚持综合治理,采用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工程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的综合利用,发挥植物原有的生态功能,降低水土保持工作的成本,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实际效益,以高效、优质、可持续发的方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增强水土保持工作的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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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礼先,张有实,李锐,崔鹏,余新晓,蔡强国。关于我国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重点研究领域[J].中国水土保持科学。 2005(01)

[3]吴普特,汪有科,冯浩,范兴科,高建恩。21世纪中国水土保持科学的创新与发展[J].中国水土保持科学。 2003(02)

[4]刘震。利用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防治水土流失[J].水土保持研究。 2001(04)

水土保持法 5

关键词:水土保持;基础;新水土保持法;实施

中图分类号:S157 文献标识码:A

1 扎实做好水土流失调查工作,为重点防治区划分和目标考核提供科学依据

1.1以高质量的水土保持普查成果保障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的科学性

新水土保持法的颁布意味着应当对原来水土保持普查的成果进行重新调查,包括对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进行重新划分。而且,原来的水土保持法对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项目的建设进行了限制,因此,应当对各地的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地区进行重新划分。

1.2以扎实的抽样调查基础成果为政府目标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新水土保持法中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各级地方政府在治理水土流失方面控制的比如治理面积和预防面积等指标不能用于考核,相关数据只有通过普查点进行获取。因此,对于工作人员在普查点工作的精细与扎实程度、准确度及现场勘查的仔细程度都对基础数据的准确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而对后续调查工作的开展造成制约。

1.3以相关调查成果保障危险区与泥石流易发区、滑坡和崩塌区的科学划分

2 全面做好水土保持重要区域的调查研究,为水土保持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2.1水土保持规划全面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新水土保持法中对各级人民政府在水土保持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进行全面的规划,并将规划上报进行审批,作为以后执行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执行。此外,新法要求防止水土流失的责任和义务应当通过水土保持的规划进行明确。可见水土保持规划的作用和地位。正是因为水土保持规划基于全面、系统、科学、认真的普查的原因,而且,这些调查结果都经过相关专家的论证,所以,水土保持规划建立在此基础上应当是科学、合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执行预防及防治水土流失问题时进行认真、细致的规划。

2.2需通过水土保持规划确定重要的水土保持区域

2.2.1水土流失严重区、生态脆弱区

新水土保持法对生态脆弱区及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地区进行明确的要求,包括禁止在该类地区进行建设开发活动,应当对这些地区的植被及地壳等进行保护。其中需要说明的是生态脆弱区是指包括地貌和岩性、大气及土壤和生物之间的关系不协调,这些地区被称为生态脆弱区。正因为这类地区对环境变化比较敏感,因此,应在水土保持规划中加强对该类地区的保护。

2.2.2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

新水土保持法中还对包括丘陵、山区及风沙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禁止开发建设活动在此类地区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时,应当将该类地区作为重点的预防地区进行保护。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法中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惩处。

包括丘陵区、山区和风沙区是一种比较容易辨认的地貌。因此,在对该类地区进行水土流失的预防时,不仅要对一些开发建设单位不合规定的开发建设现象进行惩处,而且,应当通过相关的调查和分析情况对这些地区进行环境治理。从多方面进行该类地区的水土保持和防护工作。

2.2.3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项目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型的建设开发项目对水土严重流失起到了直接的影响。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具备较高专业水平的监测机构对建设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测,并保持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如果通过监测结果显示,有关的开发建设项目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当地政府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及时的制止,并通过备案,坚决制止此类建设开发项目进行环境破坏,同时责令该开发企业在相关方面进行整改。

3 科学确定禁垦坡度,为划定禁止开垦坡度提供决策依据

在新法中关于开垦坡度的限制与原法中规定相同,并未作出调整,但是对各地区政府依据其行政区的情况对开垦坡度进行适当调整进行了明确。并且进一步对禁止开垦的坡度上种植何种植被进行说明。其旨是出于对水土流失的保持考虑。而且,其中也包括了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其行政区内的经济状况与水土流失状况、人口与粮食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对开垦坡度进行限制。

包括行政监督执法、社会组织的权益和公民法、生态保护工作的开展及水土流失的防治对于确定不同等级的水土流失预防或治理区域来说,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应当对这些因素进行科学、合理、规范的研究,对于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一定要进行区别对待。

4 总结

我国虽然地域面积大,但是许多地区都因为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环境遭到破坏,不适合人民居住。因此,地方政府在推行新水土保持法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对于在禁止地区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依照新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惩处,同时更具自己行政区内的各种实际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水土保持规划,为我国治理及预防水土流失问题作出应有的努力。

参考文献

水土保持法 6

第二条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水利部组织的监测人员上岗技术培训,持《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开展工作。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的统一管理。《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

第五条甲级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省级以下项目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80%。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70%。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流域管理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4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在职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承担过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水利部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格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水利部负责对持证单位资质的考核。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3年进行1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吊销或降级。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

(二)遵循有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情况。

(三)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四)持证单位的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

(五)监测人员持证上岗与参加培训学习情况。

(六)设备仪器及其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水利部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变更的。

第十三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吊销或降级资格证书:

(一)在领取资格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借资格证书的。

(三)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五)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业务的。

(六)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取得资格证书后,3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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